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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規範勞動檢查督導作業,提升勞動檢查品質,制定本程序。
為使園區毒性化學物質之管理更加完備,推動更積極的預防管理措施,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訂定「毒化物運作管理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提升園區廠商毒化物之申報、危害預防、演習及應變管理工作。
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在環境中不易分解或因生物蓄積、生物濃縮、生物轉化等作用,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者。
(二)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致腫瘤、生育能力受損、畸胎、遺傳因子突變或其他慢性疾病等作用者。
(三)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經暴露,將立即危害人體健康或生物生命者。
(四)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化學物質有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
(五)運作:指對化學物質進行製造、輸入、輸出、販賣、運送、使用、貯存或廢棄等行為。
(六)釋放量: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或土壤中之總量。
(七)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八)地方主管機關: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執行勞動檢查業務。
運作場所運作第一類至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作業內容
(1)督導人
由環安組組長、副組長、科長或政風室人員,對受檢事業單位進行督導訪談。
(2)督導方式:
A.針對所屬勞動檢查員已檢查過或檢查中之事業單位進行督導訪談,原則上每季對各勞動檢查員檢查情形督導一次,得視勞動檢查員及事業單位情況調整之。
B.就事業單位或民眾對勞動檢查員之檢舉或陳情案件,前往進行督導訪談。
(3)督導重點:
A.檢查品質:是否有重大違規事項未通知,重大風險未發現。
B.檢查態度:檢查員執勤態度是否認真負責、和藹。
C.檢查程序:是否會同工會人員、出示證件及告知檢查目的。
D.其他事項:宣導、輔導辦理情形及政風操守等。
(4)紀錄:督導人於督導時以勞動檢查督導報告表紀錄之,政風 室督導時使用該室所定之表單為之。
(5)督導後處理:
A.督導訪談完成後,與勞動檢查員會談,如有勞動檢查不週延或程序不符規定者,告知該勞動檢查員,要求改善。
B.勞動檢查督導報告表建檔存查。
附表:勞動檢查督導報告表
毒性化學物質容器、包裝或其運作場所、設施之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應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運作人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運作記錄。但毒性化學物質各種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載。
運作人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應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
毒性化學物質之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於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以書面或電子檔案方式保存三年備查。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訂定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積極預防事故發生,並備置應變器材,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組設全國性毒性化學物質聯防組織。
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設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委員會審議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所提報下列事項:
(一) 園區企劃管理之決策及重大業務事項。
(二) 園區引進科學工業之種類及優先順序。
(三) 在園區內投資之申請案。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之。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除召集人、本部次長二人、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經濟部、交通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發展委員會副首長各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得聘請學者專家三人至七人為委員。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任期二年,由召集人指派管理局局長一人兼任;本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該管理局派員兼辦之。
本委員會委員由本部部長提名報請行政院核派;學者專家委員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本委員會原則每月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副首長兼任之委員,如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委員會為審議第二點第三款園區內之投資申請,得組成審查小組,由執行秘書為召集人。
為加速科學工業之發展,健全科學工業園區之設施及服務,特設置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科技部為主管機關,並以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管理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入。
三、科學工業園區廠房、住宅、宿舍、土地租金及出售廠房之收入。
四、科學工業園區作業服務收入。
五、科學工業園區公共設施建設費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科學工業園區擴建及新建之投資支出。
二、科學工業園區作業服務支出。
三、科學工業園區與其週邊公共設施及維護區內安全、環境衛生之支出。
四、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購廠房及其有關建築物之支出。
五、管理及總務支出。
六、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意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廠商投入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之研究發展,推動製程設備產業上下游自發性整合與投入提升製程零組件前瞻技術,促進產業轉型與技術升級及提升機械設備價值,進而提升國內製程設備之接受度與使用率,增加設備與關鍵零組件產值,並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作資源整合,協助推動高科技設備之前瞻技術發展,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2、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三)於國內設有研發部門,並能培訓研發技術人才。
與申請機構合作共同研發並執行補助計畫之廠商(以下簡稱合作廠商)須具備依公司法設立公司之資格。
申請機構須結合或委託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研機構)進行設備及關鍵性零組件研發之產學合作,始得申請計畫補助。
申請機構有優良研發計畫且為科學工業園區之科學工業、或申請進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或為科學工業園區廠商供應鏈且提出佐證資料者,始得申請計畫補助。
本要點補助範圍包含光電、半導體、能源、精密機械、生醫、政府推動之政策性項目與其他產業之設備模組或關鍵性零組件之研發及研發技術人才培育。
為執行本計畫,本局得委請具實務經驗機構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協助辦理下列工作:
(一)研擬計畫申請文件、辦理計畫受理、執行及追蹤考核工作。
(二)申請機構資格、計畫申請文件初審及財務審查作業。
(三)經費動支進度初審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四)推薦政府機關、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專家學者擔任計畫審查委員,經本局同意後聘用。
(五)辦理技術審查行政作業。
(六)辦理技展會議行政作業。
(七)計畫輔導、宣傳及推動等相關行政作業。
計畫辦公室審查申請機構財務資料之主要負責人員應具專業人員資格。
計畫辦公室經本局同意後,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技展會),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人為協同召集人。總召集人得依各技術領域指定委員一人為領域召集人、若干人為領域審查委員。
技展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設備技術定義及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機構計畫執行方式、可行性、技術功能、規格、執行能力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計畫重大變更之審議與核定。
(五)補助金額與執行期程之審議及核定。
(六)計畫終止核定。
技術發展計畫委員審查會議(以下簡稱技展會議)由技展會委員組成;技展會議之召開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人員擔任會議召集人,召集人僅主持會議,不參與審議或表決。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之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申請機構、合作廠商及學研機構須進行研發技術人才培訓,培訓經費應占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五以上。
申請機構委託學研機構合作研發者,所支應予學研機構之費用,須於研發計畫中列明,其金額應占總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不涵蓋前項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申請機構如因不可歸責之情事導致計畫必須中途終止時,應報請技展會議同意後,不受前二項人才培訓及委託學研機構研發補助金額比率之限制。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時,應依程序詳繕申請文件一式十份並檢附電子檔,函送計畫辦公室審查,計畫辦公室隨時接受申請,申請文件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計畫辦公室擬定並經本局核定後公布。
申請文件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公司概況(含申請機構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成立未滿三年之公司檢附歷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二)所研發之新設備或技術之說明。
(三)新設備或技術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計畫費用之明細。
(六)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七)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有二家以上之合作廠商時,應檢附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九)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模式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委託或合作契約書、意向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及使用歸屬之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文件等)。
(十)申請機構須填具切結書,切結所申請之計畫未向政府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及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申請文件之格式或應記載事項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由計畫辦公室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申請機構資格不符者,計畫辦公室應轉請本局通知退件,申請文件本局得視需要留
申請機構同時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三件;學研機構計畫主持人同時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二件,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得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計畫辦公室接受申請文件時,應立即建立檔案,並進行申請機構資格、計畫書初審及財務審查;初審合格者,按所屬領域別由技展會各技術領域召集人指定主審委員及協審委員各一人,經計畫辦公室登錄後進行分案審查,並應請審查小組成員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同時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審委員應會同協審委員與至少三位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小組得視需要邀請申請機構進行簡報說明疑點,本局並得派員列席。
(二)書面審查完畢後經計畫辦公室彙整審查報告,送請技展會議進行簡報複審。審查報告文件應包括資格及財務狀況審查文件、計畫書審查表、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
(三)技展會議應邀請書面審查獲推薦之申請機構、合作廠商與學研單位進行簡報複審。
(四)審查項目應包括:
1、公司財務狀況。
2、設備技術、功能規格(設備技術須具前瞻性、技術關連性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含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4、技術移轉,其移轉對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5、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技術生根原則)。
6、公司之研發能力,以及過去研發績效。
7、同類型之計畫,須符合下列情形:
(1)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2)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3)後申請案件之研發技術層次必須優於前案。
8、申請機構以往執行績效。
(五)計畫辦公室須彙整審查結果、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及技展會議之會議紀錄轉請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辦理簽約程序;審查不通過之案件由本局退還原申請之文件,並得視需要留存二至三份文件。
經核定給予補助之申請機構於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填妥之計畫補助契約書一式十份,由計畫辦公室轉本局辦理簽約手續,申請機構屆期未辦理簽約手續者,註銷其受補助資格。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本局定之。
契約書核對無誤用印後,由本局抽存八份,其餘二份交由原申請機構保存。
