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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2010/08/30
  1. 建築物、景觀植栽及周邊設施應依核准建築圖說施工完竣。
  2. 安全圍籬、施工所拆除、垃圾清理完畢、公共設施修妥。
  3. 污水處理設施勘驗合格證明(本局環安組審查)。
  4. 消防設施按圖施工且可測試,並經所在地縣、市消防局竣工審查完竣。
  5. 建築工程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6. 申請部分使用執照者,應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7. 送件後請主動聯絡本局承辦人排定現場查驗時間,聯絡電話(04)25658588分機7717、7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