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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流程
投資申請作業流程圖說明
一、 正式申請須附營運計畫書12份及緊急應變計畫、汙染總量預估相關資料表、用水及用電計畫書各4份(封面加蓋機關印章)。
   
二、 投資案應符合園區水電供需及污染排放總量管制原則;有關土地廠房需求部分,洽請建管組提供土地及標準廠房租賃情況及意見,另請投資人加附工安衛生、交通、人力需求等相關資料讓各業務組事先瞭解評估。
   
三、 外國人及(或)華僑投資併由園區審議會審核,不需另向經濟部申請。
   
四、 投資案之污染總量預估相關資料表審核,主要作為判斷入區事業將產生之污染物,是否 可為園區接受及其污染防制措施能否將污染物處理至符合法規排放標準,並在環保署核定之排放總量內。污染防制審核為採事前防範之理念。至於入區辦理工商登記時,所有相關環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操作許可、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許可)申請文件,需分階段向本局申請核准後,園區事業才准予設置(立)或正式營運。營運期間應符合各項環保法令規定相關規定,另需依環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五、 進駐園區廠商應於施工及營運階段各項環保措施,應符合環境影響說明書要求,並應於 申請入區時即簽署環保約定書。
   
六、 申請政府參與投資案件比照上述流程審查。
   
七、 申請核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依規定繳納投資保證金者;或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本局辦理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者,得廢止其投資核准並令其遷出園區,但有正常理由者,得申請延展。
   
八、 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本局核准,如有未依原投資計畫經營或積欠相關費用等未符規定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經認定不可行者,經通知修正計畫仍不可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本局經提報國科會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投資核准,並令其限期遷區園區。
更新日期:20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