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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勘驗
發布日期2010/08/30

相關法令及規定

  1. 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
  2.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
  3. 申請開發山坡地雜項執照及申報施工計畫書圖文件須知
  4. 所在地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申請人應備書件

  1. 勘驗申報書三份
  2. 建照正本(背面勘驗項目請填寫
  3.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
  4.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二)
  5. 鋼筋(鋼骨)強度試驗報告書
  6. 『鋼筋(鋼骨)無輻射證明』影本一份
  7. 鋼筋(鋼骨)出廠證明書正本乙份
  8. 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前一樓層)
  9. 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前一樓層)
  10. 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書(前一樓層)
  11. 本次勘驗部分結構平面示意圖一份及現場配筋照片一份
  12. 混凝土業者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氯離子含量檢測人員證書影本各乙份。

注意事項

  1. 各階段勘驗進度,請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申報,申報後方得施工。
  2. 雜項工程之檔土設施及排水工程屬鋼筋混凝土構造部份,監造人於監造查核前應以電腦網路請取登記碼後,再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確實依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後,於雜項工程勘驗報告書上共同簽章,並檢附含標示登記碼之現場照片,向本局申報。
  3. 承造人申報各階段勘驗包括基礎及各層樑版,請於『需勘驗日』三天前送件掛號,收件後次日與本局承辦人聯絡勘驗時間;現場並請準備副本圖以便核對,請配合辦理。如未依上述程序申請,未能安排勘驗日期,請自行負責
  4. 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爰依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五四二六號函規定: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建築法五十八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