計畫費用得包括以下項目,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一)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四)委託學研機構研究費(本項費用得包含學研機構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得比照科技部所訂標準辦理)。
(五)其他費用。
(六)培訓研發人才經費。
各項經費編列方式、額度及查核應注意事項,由計畫辦公室擬定「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報本局核定後公布實施。
補助金額管理、申請撥付原則及撥付方式,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接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二)計畫補助款提撥依據契約書(計畫書)內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以預付分期付款之方式進行,申請機構須檢附請款文件分期申請撥付。
(三)申請機構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附請款文件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款,其餘各期補助款,須經審查前一期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預定工作進度百分之八十五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能申請撥付次期補助款。
(四)計畫原始憑證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實施就地查核者,所有原始憑證,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附同記帳憑證序時裝訂成冊後,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本局及計畫辦公室定期或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原始憑證留存年限自結案完成之日起計算,以十年為限。
計畫委託學研機構及合作廠商於計畫通過後,均不得申請變更。但申請機構發生合併或分割情況、委託學研機構或合作廠商發生解散、合併或分割、委託學研機構或其計畫主持人受停權處分等情況時,得以重大專案方式提出申請變更。
申請機構在補助金額不變情況下,得申請計畫變更,其申請須於每年期中及年度查訪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
計畫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
(一)申請機構須於每季結束後,填報該計畫執行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明細表等相關表單一式三份,以書面提報。
(二)由技展會審查委員、學者專家及本局組成計畫查核小組,於每年七、八月間進行計畫期中查訪,每年一、二月間進行年度查訪。前述查訪必要時可合併執行,並得不定期查核計畫之執行情形及稽核補助款之支用情形。
(三)計畫查核小組查訪重點:
1、計畫執行現況與原計畫目標所列查核點執行狀況。
2、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
3、研發人才培訓是否按計畫進行。
4、技術合作進行情形。
5、申請機構是否有申請變更事項,其變更是否合理。
6、申請機構研發部門人員是否確實填寫研發記錄簿。
7、查核當期經費支出中與原計畫不同之項目與經費。
計畫辦公室應將計畫查核小組查訪及計畫變更審查結果送請本局以書面函送申請機構。
申請機構應依作業規定提出計畫履約保證文件。
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對於查訪小組、計畫辦公室及本局有關申請計畫之查詢,有說明及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計畫辦公室、查訪小組及本局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於核定計畫以外之其他用途。
申請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本局應通知申請機構限期改善,並提出書面答辯,經審查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報請召開技展會議同意刪減計畫補助金額,並由本局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計畫執行完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於作業規定期限內編製成果報告六份,連同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補助款決算報告及財產目錄等,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辦理核銷。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由申請機構留存備查。
(二)結案查訪:由本局、技展會審查委員及學者專家組成結案查訪小組,進行實地查訪計畫成果,倘經結案查訪小組認定成效不佳,經召開技展會議確認後,得停止撥付補助款尾款;未執行部分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申請機構於結案查訪時應備妥計畫相關財務帳冊、全部經費原始憑證及專戶存摺等資料以便查核。
(三)結清專戶:計畫完成結案時,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款尾款撥付後,結清補助款專戶並辦理結餘數及利息繳回。
(四)成果發表:本局對計畫及研發成果得與申請機構共同發表。
申請機構補助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未配合本要點申請、執行及考核管理之各項規定者,由技展會議審查後,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予降低補助金額,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或得不再核給其他計畫之補助。
有下列情節重大者,技展會議得同意終止計畫,並由本局辦理契約終止,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三年內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一)計畫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設備技術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設備技術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申請機構非經本局專案核准,計畫研發之專利及技術於計畫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移轉至境外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除得終止申請機構本計畫其餘補助契約外,並得不再受理該申請機構補助計畫之申請。
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申請機構或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研機構所有。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研機構間,得自行協議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並納入契約執行。
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研機構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科技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公民營事業用戶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本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 UQC),
Q:污水量。
UQ:污水量收費單價=17.6元/立方公尺。
U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098、0.118、0.138、0.158、0.177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197元/立方公尺)。
(二)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園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另園區宿舍住宅、水塔、配水池及經本局同意之非營利服務性單位,免收使用費。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園區內公有公共場地(以下簡稱場地),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場地,其範圍如下:
(一)園區內滯洪公園、邊界綠帶內各項場地,如滯洪池、公廁、廣場、涼亭、平台、木板棧道、自行車道、步道、球場等(園區場地如另訂其他管理要點,依該要點管理)。
(二)公園、綠地。
(三)公有建物附屬開放空間。
前項範圍場地,經本局委託廠商經營管理後,即不屬本要點管轄範圍。
場地借用以園區各單位及附屬社團為優先,園區外機關團體次之,並均依本局核准先後順序為准。(球場借用以使用者於本局公共場地租借系統(http://www1.ctsp.gov.tw/public_rent/)線上預約登記先後順序為準。)
申請借用場地舉辦之活動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借用:
(一)活動性質有損害公園植栽或設施之虞者。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三)辦理野炊、露營、烤肉或現場烹煮食物等活動。
(四)辦理政治或宗教性集會。
前項集會活動,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場地使用時間,由本局另行訂定,公布於各場地,但為維護或舉行競賽活動等需要,本局得調整使用時間;經申請使用核准之時段,由申請者優先使用。
場地內得接受私人或機關團體捐贈各項設施,但需經本局核准。
場地內有下列不良行為之一者,應予制止、勸離,其不聽制止或勸離不服者,報請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一)販賣物品或出租兒童遊樂器具者。
(二)赤身露體、隨地便溺或其他不檢行為者。
(三)隨地拋棄果皮、紙屑、其他廢棄物或傾倒土者。
(四)在公園內游泳、沐浴、洗滌、捕魚者。
(五)曝曬衣物或其他物品者。
(六)鬥毆滋事,妨害公共秩序者。
(七)喧鬧或製造噪音,妨害公共安寧者。
(八)有妨害風化及賭博之行為者。
(九)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或公園之設施者。
(十)攜帶危險物品者。
(十一)在樹木或設施上書刻或張貼者。
(十二)未經許可將車輛駛入場地內或違規停放者。
(十三)不依規定或通常之方法使用場地設施,足生安全之虞者。
(十四)逾規定時間仍逗留於本場地內者。
(十五)其他經本局禁止或限制事項。
場地內未經本局許可擅自擺設、搭建、栽種或放養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搬離、移植、取回,逾期未辦理者,由本局逕行移除,並追償所需費用且不負賠償責任。
申請使用場地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場地照明設備之使用配合各場地開放期間。
(二)申請者應確實維護場地及周圍環之清潔,避免製造髒亂。
(三)場地範圍內未設盥洗設施者,申請者應視需要自設流動性廁所。
(四)禁止搬動場地內之設備器材及攀爬場地圍網及照明燈塔。
(五)嚴禁製造噪音妨害附近上班員工及宿舍區之安寧。
(六)申請者應妥善規劃車輛進出及停放,不得妨礙園區正常交通。
(七)未經同意,禁止在場地四週擅自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及錄影轉播。
(八)禁止在場地地面噴劃任何標誌或打釘、打樁。
(九)舉辦活動若有污染現場地面整潔或破壞設施之虞,需設置相關防護措施。
園區外各單位凡借用場地使用者,應於預定使用日期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經本局核准(球場借用應於預定使用日期三日前,至本局公共場地租借系統線上預約登記),並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該場地。未經許可使用將報警依法處理,並強制拆除驅離。
前項規定之申請書,其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場地經核准使用後,因故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日一日前以傳真或書面向本局申請延期,不得私自轉讓(球場改期應於使用日一日前於租借系統線上申請並告知本局);逾期申請者,視同放棄使用。其延期使用,以一次為限,但遇不可抗力因素或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內,對使用人員安全。場地設備維護,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應負全責,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申請者應視所舉辦之活動性質,於事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場地使用後應於十二小時內將借用場地清理完畢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原狀者,本局得逕行處理,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申請者補繳之,於未清償費用前,不得再申請使用本局相關場地。依規定不須繳納保證金者,如由本局逕行處理,其所需費用向申請者求償。
凡申請借用場地應繳納使用費或保證金費用,其收費標準如附件。
使用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經本局查核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等情事,無息退還。
場地於核准之使用時間內中途停止使用時,所繳納之使用費不予退還。但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本局接待國內外訪客,及本局自辦之同仁教育訓練、重要集會、政令宣導及公益活動以及園區學校作為學生活動,經簽奉核定,得免費優先使用場地。
使用單位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停止其使用:
(一)活動內容與原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二)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四)假借認養,在本場地內對外營業或做商品廣告宣傳,收受現款圖利或募款。但經核准展售者,不在此限。
(五)無故限制非認養單位或個人進入場地使用或拒絕場地申請之情形,經查證屬實。
(六)如有不當使用之行為,經本局二次通知但仍無際改善。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情節嚴重者。
各承租單位應視所舉辦活動之性質,辦理必要之公共責任意外保險。
參、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包含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Q ×(CQ+CQC+CC+CS)+ QH ×(CH +CpH)
上式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Q:污水量。
QH:水質(含特定物質及pH)異常期間之污水量。
CQ:污水量收費單價=10.68元/立方公尺。
C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097、0.117、0.136、0.155、0.175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194元/立方公尺)。
CC: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
CS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H:特定物質項目收費級距單價。
CpH:pH收費級距單價。
上開水質異常期間認定,為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廠商水質異常之日起,至廠商函送改善完成報告之日止(以本局收文日為準)。改善完成報告應檢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採樣、檢驗及測定異常水質項目之檢驗報告,採樣應於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水質異常後為之。

