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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管理局辦理挖掘道路埋設管線業務注意事項
  一、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防範損壞園區環境與景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以規範所屬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挖掘道路事件。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挖掘道路,指在本園區區域內,因管(纜)線之新設、拆遷、換修等需要在既有道路、廠區退縮綠地、公園綠地及其他未出租之使用分區挖掘者。
本注意事項所稱申挖單位,指管線單位、園區事業或園區事業所委託之施工單位,或經本局認定得申請挖掘者。
本注意事項所稱重機械,指挖土機、推土機、平路機、刮運機、壓路機、自走式羊腳滾、路面切割機及其他可能損壞園區既有設施與各類路面、綠地之機械。
三、 申挖單位需要挖掘道路時,應事先申請核准,經發給挖掘道路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四、 申請挖掘道路(含核准後變更設計)係採網際網路線上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
(一)挖掘道路申請書1式5份及挖掘道路契約書1式4份(如附件1、2)。
(二)施工位置平面圖1式5份(含詳細設計平面圖)。
(三)新設及既設管位管溝斷面配置圖1式5份(請標示管線位置、深度)。
(四)施工計畫書1式3份(內含施工圖說、施工方法、施工機具設備及施工動線範圍圖、交通維持計畫書、植栽移植計畫書、污染防制計畫書、工程進度表及品管作業等)。
於景觀區域進行施工時,須將施工可能影響範圍(含機械放置處)標示於施工位置平面圖中,並於施作前會同本局人員確認現場施工區域。
管線埋設位置須依核定之地下管線標準斷面圖埋設,未依規定位置埋設者,日後管線若遭挖損相關責任自行負責。
申請挖掘位置若位於廠商承租地內,應先取得該廠商同意施工之證明文件,一併檢附於挖掘道路申請書中。
申請挖掘文件送件資料不齊全者,經本局通知補件以一次為限,經補件資料仍不齊全者予以退件。
申請挖掘文件送件資料齊全者,本局承辦單位即邀各相關單位現場會勘。
五、 申挖單位於申請挖掘道路前,應先自行蒐集有關資料,並勘查地上、地下管線設施情形。必要時,申挖單位應商請鄰近管線主管單位提供管線確實位置或派員輔導之,該管線主管單位有義務配合之。本局得視申請案件施工影響層面,要求申挖單位辦理現場試挖。
計畫性管線工程、大區域挖掘或經本局認定需要者,並應檢附各管線及相關單位現場會勘紀錄。
六、 申挖單位於申請挖掘道路時,應向本局繳納挖掘保證金後,始核發挖掘道路許可。若申挖案件為單純調整人手孔,則不必繳交挖掘保證金。
前項挖掘保證金繳交標準,詳附件3。
挖掘道路竣工並完成路面修復後,經本局查驗合格後,保固一年。
七、 施工及保固期間,如有損壞公共設施或地基回填不實,致發生路面坍塌、龜裂、鬆脫、高低不平等施工品質不良之缺失及植栽死亡,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完成,則由本局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挖掘保證金扣抵,若該保證金不敷支應,不足之數額本局另文通知申挖單位補繳之,有第15點情形而未賠償者亦同。
保固期滿如無前項情事者經本局查驗合格後,憑原繳交保證金收據正本,無息退還該保證金。
八、 申挖單位領得挖掘道路許可文件後,未能在規定時間內竣工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報請本局核准展延工期,但以1次為限。如未報請展延者,本局除沒收保證金外,該許可文件即失效,申挖單位必需檢具規定文件另案申請挖掘道路許可,並繳納保證金。
許可文件失效期間,所衍生法律責任,由申挖單位負責。
九、 因挖掘道路施工,需以重機械作業者,申挖單位應於挖掘道路申請書內註明重機械型式、數量。挖掘道路許可文件應隨施工機具攜帶,以便查驗。
十、 重機械須採膠輪式機具;如為履帶式機具,應使用橡膠墊等保護措施;進出、遷移應以拖板車運送,除施工區域外不得行駛於本園區道路上,如有損壞路面由申挖單位負責修復。
十一、 挖掘道路埋設管(纜)線為幹線系統時,應將連接支線同時預為配合埋設。
十二、 挖掘道路施工作業應依交通部及內政部所頒「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9條至第145條規定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8、10、11條規定辦理,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施工現場起、訖點處及適當位置豎立公告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電話號碼、開工與預定完工日期及挖掘道路許可文號。
(二)在施工位置沿線及前後方設置交通警示標誌,日間設立明顯警戒標誌,夜間懸掛警示燈。
(三)人孔週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遮欄、並掛紅布或警示帶。
(四)挖掘深度在一公尺以上者,應設立臨時柵欄。
(五)挖掘道路後不能立即回填者,應加舖足夠強度之鋼板以維持交通。
十三、 挖掘道路前應先測定施工地點、標定管溝定線及寬度,其路面為瀝青混凝土面層者,應使用切割機按標定線平直全厚度切割後,再行挖掘路基及路床並不得挖損範圍外之路面。
十四、 挖掘道路如損壞路燈、路樹、消防栓、制水閥、標誌、標線、號誌、噴灌管線等公共設施及其他管線設施者,應即通知相關單位會同處理,並即予修復。如損及道路中心樁者,應委由合法登記之測量公司檢測後恢復埋設,並檢附成果對照表送本局備查並驗收。
