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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產擔保權次順位登記
發布日期 2014/09/22
1.申請時機 :
債務人將原已供擔保債權之動產對新債權人設定第二順位以上之動產抵押權時。

2.內容說明:
(1) 申請書如為動產抵押權之登記,其申請人為債務人、抵押權人。

(2) 申請書之標的物所有人欄,在動產抵押權登記時為債務人。

(3) 申請書所載契約訂立有效期間及擔保債權金額,應與雙方所訂之動產抵押契據所載相一致。

(4) 申請書標的物價格欄所列金額,應與所附標的物明細表金額相一致。標的物明細表所載之標的物,應以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內物品類表所列者為限。

(5) 動產抵押契約、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條載明有關事項。

(6) 所送文件應蓋章處應蓋公司印鑑章。

3.應備文件
(1) 申請書及證明函一式四聯。

(2) 標的物所有權人並無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各款情事之切結書。

(3) 正本及副本原登記證明書(含原核發契約書標的物明細表)。

(4) 契約書據四份。

(5) 標的物明細表六份(其中四份分別黏貼契約書並於黏貼處蓋雙方印鑑章,其中三份黏貼於公告及公告稿)。

(6) 如由代理人申請變更登記者,另附委託書。
註:以上應備文件(1)於進入申辦系統,輸入資料完成繳費後送出即可完成申請。<請至動產擔保登記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logIn.do)→提出申請>。

4.申請資格或要件:已向本局設定登記之動產擔保交易關係人。

5.辦理單位:管理局工商組

6.規費及其他事項 :新台幣四五○元。

7.參考法令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更新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