(一)化學需氧量之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C) 計算公式
C1 COD≦250 0.90 36.32 CC =36.32元×COD/1,000×0.90
C2 250< COD ≦500 1.00 36.32 CC =36.32元×COD/1,000×1.00
C3 500< COD ≦600 1.16 36.32 CC =36.32元×COD/1,000×1.16
C4 600< COD ≦700 1.33 36.32 CC =36.32元×COD/1,000×1.33
C5 700< COD ≦800 1.53 36.32 CC =36.32元×COD/1,000×1.53
C6 800< COD ≦900 1.76 36.32 CC =36.32元×COD/1,000×1.76
C7 900< COD 2.00 36.32 CC =36.32元×COD/1,000×2.00
COD為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mg/L。

(二)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S)計算公式
S1 SS≦150 0.90 46.69 CS =46.69元×SS/1,000×0.90
S2 150< SS ≦300 1.00 46.69 CS =46.69元×SS/1,000×1.00
S3 300< SS ≦360 1.16 46.69 CS =46.69元×SS/1,000×1.16
S4 360< SS ≦420 1.33 46.69 CS =46.69元×SS/1,000×1.33
S5 420< SS ≦480 1.53 46.69 CS =46.69元×SS/1,000×1.53
S6 480< SS ≦540 1.76 46.69 CS =46.69元×SS/1,000×1.76
S7 540< SS 2.00 46.69 CS =46.69元×SS/1,000×2.00
上表中,SS為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三)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Pd≦Psd 0 CH =0
H2 Pd>Psd 3.0 CH =Uh ×(Pd – Psd)/1,000×3.0
上表中,Pd為特定物質排放濃度(毫克/公升),Psd為特定物質納管水質標準(毫克/公升),Uh為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單價。

(四)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單價(Uh)(元/公斤)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硝酸鹽氮、銀、砷、鎘、六價鉻、總汞、銅、鋅、鎳、鉛、硒、總鉻、銦、鉬、鎵、氰化物、氟鹽、硼、總毒性有機物、酚類、甲基汞、錫、氫氧化四甲基銨3,000(元/公斤)/氨氮4,000(元/公斤)


(五)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本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收費依參、一規定計費。經本局確認僅生活污水時,依參、二規定計費。

(六)氨氮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毫克/公升)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Uh:收費項目單價)
H1 氨氮≦24 0.0 CH =0
H2 24<氨氮≦27 0.5 CH=Uh × (Pd – Psd)/1,000×0.5
H3 27<氨氮≦30 1.5 CH=Uh × (Pd – Psd)/1,000×1.5
H4 30<氨氮 3.0 CH=Uh × (Pd – Psd)/1,000×3.0





(七) 氫離子濃度指數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
(Uh:收費項目單價)
pH1 5 pH 10 0.00 CpH=8.4元×0.00
pH2 4 pH <5;10< pH 11 1.00 CpH =8.4元×1.00
pH3 3 pH <4;11< pH 12 2.00 CpH =8.4元×2.00
pH4 2  pH < 3;12< pH 13 3.00 CpH =8.4元×3.00
pH5 pH <2;13< pH 4.00 CpH =8.4元×4.00

