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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動產抵押權變更登記
發布日期 2014/09/22
1.申請時機: 動產抵押登記內容有以下之一變更時
(1) 契約內容變更。

(2) 標的物存放地點變更。

(3) 標的物內容變更。

(4) 債務人(買受人、受託人)。

(5) 擔保債權金額變更。

(6) 契約有效期間變更。

(7) 債權人單方申請延長有效期間之登記時。

(8) 抵押權人(出賣人、信託人)變更。

2.內容說明:
(1) 申請書如為動產抵押權之登記,其申請人為債務人、抵押權人。如為信託占有之登記,其申請人為信託人、受託人,附條件買賣之登記,其申請人為出賣人、買受人。

(2) 申請書之標的物所有人欄,在動產抵押權登記時為債務人,在信託占有登記時為信託人,在附條件買賣為出賣人。

(3) 申請書所載契約訂立有效期間及擔保債權金額,應與雙方所訂之動產抵押契據或信託收據或附條件買賣契約所載相一致。

(4) 申請書標的物價格欄所列金額,應與所附標的物明細表金額相一致。標的物明細表所載之標的物,應以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內物品類表所列者為限。

(5) 動產抵押契約、附條件買賣契約及信託收據應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6、27及33條載明有關事項。

(6) 所送文件應蓋章處應蓋公司印鑑章。


3.應備文件:
(1) 申請函一式四份。

(2) 原經管理局登記時所送附件有變更內容者,應檢附經變更後附件。
註:以上應備文件(1)於進入申辦系統,輸入資料完成繳費後送出即可完成申請。<請至動產擔保登記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網站(https://ppstrq.nat.gov.tw/pps/identity/Identity/logIn.do)→提出申請>。

4.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向本局設定登記之動產擔保交易關係人。

5.辦理單位:管理局工商組

6.規費及其他事項:新台幣四五○元。

7.參考法令 :動產擔保交易法及其施行細則。
更新日期: 2020/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