十五、 申挖單位因挖掘道路發生損壞他人管線,應立即搶修並通知管線所屬單位,該管線單位於接獲申挖單位挖損通知時,應即處理並派員搶修。
因挖掘道路發生損壞他人管線及衍生管線使用者權益受損、損害他人權益或發生國家賠償責任者,施工單位應依法負其責任。
十六、 挖掘道路管溝不得損及其他管線及公共設施物,並不得同時在同一道路兩旁挖掘。挖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及廢棄物均應隨即運離工地,並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規定,自覓合法處理場所處理,本局亦得指定地點堆置;其屬外運處理者,應依照本局相關規定,繳交權利金予本局(現行權利金為100元/M3)。另營建廢棄物需自行運棄處理。
十七、 挖掘埋設地下各類管纜線或其他設施物時,其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一)在人行道及各類人行舖道(面)下時,不得少於60公分。
(二)在快慢車道下時,不得少於120公分。
(三)在綠地下時不得少於120公分。
埋設之地下設施物,因情形特殊,須加作混凝土保護者,經備齊資料送本局核准後,其覆土深度不受前項限制。
未依前述規定深度埋設者,爾後被其他施工單位(人)挖損時,該施工單位(人)得不負賠償之責。
十八、 挖掘道路管溝之回填壓實、舖面復原及樹木移植工作,應依下列規定由申挖單位自行辦理:
(一)各街路快慢車道及景觀步道內之挖掘,應以原道路標準級配料回填至與原道路舖面底等高。
(二)舖面、設施復原應按舖面、設施原有材質、尺寸施作及原路面標線補繪,與原有路面、步道新舊接合處應確實平整美觀。
(三)植栽破壞時需以同品種、規格、數量之苗木依原排列方式、密度種植回原處。若需以不同品種之植栽回植時應事先送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施作。
(四)喬木、灌木類挖掘時,土球應為樹徑的5至10倍(依樹種而定),枝葉得稍加修剪,唯不得破壞原樹形;或可暫時假植於旁側,待施工後植回原處,不能回植者,其移植地點需經本局同意。
(五)施工完成後所有垃圾、廢棄物、建築廢料、石頭等應清理乾淨並依環保法令及本局相關規定辦理。
十九、 挖掘道路埋設管線,需施設人孔、閥蓋時,應使用鑄鐵蓋,其強度以能負H20 以上載重車輛之通行為準,其人孔、閥蓋等附屬設備之頂面應與路面或地面齊平。
二十、 挖掘道路後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一)路面修復應按原材質原設計厚度舖設。如使用混凝土時,應以預拌混凝土施工,混凝土強度不得低於原設計。
(二)瀝青混凝土路面復原,應先將原有路面刨除,刨除厚度為5公分,寬度為1車道,再行舖築瀝青混凝土,舖築時與原有路面銜接處應予壓實並妥為處理平順。
(三)管溝由人孔、手孔或接點至用戶橫向聯接管線之工程,按挖掘長度加舖1車道寬瀝清混凝土,並修復平順。
二十一、 挖掘道路回填覆蓋管線後,再以砂石級配料回填並分層壓實,壓實至最大密度百分之九十以上,並需取得合格檢驗機構檢測合格之試驗報告書,於完工後送本局備查。施工面積每100平方公尺採樣1點,不足100平方公尺者採樣1點。
二十二、 申挖單位須於核准施工日內完工(含封層),並由核准施工截止日起算1個月內檢附竣工圖、施工前中後照片及相關試驗報告等,報請本局派員會勘確認後保固期1年;逾期未報查驗者,經限期催辦,仍不辦理者,得依契約規定沒收保證金。
二十三、 施工期間未依規定設置標示牌、安全設施;未依核准位置、尺寸施工;未依規定切割路面或回填未壓實整平者,均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將通知停工。
施工污染路面,或交通維持管理不當,致危及行車安全者,由保警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如因而肇生事故,致生損害於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四、 在保固期間發生損壞或施工過程損壞之道路及相關設施經本局通知後,未於規定通知期限內完成改善者,將停止同意該申挖單位之後續申請挖掘案件,直到完成改善並經本局確認修復情形後,再行同意該單位後續挖掘申請。如因復原不良,肇生事故,致生損害於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
二十五、 申挖單位對所屬管線應每年定期檢測,如有老舊腐蝕或損壞者,應隨時更新、改善;人、手孔高程應與路面保持平順,如有過高或過低者,應隨時改善。
二十六、 自來水管、氣管、油管、電力管、電信管、污水管及其他管線之臨時重大損壞或故障需緊急搶修時應先通知本局營建組養護工程科(04-25658588)後始得施工;若遇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先向園區保警隊(04-25604906)備案後施工。
前項緊急性挖掘應依下列規定向本局申請補辦挖掘道路許可及繳納挖掘道路保證金:
(一)在辦公時間內搶修者,應於3小時內提出申請。
(二)在辦公時間外搶修者,應於翌日上午10時前申請,但遇星期日或例假日得順延至上班第1天辦理。
(三)緊急性挖掘道路有關施工管理、安全措施、回填工作、路面修復、樹木移植及完工後報請本局派員會勘確認,所有一切程序及規定,比照一般挖掘道路申請之規定辦理。
二十七、 為避免影響本園區交通,施工時間及施工機具、車輛進出園區,請儘量避開上下班尖峰時間。
二十八、 申挖單位如有違反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法規時,本局得依法處罰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更新日期:202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