(八) 生物急毒性檢測及申報方式如下:
1、廠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最大處理水量達三千立方公尺/日以上者,應每半年檢測並申報一次,上、下半年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其檢驗結果將納入本局水質與生物急毒性關聯性數據收集、分析及管理。。
2、廠商應自行委託經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生物急毒性檢測,檢測前七日應以書面通知本局,由本局派員會同。檢測物種應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為主,區分脊椎及無脊椎之物種。
二、公民營事業用戶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本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UQC)
Q:污水量。
UQ:污水量收費單價=17.6元/立方公尺
U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097、0.117、0.136、0.155、0.175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194元/立方公尺)。
(二)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園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另園區宿舍住宅、水塔、配水池及經本局同意之非營利服務性單位,免收使用費。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等研究園區文創產業引進原則
1.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投字1020008693號函訂定全文8點
2.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行政院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中投字1030008331號函修正發布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引進具有創意營收、就業機會及發展潛力之文創產業進駐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園區申請進駐之文創相關產業應符合「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科學工業或園區事業,並依本原則辦理。
三、申請者應備齊申請書、營運計畫書、用水、用電計畫書、污染總量及產業別判定表與緊急應變計畫書等資料向本局申請,相關資料格式以本局網站公告為主。
四、營運計畫書應加強說明文化創意內涵,包括核心創意內容及優越性,是否具有較多的文化藝術、設計及技術等原創性。
五、申請者以結合資通訊技術(ICT)發展文創產業,並符合本園區未來發展計畫及政策為優先考量。
六、申請者經園區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及本局函發投資核准函後,其後續應辦事項,應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該條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辦理。
七、文創產業廠商未符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園區事業或科學工業,得申請進駐為本園區創業育成中心之培育廠商,或得依本局工商服務業駐區服務審核要點進駐園區。
八、為充分發展本園區文化創意產業,得依據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引進專業廠商經營文創相關產業,並提供營運、管理或技術等服務,以增進園區營運績效。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局及中科實中內部控制,合理確保達成政府施政目標、依法行政及展現廉政肅貪之決心,依據行政院訂頒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設置「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內部控制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教育訓練。
(二)檢討強化現有內部控制作業。
(三)整合檢討個別性業務內部控制作業。
(四)參採各權責機關所訂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並審視個別性業務之重要性及風險性,訂定合宜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五)依據行政院訂頒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覆核,並規劃及執行年度稽核計畫,必要時辦理專案稽核,並作成稽核報告。
(六)就內部稽核發現之缺失及改善建議,適時簽報局長核定,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七)督導中科實中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作業規定。
(八)督導中科實中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工作。
(九)彙整本局及中科實中下列辦理情形,提報科技部內部控制專案小組:
1.檢討現有內部控制作業,所發現之重大缺失及督導改善情形。
2.本方案執行進度及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內部稽核作業情形。
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主任秘書兼任之;置委員13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本局一級主管派兼之:
(一)企劃組組長
(二)投資組組長。
(三)環安組組長。
(四)工商組組長。
(五)營建組組長。
(六)建管組組長。
(七)公管組組長。
(八)秘書室主任。
(九)人事室主任。
(十)主計室主任。
(十一)政風室主任。
本小組每3個月召開1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組室及中科實中提報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推動及落實執行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有關本局各項業務之內部控制作業規劃及落實依業務性質由各組室負責(詳分工表)。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企劃組擔任。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業務費項下支應。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進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之發展,特設立園區發展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諮詢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諮詢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園區發展方向、策略、措施之諮詢。
(二)園區產業發展政策之諮詢事項。
(三)其他有關園區營運管理之建議。
本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一人為共同召集人。
本諮詢委員會召集人,由局長兼任;共同召集人及其餘委員,由局長聘請專家學者擔任。
本諮詢委員會委員除召集人外,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或改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諮詢委員會開會時視議題邀請本局相關主管及組(室)派員列席。
本諮詢委員會會議原則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召開臨時會議,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列席。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共同召集人代理之,共同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委員推選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三點第四項之列席人員,因故不能親自列席會議時,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本諮詢委員會之決議,交由本局辦理或相關單位協辦者,本局應定期追蹤檢討。
本諮詢委員會決議事項推動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
本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局同仁派兼之,均承召集人之指示辦理本諮詢委員會有關業務。
本諮詢委員會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共同召集人、其餘委員及列席學者專家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相關費用。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中部科學園
區第四期(二林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開發計畫環境保護工
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依據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後續應辦事項,特成立「二林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監督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園區廢(污)水再生利用之執行情形。
(二)關於本園區環評承諾事項辦理情形。
(三)關於本園區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
(四)關於本園區環保事項之民意徵詢及溝通。
(五)關於本園區環境監測資訊公開事項辦理情形。
(六)其他經本小組決議應監督之事項。
本小組置共同召集人二人,綜理本小組事務。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一人由專家學者代表委員互選之,另一人由本局代表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續應辦事項,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分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二)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至少五人,由本局遴聘設立於彰化縣之民間團體或設籍彰化縣之人士擔任之。
(三)開發單位及相關機關代表,由本局派員或洽相關主管機關、進駐廠商或廠商同業公會推薦人員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本局聘(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異動時由原推薦單位以書面為之。
本小組委員人數及組成,得視本園區開發內容調整。
本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查,均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開會時,得視監督事項之性質邀請相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或進行勘查作業。
本小組會議召開前一週,於適當地點及網站公布開會訊息、相關調查及監督資料。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具公務人員、公職人員或法人代表人身分者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十二、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計畫預算項下編列支應。
(詳見附檔https://www.ctsp.gov.tw/files/c02a6221-ebca-45e0-a773-e963aa492e7f.pdf)
入選得獎之創新產品於同年度由本局公布,並於頒獎典禮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勵金,每家以新台幣40萬元整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得獎廠商有配合蒐編專輯及參加相關活動之義務,得獎廠商若經查證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不實陳述者,其紀念獎座及獎勵金應繳回。
管理局得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
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管理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
任召集人,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補助金額核定與刪減。
(四)計畫終止。
為執行本計畫,管理局得委請具實務經驗機構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以
下簡稱計畫辦公室)協助辦理下列工作:
(一)研擬計畫申請文件、辦理計畫執行與考核工作。
(二)申請機構資格、計畫申請書初審及財務審查作業。
(三)經費動支進度初審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四)推薦政府機關、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專家學者擔任計畫審查委員
,經管理局同意後聘用。
(五)辦理技術審查行政作業。
(六)舉辦審議委員會議。
(七)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行政作業。
計畫辦公室審查申請機構財務資料主要負責人員應具專業人員資格。
計畫辦公室經管理局同意後,得聘請有關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
瞻技術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技展會),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
人為協同召集人。總召集人得依各技術領域指定委員一人為領域召集人
、若干人為領域審查委員。
技展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設備技術定義與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機構計畫技術功能、規格與執行能力。
(三)監督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審查計畫之變更申請。
(五)補助金額之初審。
(六)計畫工作執行進度與補助款動支進度核定。
(七)結案審查。
(八)申請機構財務狀況審查。
申請機構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所申請計畫經費總
額之50%。惟三年期計畫總補助金額以新台幣(以下同)壹仟萬元以上
為原則,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申請機構、合作廠商及學術研究單位須進行計畫基礎及高級研發技
術人才培訓,培訓經費不得低於總補助金額之10%。
申請機構委託學術研究單位合作研發者,所支應予學術單位之費用
,得於研發計畫中列明,至少應占總補助金額之20%為原則,且不涵蓋
前項基礎及高級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時,應詳繕申請書一式十份並檢附電子檔,函送計
畫辦公室審查,計畫辦公室隨時接受申請,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由計畫
辦公室擬定並報管理局核定後公布。
申請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公司概況(含申請機構及合作廠商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
務報表,成立未滿三年之公司檢附歷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
表)。
(二)所研發之新設備或技術之說明。
(三)新設備或技術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計畫費用之明細。
(六)申請補助金額超過貳仟萬元者,應提供與計畫相關之研發成果管理
及運用具體規劃。
(七)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八)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件(應檢附
相關證明文件)。
(九)有二家以上之合作廠商時,應檢附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
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十)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模式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委託或合作契約書、
意向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及使用歸屬之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文
件等)。
(十一)申請機構須需填具切結書,切結所申請之計畫未向政府其他機構
申請補助及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申請書之格式及內容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計畫辦公室應以正式
函文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申請人資格不符者,計畫辦公室應轉請管
理局通知退件,申請文件管理局得視需要留存。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及執行中之計畫不得超過三件,執行期間最多以三
年為限,並不得展延。
計畫辦公室接到申請計畫時,應立即建立檔案,並進行申請機構資格
及財務初審,符合之計畫按所屬領域別由技展會各技術領域召集人指定
主審委員及協審委員各一人,計畫辦公室登錄後進行分案審查,並應請
審查小組成員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並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審委員應聘請外界專家學者二至三名組成審查小組共同審查,管
理局並得派員出席審查會議。
(二)審查完畢後提出審查報告,經計畫辦公室彙整後,送請技展會辦理
初審及審議委員會審議作業。審查報告文件應包括資格及財務狀況
審查表、技術開發計畫書、審查表、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
(三)審查項目應包括:
1、公司財務狀況。
2、設備技術、功能規格(設備技術須具前瞻性、技術關連性效果強
、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含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4、技術移轉,其移轉對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
5、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技術生根原則)。
6、公司之研發能力,以及過去研發績效。
7、同類型之計畫,須符合下列情形:
(1)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2)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3)後申請案件之研發技術層次必須優於前案。
8、申請機構以往執行績效。
(四)計畫辦公室須彙整技展會審查報告及審議委員會通過之記錄轉請管
理局以正式函文通知申請機構辦理簽約程序;審查不通過之案件由
管理局退還原申請之文件,管理局得視需要留存二至三份文件。
經核定給予補助之申請機構於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
填妥之「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一式八份,由計畫
辦公室函轉管理局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手續者,其補助申請
即予註銷。上述契約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定之。
管理局於核對前款契約書無誤後,即於契約書上加蓋關防及首長印
信,由管理局抽存六份,其餘二份交由原申請機構保存,補助金額由管
理局依契約書分期撥付之。
計畫費用得包括以下項目,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一)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本項費用得包含學術單位主持人之研究主持
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專、兼任助理人員、臨時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
訂標準辦理。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四)委託學術機構研究費(執行委託計畫所需人事費、設備租用及維護
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差旅費、其他計畫研究費用、雜
費及行政管理費等相關經費)
(五)其他費用:凡為執行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費、印刷
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相關儀器
保險及運雜費等均屬之。
(六)培訓研發人才經費(執行培訓所需場地費、設備租用費、講師鐘點
費及交通費、文具費、消耗器材及材料費、保險費及雜費等相關經
費)
補助金額管理、申請撥付原則及撥付方式,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接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二)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預定工作進度85%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
需達80%以上,始能申請撥付次期補助款。
(三)計畫補助款提撥依據契約書(計畫書)內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以
預付分期付款的方式進行,申請機構須檢附請款文件及收據按期向
計畫辦公室函轉管理局申請撥付。
(四)申請機構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附收據向計畫辦公室函轉管理局申請
撥付第一期補助款,其餘各期補助款,須經每期審查前一期計畫實
際執行進度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符合第二項規定時,始將
補助款撥付至申請機構所設立之專戶。
(五)所有原始憑證申請機構均需妥善保管留存,每年期中及年度查訪時
,申請機構需備妥相關原始憑證正本,提供查核。
計畫設備技術規格、委託之學術單位及合作廠商於計畫通過後,均不
得申請變更。惟如因申請機構發生合併或分割情況、委託學術單位或合
作廠商發生解散、合併或分割情況時,得以重大專案方式提出申請變更

