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字級大小大 中 小 友善列印轉寄好友
公司設立登記
發布日期 2019/02/21
應備文件
相關連結

1.申請時機
投資人向管理局(投資組)申辦入區經核准後,於繳足股款,繳納投資保證金及承租(預約)廠房或自建廠房完成者即可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

2.內容說明

(1)申請書應蓋公司印鑑章及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或簽名,向本局提出申請。

(2)發起人至少有二名。

(3)具有公務員身份者不得為發起人。

3.應備文件

(1)申請書一份

(2)公司章程影本

(3)發起人會議事錄影本

(4)董事會議事錄(或董事同意書)影本

(5)發起人名冊影本

(6)董監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7)董監事願任同意書影本(董事長應加填一份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8)發起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9)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公司登記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應載明同意提供使用之公司名稱;建物為公司所自有者或檢附租賃契約影本,免附同意書。)

(10)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1)設立登記表二份

(12)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備註:請於申請公司或營利登記前至下列二個網址查詢公司名稱或營利事業名稱是否已有註冊商標申請在先,或是否為他人著名商標,以減少公司名稱或營利事業名稱與商標權衝突之爭議。
「公司名稱暨所營事業預查輔助查詢」網址:
https://serv.gcis.nat.gov.tw/pub/cmpy/nameSearchListAction.do


「商標檢索系統」網址:
https://twtmsearch.tipo.gov.tw/OS0/OS0101.jsp

(13)本局核准之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法人為發起人者應附法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並附指派代表人書。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 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書。
2) 外國人或華僑為發起人者,其應檢附身分及住所證明文件為下列之一:

a) 在台居留證影本。
b) 駐外單位簽證之國籍證明書,並載明住居所。(應加附中譯本)
c) 該國政府機關出具之文件,無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簽證。(如護照影本、日本之 戶籍證明)
d) 本人出具聲明書(包括國籍、身分證明等),經其該國駐中華民國境內機構簽 證(如美國在台協會)、或經我外交部駐外單位簽證、或經我法院公證。
e)僑委會出具之身分、印鑑證明。
如上述官方之證明文件未載明申請人地址,則由申請人自行加註住居所地址並簽名蓋章。

3) 律師為發起人者,應附所登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之許可文件影本。

4) 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應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 文件影本(外人投資應附資金審定函;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者,應附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許可函影本; 經營許可業務者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無則免送)。

5) 併辦經理人登記者應附經理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及關於 委任經理人之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簿。

6)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委託書。

7) 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4.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園區指導委員會核准於園區投資之科學工業、其他園區事業或經本局核准設置營運之服務事業並已募足股款、繳納投資保證金及承租(預約)廠房者或自建廠房完成者。

5.主會辦單位 管理局工商組

6.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按實收資本額四千分之一計算,登記費未達 1,000 元者,以 1,000 元計收。

7.參考法令
公司法第一二八條、三八七條。
更新日期: 2019/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