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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申請與審核
發布日期 2020/01/31
承辦單位:投資組

辦理期限:4∼6週

注意事項:

(一)法令依據
1、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8條。
2、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

(二)投資申請作業流程圖申請作業時間約4∼6週(需召開複審會議案件則延長約45天,詳情請參附圖)。
注意事項:
1、正式申請須附營運計畫書12份及緊急應變計畫、污染總量預估相關資料表、用水及用電計畫書各4份(封面加蓋機關印章)。
2 、投資案應符合園區水電供需及污染排放總量管制原則;有關土地廠房需求部份,洽請建管組提供土地及標準廠房租賃情況及意見,另請投資人加附工安衛生、交通、人力需求等相關資
料讓各業務組事先瞭解評估。
3、外國人及(或)華僑投資併由園區審議會審核,不需另向經濟部申請。
4、投資案之污染總量預估相關資料表審核,主要作為判斷入區事業將產生之污染物,是否可為園區接受及其污染防制措施能否將污染物處理至符合法規排放標準,並在環保署核定之排放總量內。污染防制審核為採事前防範之理念。至於入區辦理工商登記時,所有相關環保(水污染防制措施計畫、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操作許可、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等許可)申請文件,需分階段
向本局申請核准後,園區事業才准予設置(立)或正式營運。營運期間應符合各項環保法令相關規定,另需依環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5、進駐園區廠商應於施工及營運階段各項環保措施,應符合各環境影響說明書要求,並應於申請入區時即簽署環保約定書。
6、申請政府參與投資案件比照上述流程審查。
7、申請核准之日起2個月內,未依規定繳納投資保證金或核准之日起6個月內未遷入園區辦妥公司、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者,得廢止其投資核准並令其遷出園區,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
延展。
8、園區事業於投資計畫實施後,應依計畫經營,延期或變更計畫,應經本局核准,如有未依原投資計畫經營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規定期限提出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經認定不可行者,經通知修正計畫仍不可行,或未確實執行者,本局經提報國科會園區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得廢止其投資核准,並令其限期遷出園區。

(三)引進原則
1、國內尚無產製或技術優於現有產品者。
2、國內急需之重要關鍵性零組件(產品)並具研究發展計畫為主。

(四)應備文件
1、科學園區科學事業投資申請書。
2、營運計畫書。
3、科學園區汙染防治計畫書
4、水計畫書撰寫綱要
5、用電計畫書撰寫綱要
6、中部科學園區投資申請案審查表

(五)營運計畫書內容(內容以不重複為原則,並以30頁為宜)
1、計畫緣起與營運目標。
2、產品部分。3、技術部分。
4、市場部分。5、團隊部分。
6、財務部分。7、經濟效益。
8、附件

(六)投資申請案審核重點
1、產品技術層次。
2、研發團隊及占總員工比率。
3、研究發展計畫及研發費用占營業額比率。
4、無公害產生。

(七)資本額及結構
1、無最低資本額限制,惟在投資案審核評估階段需考量資本額是否符合整體營運計畫之進行。
2、投資人亦得視情形提供貸款投資,作為配合資金,惟其比例及用途有一定之限制。

(八)申請設立非屬科學事業之園區事業
申請設立科學事業以外之其他園區事業,須符合「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其作業流程及需檢具之相關文件視個案情況辦理之。
投資申請作業流程圖
投資申請作業流程圖
投資(設立工廠)案申請作業流程圖
投資(設立工廠)案申請作業流程圖
更新日期: 2022/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