申請機構在補助金額不變情況下,得申請變更計畫執行進度、各工
作分項所列執行數量及經費。其申請須於每年期中及年度查訪前一個月
,提出具體原因說明並檢附佐證資料一式五份,以正式函文向計畫辦公
室提出。
計畫辦公室於計畫執行時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之:
(一)計畫主持人自該計畫開始執行日起,須於每季結束後填報該計畫執
行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明細表一式五份,以正式函文報請計畫辦公
室查核。
(二)計畫辦公室及技展會應會同管理局組成查核小組,每年七月、八月
進行計畫期中查訪,每年一月、二月進行年度性查訪。必要時得另
行前往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並稽核補助金額之實際支用情形。
(三)計畫查核主要分為財務和技術兩部分:
1、財務審查與查訪:
申請機構應於期中及年度查訪時提供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
期財務報表、補助款與自籌款使用明細表及原始憑證、票據交換機構
或金融機構出具之最近半年內無退票紀錄信用證明文件供查訪小組審
查。
2、技術查訪:
(1)計畫執行現況與原計畫目標所列查核點執行狀況。
(2)研發工作是否在我國進行。
(3)研發人力之建立是否按計畫進行。
(4)技術合作進行的情形。
(5)申請機構是否有申請變更事項,其變更是否合理。
(6)申請機構研發部門人員是否確實填寫研發記錄簿。
(7)簽核經查核過之當期經費支出中所列與原計畫不同之異常項目
與經費,並作成結論,以為經費核銷之依據。
(8)研發之技術是否具前瞻性、已發生變化是否建議修改計畫。
計畫辦公室應將查核小組查訪及計畫變更審查結果報告送請技展會
審查,通過後報請管理局以正式公文函送申請機構。
申請機構如有公司累計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或有退票紀錄
之財務狀況不佳情況,無法完成計畫之虞時,計畫辦公室及管理局必要
時得於撥付補助款前依約要求申請機構提出銀行保證書。
申請機構對於查訪小組、計畫辦公室及管理局有關申請計畫之查詢
,有說明並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經計畫辦公室、技展會與管理局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
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於核定計畫以外之其他
用途。
申請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
支用或虛報、浮報者,計畫辦公室應通知申請機構或計畫主持人限期改
善,並提出書面答辯,並由技展會與管理局共同召開會議審議,審議結
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刪減計畫補助金額,並由
管理局追繳該項支出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計畫執行完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於其計畫完成二個
月內編製成果報告六份,連同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原始憑
證影本、補助款決算報告與財產目錄等,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管理
局辦理核銷。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由申請機
構留存備查。
(二)結案驗收:計畫辦公室、管理局及技展會審查委員組成結案驗收小
組,進行實地驗收查訪計畫成果,倘經結案驗收小組認定成效不佳
,經召開審議委員會議確認後,得停止撥付補助款尾款;未執行部
分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申請機構於結案驗收時應備妥計畫相關財務帳冊、全部經費原始憑
證及專戶補助款利息核算清冊等資料以便查核。
(三)辦理結餘數、利息數繳庫並結清專戶:計畫完成結案時,申請機構
應於補助款尾款撥付後,結清補助款專戶辦理結餘數、補助款利息
數繳交。
(四)成果發表:管理局對計畫及研發成果得與申請機構共同發表。
申請機構補助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未配合本要點申請、執行及考
核管理之各項規定者,技展會及管理局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依情節
輕重酌予降低補助金額,或得不再核給其他計畫之補助。
有下列情節重大者,審議委員會得同意終止計畫,並由管理局辦理
契約終止,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三年內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一)計畫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設備技術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設備技術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申請機構非經管理局專案核准,計畫開發之設備及技術於計畫完成
日起二年內不得移轉至境外。
違反前項規定者,管理局除得終止申請機構本計畫其餘補助契約外
,並得不再受理該申請機構補助計畫之申請。
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
申請機構或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術單位所有。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
發之學術單位間,得自行協議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並納入契約執行

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術單位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
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為加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以下簡稱本園區)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特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后里農場及七星農場)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17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另得依階段特性及監督議題之需求置增聘委員1至4人:
(一)政府機關代表2人。
(二)本園區所在地及污水放流管放流出口所在地區長、里長7人。
(三)專家學者7人。
(四)廠商代表1人。
前項第1款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及本局分別指派代表擔任之;第2款委員為后里區長及大安區長、后里區后里里、厚里里、廣福里、墩南里及大安區頂安里里長擔任之;第3款委員經由公開方式徵詢當地居民、農民、環保團體等之意見後決定之,專家學者應具備水污染、空氣污染、生態學、健康風險評估或環境汙染分析等專業知識並有相關工作經驗之人士;第4款委員由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指派代表擔任之;委員異動時由原推薦單位以書面為之。
第1項之增聘委員係本局為促進民眾參與及本園區開發初期環保 監督機制運行效能,而得依階段特性及監督議題邀請環保團體代表、技術機構代表、當地農民、公民團體代表或相關團體代表1至4人擔任增聘委員,共同參與監督研討。
三、本小組設置共同召集人2人,一人由專家學者代表委員互選之,另一人由本局代表擔任。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本小組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局指定適當人員兼任之,承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得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為確保監督機制客觀公正運作,本局應優先執行第三者監督措施,依本小組決議之工作計畫書委託學術研究或專業技術機構執行「環境監測查核比對及監督行政支援計畫」,由本小組指揮督導辦理計畫工作,並配置專任助理協助委員執行監督工作。


四、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監督園區環保執行計畫實施情形,包含用水管控措施。
(二)監督園區環保事項之民意徵詢及溝通。
(三)監督園區環保工作之行政機關整合。
(四)監督園區環境監測品質及結果說明。
五、本小組會議以每3個月召開1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共同召集人召集,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通知本局有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聘兼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八、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計畫預算項下編列支應,列為第一優先項目,確保監督機制運作。
依據:「下水道法」第25條及「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
壹、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臺中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標準與項目如下: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公民營事業用戶共同適用 水溫 35 適用於十月至年翌年四月
38 適用於五月至九月
氫離子濃度指數 5~10 -
懸浮固體 300 -
化學需氧量 500 -
生化需氧量 300 -
鎳 1 -
鉛 1 -
鋅 5 -
銀 0.5 -
鎘 0.03 -
銦 0.1 -
鎵 0.1 -
鉬 0.6 -
溶解性鐵 10 -
溶解性錳 10 -
砷 0.5 -
硒 0.5 -
硼 1 -
總鉻 2 -
六價鉻 0.5 -
總汞 0.005 -
甲基汞 不得檢出 -
氟鹽 15 -
真色色度 550 -
酚類 1 -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10 -
油脂 10 -
氰化物 1 -
甲醛 3 -
透視度 15 -
硝酸鹽氮 50 -
總有機磷劑 0.5 -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公民營事業用戶共同適用 總氨基甲酸鹽 0.5 -
動物羽毛 完全禁止 -
放射性物質 完全禁止 -
易燃或爆炸性物質 完全禁止 -
多氯聯苯 不得檢出 -
除草劑 1.0 -
安殺番 0.03 -
安特靈 不得檢出 -
靈丹 不得檢出 -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不得檢出 -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不得檢出 -
阿特靈、地特靈 不得檢出 -
五氯酚及其鹽類 不得檢出 -
毒殺芬 不得檢出 -
五氯硝苯 不得檢出 -
福爾培 不得檢出 -
四氯丹 不得檢出 -
蓋普丹 不得檢出 -
排放廢水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氨氮 60 -
50 105年7月1日施行
銅 2 -
硫化物 1 -
氫氧化四甲基銨 30 -
20 105年7月1日施行
總毒性有機物 1.37 流量大於3000立方公尺/日適用
排放生活污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氨氮 250 -
銅 2 -
硫化物 10 -
屬半導體晶圓廠且位於台中園區擴建用地(原大肚山彈藥分庫)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氨氮 20 -
銅 0.8 -
硫化物 1 -
氫氧化四甲基銨 30 -
20 105年7月1日施行
總毒性有機物 1.37 流量大於3000立方公尺/日適用

