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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產抵押、信託佔有及附條件買賣登記
發布日期 2014/09/22
1.申請時機 :
依動產擔保交易法就動產設定抵押或依信託收據占有其標的物及附條件買賣時。

2.內容說明:
(1)請至動產擔保登記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logIn.do)→提出申請。

(2)申請書如為動產抵押權之登記,其申請人為債務人、抵押權人。如為信託占有之登記,其申請人為信託人、受託人,附條件買賣之登記,其申請人為出賣人、買受人。

(3)申請書之標的物所有人欄,在動產抵押權登記時為債務人,在信託占有登記時為信託人,在附條件買賣為出賣人。

(4)申請書所載契約訂立有效期間及擔保債權金額,應與雙方所訂之動產抵押契據或信託收據或附條件買賣契約所載相一致。

(5)申請書標的物價格欄所列金額,應與所附標的物明細表金額相一致。標的物明細表所載之標的物,應以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內物品類表所列者為限。

(6)動產抵押契約、附條件買賣契約及信託收據應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27及33條載明有關事項。

(7)所送文件應蓋章處應蓋公司印鑑章。

3.應備文件:
(1)申請書及證明函一式四聯。

(2)登記證明書三份。

(3)標的物所有權人並無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書。

(4)契約書據四份。

(5)標的物明細表六份(其中四份分別黏貼契約書並於黏貼處蓋雙方印鑑章)。

(6)如由代理人申請登記者,另附委託書。

(7)登記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如非屬園區內事業者應另加附其公司登記表乙份。


4.申請資格或要件 :
本園區內之機器設備、工具、原料成品等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以本局為登記機關,即以動產擔保交易標的物所在地在園區內者為限。
(園區廠商標的物放置區外者,應向區外登記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5.主會辦單位 :管理局工商組

6.規費及其他事項: 每件新台幣九○○元。

7.參考法令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更新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