備註:
備註:
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1)水溫:攝氏度(℃);(2)真色色度:無單位;(3)透視度:公分;(4)放射性物質:貝克/公升;(5)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貳、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之計量設備者,按該計量設備計算,若因故無法準確記錄時,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以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三、納管廠商應自主記錄日污水量並審視其合理性,如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其改善期間之污水量,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如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且未先報備者,其改善期間之污水量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參、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包含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Q × (CQ + CQC + CC + CS + CN) + QH × (CH + CpH)。
Q:污水量
QH:水質(含特定物質及pH)異常期間之污水量
CQ:污水量收費單價8.4元/立方公尺
C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232、0.278、0.325、0.371、0.417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464元/立方公尺)
CC: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
CS: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N:氨氮收費級距單價
CH:特定物質項目收費級距單價
CpH:pH收費級距單價

 上開水質異常期間認定,為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廠商水質異常之日起,至廠商函送改善完成報告之日止(以本局收文日為準),改善完成報告應檢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採樣、檢驗及測定異常水質項目之檢驗報告,採樣應於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水質異常後為之。

(一)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C)計算公式
C1 COD 250 0.90 26.2 CC =26.2元×COD/1,000×0.90
C2 250C3 500C4 600C5 700C6 800C7 900上表中,COD為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二)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S)計算公式
S1 SS 150 0.90 37.8 CS=37.8元×SS /1,000×0.90
S2 150S3 300S4 360S5 420S6 480S7 540上表中,SS為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三)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PdPsd 0 CH =0
H2 Pd>Psd 3.0 CH =Uh ×(Pd-Psd)/1,000×3.0
上表中,Pd為特定物質排放濃度(毫克/公升),Psd為特定物質納管水質標準(毫克/公升),Uh為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單價。

(四)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表所示:
收費項目 收費單價(Uh)(元/公斤)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酚類、銀、砷、鎘、六價鉻、銅、總汞、鎳、鉛、硒、鋅、總鉻、氟鹽、氰化物、硼、硝酸鹽氮、銦、鎵、鉬、總毒性有機物、氫氧化四甲基銨、甲基汞 3,000

(五)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本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收費依參、一規定計費。經本局查明確認除生活污水外無其他污水時,應依參、二規定計費。
(六)氨氮第一及第二階段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氨氮第一階段(自公告日起)收費級距如下表所示:
級距 水質分級(毫克/公升) 收費單價(Uh)
H1 [氨氮]60 0
H2 60<[氨氮]70 1,500
H3 70<[氨氮]75 3,000
H4 75< [氨氮] 10,000
第一階段管制限值為60毫克/公升,污水廠不具氨氮處理功能,收費方式係列入特定物質收費。

氨氮第一階段單價計算公式如下表所示: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PdPsd 0 CH =0
H2 Pd>Psd 1.0 CH =Uh ×(Pd-Psd)/1,000×1.0

氨氮第二階段(105/07/01起)收費費用(元)= Q×CN (Q為污水量, CN為氨氮收費級距單價) 如下表所示:
級距 水質分級
(毫克/公升)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N)計算公式
H1 [氨氮]15 0.20 CN =227元×[氨氮]/1,000×0.20
H2 15<[氨氮]30 0.25 CN =227元×[氨氮]/1,000×0.25
H2 30<[氨氮]50 1.00 CN =227元×[氨氮]/1,000×1.00
H3 50< [氨氮] 級距公式:
1+{([氨氮]-50)/20} CN =227元×[氨氮]/1,000×級距公式費率
第二階段管制限值為50毫克/公升,污水廠具氨氮處理功能,收費方式係列入一般物質收費。
(七)氫離子濃度指數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表所示: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
(Uh:收費項目單價(8.4元))
pH1 5 pH 10 0.00 CH= Uh×0.00
pH2 4 pH <5;10< pH 11 1.00 CH = Uh×1.00
pH3 3 pH <4;11< pH 12 2.00 CH = Uh×2.00
pH4 2  pH < 3;12< pH 13 3.00 CH = Uh×3.00
pH5 pH <2;13< pH 4.00 CH = Uh×4.00

(八)生物急毒性檢測申報方式如下:
1.廠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最大處理水量達三千立方公尺/日以上者,應每半年檢測並申報一次,上、下半年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其檢測結果將納入本局水質與生物急毒性關聯性數據收集、分析及管理。
2.廠商應自行委託經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生物急毒性檢測,檢測前七日應以書面通知本局,由本局派員會同,檢測物種應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為主,區分為脊椎及無脊椎類之物種。
公民營事業用戶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本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 (UQ + UQC):
Q:污水量
UQ:污水量收費單價=17.6元/立方公尺
U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232、0.278、0.325、0.371、0.417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464元/立方公尺)。
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園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另園區宿舍住宅、水塔、配水池及經本局同意之非營利服務性單位,免收使用費。
依據:下水道法第25條第1項、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
壹、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虎尾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標準與項目如下:

園區事業用戶共同適用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水溫 38(適用於五月至九月)/35(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氫離子濃度指數 5.0-10.0
懸浮固體 300
化學需氧量 400
生化需氧量 240
鎳 1.0
鉛 1.0
鋅 5.0
銀 0.5
鎘 0.03
銦 0.1
鎵 0.1
鉬 0.6
溶解性鐵 10
溶解性錳 10
砷 0.5
硒 0.5
硼 1.0
總鉻 2.0
六價鉻 0.5
總汞 0.005
甲基汞 不得檢出
銅 3.0
錫 0.5
氟鹽 15
真色色度 550
酚類 1.0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10
油脂 10
氰化物 1.0
甲醛 3.0
透視度 15
硝酸鹽氮 50
總有機磷劑 0.5
總氨基甲酸鹽 0.5
除草劑 1.0
安殺番 0.03
多氯聯苯 不得檢出
安特靈 不得檢出
靈丹 不得檢出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不得檢出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不得檢出
阿特靈、地特靈 不得檢出
五氯酚及其鹽類 不得檢出
毒殺芬 不得檢出
五氯硝苯 不得檢出
福爾培 不得檢出
四氯丹 不得檢出
蓋普丹 不得檢出
動物羽毛 完全禁止
放射性物質 完全禁止
易然或爆炸性物質 完全禁止

排放製程廢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氨氮 60
30/24(自106年1月1日施行。園區污水廠處理量達3,000CMD以上適用。)
硫化物 1.0
氫氧化四甲基銨 30/20(自105年7月1日施行。)
總毒性有機物 1.37
排放生活污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氨氮 250
硫化物 10

備註: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1)水溫:攝氏度(℃);(2)真色色度:無單位;(3)透視度:公分;(4)放射性物質:貝克/公升;(5)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貳、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之計量設備者,按該計量設備計算,若因故無法準確記錄時,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以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三、納管廠商應自主記錄日污水量並審視其合理性,如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其改善期間之污水計量,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如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且未報備者,其改善期間之污水量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參、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包含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Q ×(CQ+CQC+CC+CS)+ QH ×(CH +CpH)
上式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Q :污水量。
QH :水質(含特定物質及pH)異常期間之污水量。
CQ :污水量收費單價=8.4元/立方公尺。
C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098、0.118、0.138、0.158、0.177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197元/立方公尺)。
CC :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
CS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H :特定物質項目收費級距單價。
CpH:pH收費級距單價。
上開水質異常期間認定,為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廠商水質異常之日起,至廠商函送改善完成報告之日止(以本局收文日為準)。改善完成報告應檢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採樣、檢驗及測定異常水質項目之檢驗報告,採樣應於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水質異常後為之。

(一)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C)計算公式
C1 COD≦250 0.90 26.2 CC =26.2元×COD/1,000×0.90
C2 250< COD ≦400 1.00 26.2 CC =26.2元×COD/1,000×1.00
C3 400< COD ≦500 1.16 26.2 CC =26.2元×COD/1,000×1.16
C4 500< COD ≦600 1.33 26.2 CC =26.2元×COD/1,000×1.33
C5 600< COD ≦700 1.53 26.2 CC =26.2元×COD/1,000×1.53
C6 700< COD ≦800 1.76 26.2 CC =26.2元×COD/1,000×1.76
C7 800< COD 2.00 26.2 CC =26.2元×COD/1,000×2.
上表中,COD為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二)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S)計算公式
S1 SS≦150 0.90 37.8 CS =37.8元×SS/1,000×0.90
S2 150< SS ≦300 1.00 37.8 CS =37.8元×SS/1,000×1.00
S3 300< SS ≦360 1.16 37.8 CS =37.8元×SS/1,000×1.16
S4 360< SS ≦420 1.33 37.8 CS =37.8元×SS/1,000×1.33
S5 420< SS ≦480 1.53 37.8 CS =37.8元×SS/1,000×1.53
S6 480< SS ≦540 1.76 37.8 CS =37.8元×SS/1,000×1.76
S7 540< SS 2.00 37.8 CS =37.8元×SS/1,000×2.00
上表中,SS為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三)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Pd≦Psd 0 CH =0
H2 Pd>Psd 3.0 CH =Uh ×(Pd – Psd)/1,000×3.0
上表中,Pd為特定物質排放濃度(毫克/公升),Psd為特定物質納管水質標準(毫克/公升),Uh為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單價。

(四)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單價(Uh)(元/公斤)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硝酸鹽氮、銀、砷、鎘、六價鉻、總汞、銅、鋅、鎳、鉛、硒、總鉻、銦、鉬、鎵、氰化物、氟鹽、硼、總毒性有機物、酚類、甲基汞、錫、氫氧化四甲基銨及氨氮 1,000(元/公斤)

(五)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本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收費依參、一規定計費。經本局確認僅生活污水時,依參、二規定計費。

(六)氨氮第一及第二階段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1.氨氮第一階段(自公告日起)分級費率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氨氮≦60 0 CH =0
H2 60<氨氮 3.0 CH =Uh ×(Pd-Psd)/1,000×3.0
2.氨氮第二階段分級費率如下:
(1).106年1月1日起適用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氨氮≦30 0 CH =0
H2 30<氨氮 3.0 CH =Uh ×(Pd-Psd)/1,000×3.0
(2).污水廠處理量達3,000CMD適用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氨氮≦24 0 CH =0
H2 24<氨氮≦27 0.5 CH =Uh ×(Pd-Psd)/1,000×0.5
H3 27<氨氮≦30 1.0 CH =Uh ×(Pd-Psd)/1,000×1.0
H4 30<氨氮 3.0 CH =Uh ×(Pd-Psd)/1,000×3.0

(七)氫離子濃度指數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Uh:收費項目單價)
pH1 5≦pH≦10 0.00 CpH =8.4元×0.00
pH2 4≦pH<5;10< pH≦11 1.00 CpH =8.4元×1.00
pH3 3≦pH<4;11< pH≦12 2.00 CpH =8.4元×2.00
pH4 2≦pH<3;12< pH≦13 3.00 CpH =8.4元×3.00
pH5 pH <2;13< pH 4.00 CpH =8.4元×4.00

(八)生物急毒性檢測及申報方式如下:
1.廠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最大處理水量達三千立方公尺/日以上者,應每半年檢測並申報一次,上、下半年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其檢驗結果將納入本局水質與生物急毒性關聯性數據收集、分析及管理。
2.廠商應自行委託經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生物急毒性檢測,檢測前七日應以書面通知本局,由本局派員會同。檢測物種應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為主,區分為脊椎及無脊椎類之物種。
目的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公開表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對污染防制有重大績效之事業單位,對環境保護工作積極推動之從業人員,以鼓勵園區事業單位善盡社會責任,從業人員以得獎者為楷模,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提昇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
(一) 優良單位:推行污染防制等環境保護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單位。
(二) 優良人員:辦理環境保護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
參加選拔資格
(一) 評選年度前已合法登記領照之事業。
(二) 評選年度內未曾發生公害糾紛與重大陳情案件者。
報名日期
每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報名方式
(一) 推(自)薦表。
(二) 報名表3份及其證明文件或圖片、資料各1份等。
報名地點:
本局(台中市西屯區中科路2號)
評選委員會
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指派召集委員,並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審委員,由評審小組決定得獎名單。
(一)評選結果由本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除頒發獎座壹座,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以新台幣5,000元為上限),獎金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外,並透過雜誌或新聞媒體、觀摩研討會等活動,公開表揚其績優環保事蹟。
(二)本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上級或相關單位辦理之全國性推行環境保護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本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
目的、依據及用詞定義
為落實科學園區廠商之技術引進與高科技產業發展,協助廠商完成投資計畫與退還投資保證金,特依「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投資計畫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用詞定義:
(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二)評估項目:本要點規定評分項目
(三)評估小組:管理局各評估項目組室代表組成之小組
辦理時程:
園區事業依管理辦法向管理局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管理局於受理申請後七天內,應會同相關組室組成評估小組,赴現場實地評估。
應檢送資料:
園區事業申請投資計畫完成評定者,應檢送下列資料:
(一)申請表
(二)本要點第五點相關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由管理局另訂之。
評估項目及合格標準
管理局依本要點查核園區事業投資計畫完成,包括資金實收情形、生產設備、產品範圍、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七項;查核總分為一百分,實收情形、生產設備、產品範圍等三項各占二十分,科技人力、研究發展、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環境保護等四項各占十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定合格。
評估項目評分比重:
各項評分比重如左:
(一)資金實收與損益及負債情形(20分):
(1) 資金實收與損益情形(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達50%-100% (依投入比例)
6-10分
依投資計畫核定股本金額,投入股本(含資本公積)、保留盈餘及已分配現金股利合計未達50%者
6分以下
(2) 負債情形(10分):
負債低於總資產(依負債占總資產比例)
6-10分
負債大於總資產
6分以下
(二)產品部份(20分):
主要產品已依投資計畫開發完成並上市(依開發比例)
12-20分
主要產品尚未開發完成並上市
12分以下
(三)生產設備(20分):
現場查核設備達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100%(依投入設備金額比例)
12-20分
現場查核設備低於提報設備明細表之70%
12分以下
(四)科技人力(1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100%(依研發人員比例)
6-10分
達投資計畫所列研發人力之70%以下
6分以下
(五)研究發展(10分):
符合原投資計畫及設管條例研發經費比例相關規定(依研發經費比例)
6-10分
未符合設管條例研發經費比例相關規定
6分以下
(六)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10分):
(1) 曾因安全衛生設施不良遭受停工處分
兩年內未遭受停工處分
3分
兩年內有遭受停工處份,已復工
2分
停工處分中
0分
(2) 曾因違反勞動法令遭受罰鍰
兩年內未遭受罰鍰處分
3分
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份,已完成繳納
2分
兩年內有遭受罰鍰處份,未完成繳納
0分
(3) 曾發生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
兩年內未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
3分
兩年內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已完成改善
2分
兩年內有有重大勞動條件或安全衛生設施缺失,未完成改善
0分
(4) 以上三項任一項得分為0分者,視為未通過安全衛生與勞動條件檢查
(七)環境保護(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均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並符合規定
6-10分
產生之廢水、廢氣、廢棄物等任一項未依相關法規要求設置污染防制(治)設施
6分以下
特殊屬性增列其它應評估事項:
依據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設立之園區事業,管理局得依其特性,酌減本要點第四點各款規定其查核重點,並得依管理辦法第三條第八款「其他依該園區事業特性應評估事項」之規定,按其特殊屬性增列其他應評估事項;其評分比重,得由管理局依其個案特性另行調整之。
退還保證金檢具文件:
經評定合格之園區事業,得檢具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第一聯向管理局辦理退還保證金事宜。
本要點經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為妥適處理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並建立執法公平性及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所稱之限繳期限,係指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
裁罰基準如下表:
一、罰鍰
1.逾限繳期限未滿一個月者,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2.逾限繳期限一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3.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二、停止其貨品輸出入期限
1.逾限繳期限未滿三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一個月。
2.逾限繳期限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停止貨品輸出入二個月。
3.逾限繳期限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停止貨品輸出入三個月。
4.逾限繳期限一年以上,停止貨品輸出入四個月。
三、短繳
逾限繳期限,未全額繳納管理費,其短繳之部份,依前揭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本局員工交通費之核發,由秘書室主辦,人事、政風及會計單位協辦。
交通費之核發,以本局編制內員工及本局核准有案之約(聘)僱人員(不包括臨時人員)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交通費:
(一)由本局供給交通工具或附搭各種公有車輛上下班
者。
(二)其住所距離辦公地點行經道路在1000公尺以內者。
員工搭乘鐵路或民營汽車,其交通費應以最低一級之票價覈實報支,最高以40公里為限,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並依本規定第五點、天數及次數之規定,覈實補助。
員工搭乘鐵路或民營汽車,交通費之核發應經秘書室查明其確實住所後,會同協辦單位切實審核,員工如有二處以上住所,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住所申請交通補助費。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21日計,並依下列方式覈實辦理。
(一)合於公車1段乘車者,每月按票價42次計算。
(二)合於公車2段乘車者,每月按票價84次計算。
(三)合於公車3段乘車者,每月按票價126次計算(最高以3段為限)。
員工自備交通工具上下班者,其交通費依據第五點之規定辦理。前述所謂1段者指員工住所距離本辦公處所8公里以內(含),2段者指員工住所距本辦公處所8公里以外,3段者指員工住所距離本辦公處所20公里以外。
員工連續請假(含事、病、婚、產、喪、休、公假...等假別)日數超過7日者(不含例假日),自第8日起按日扣除交通費。
員工經機關指派於國定假日、例假日加班或值勤,得 依上下勤交通事實請領交通費。
員工搭乘鐵路或民營汽車上下班,如已預先購買當月月票,雖當月請假超過7日,仍免扣繳交通費。
本局員工交通費之發給撥入員工薪資帳戶。
新進員工或員工住所異動而需加、減發交通費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備自到職或異動之日起1個月內向本局秘書室提出申請,經核定後自到職日或異動日起核發。超過期限申請者,自申請日起計發。但申請異動交通費後,交通費金額減少者,其自住所異動之日起已溢領之差額,應予收回。員工如有虛報溢領及住所異動應減發而未主動重行申請者,經查明屬實,除一次追回已領金額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
本局所需員工交通費,依預算程序辦理。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組成本局政風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局長或副局長兼任,政風室負責秘書業務。
本小組應聘委員7人以上,由本局各組室主管或相當層級人員兼任,均為無給職;委員等成員由局長遴選,如因人事異動,亦同時辦理委員更動,並陳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備查。
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 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
(三)、 本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之審議、策劃、督導、考核、獎懲擬議。
(四)、 本局重大政風案件之檢討。
(五)、 本局政風法令宣導及政風興革建議之提議。
(六)、 評估本局易滋弊端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並追縱、管制、檢討
(七)、 督導或審議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得針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與民眾權益關係密切之業務,邀請專家學者、社會人士,舉辦政風座談會,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局長核定後實施,並陳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備查。
1.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本局)為維護管理本局行政大樓 (下稱本大樓),特訂定本要點。
2.本局服務台人員應主動詢問訪客,並給予指引;各組室舉辦活動應於事前將主辦單位、活動名稱、參加人數、活動場所等相關資訊提供服務台,俾以通報參訪事宜。
3.遇不預警民眾陳情、滋擾、破壤或聚眾等情事,服務台應立即通報本局保安警察隊與政風室處理。
4.利用非辦公時間在本大樓公共區域進行設施維修或檢測,主辦組室應於事前將維修廠商名稱、施工人數、項目、處所、施作所需時間暨其他相關資料彙送本局秘書室,並副知服務台;未經完成通報程序,不得進入本大樓施作。施工人員進入前應於服務台簽到、及換取門禁臨時卡;又若施作處所為各業務組室辦公室內,非經本局人員陪同不得施作。
為維護本大樓之公共秩序及安全,下列事項及行為應予禁止:
(1)、嚴禁喧嘩、聚賭、酗酒。
(2)、各樓層走道及樓梯口嚴禁放置物品,申請擺設展示攤位、或租用辦公室、會議場所亦同。
(3)、不得將易燃、易爆之危險物品攜入本大樓。
(4)、舉辦各項活動不得燃放可能致生火災燃燒品或破壞大樓裝潢、結構等情形,並應避免引發消防設備誤動作之活動內容。
(5)、各類電器品使用應注意用電安全。
違反本要點規定,致生災害或意外事故,主辦(或使用)單位應負賠償責任。
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與管制由秘書室規劃,為配合本局舉辦活動,必要時調整本大樓管制時間。
秘書室負責門禁感應卡資料建置管理作業,卡片製發、收回、補發由本局人事室辦理;員工或委外、臨時人員於新進或離職時,人事室或進用組室,應通知秘書室,俾利資料更新。
門禁感應卡不得借予他人使用,一經發現簽請懲處,致生事故,追究民、刑事責任。如因故遺失,使用人應立即通知秘書室取消遺失之感應卡進入權限,防範拾獲人進入管制區。
門禁感應卡屬永久保固,離職時繳回銷燬,如人為因素造成卡片故障,新卡製作所需費用由使用者依規定自費繳付。
本局門禁感應卡計分3類,惟不含資訊室主機房,其權限分述如后:
(1)、A卡:可通行各管制點(含檔案室),分發對象計有局長、副局長、主任秘書等,另秘書室主任及負責大樓管理、維護之員工基於執行公務之便得使用本權限卡片。
(2)、B卡:(員工卡)可通行公共區域各管制點暨所屬組室辦公室,各組室主管除前述通行權限外,各會議室亦得通行;各管制點於非辦公時間內,遇緊急事故或安全專案期間,必要時另需輸入密碼。
(3)、C卡:非辦公時間臨時卡,僅能通行公共區域各管制點,惟不得進入辦公室與地下停車場,本卡提供服務台,以利本大樓維護工作之需。


本局員工依職務獲得通行各管制點權限,如有需用經簽奉 局長核可後始能獲得權限開放。
管理大樓電梯、電扶梯、消防、機電、監視、門禁等設施,秘書室應定期維護。
工商大樓管理事務由本局工商組負責,相關管理規定另訂之。
依據:下水道法第25條第1項、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
壹、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后里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標準與項目如下:

園區事業用戶共同適用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水溫 38(適用於五月至九月)/35(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氫離子濃度指數 5.0-10.0
懸浮固體 300
化學需氧量 500
生化需氧量 300
鎳 1.0
鉛 0.2
鋅 3.5
銀 0.35
鎘 0.03
銦 0.1
鎵 0.1
鉬 0.6
溶解性鐵 10
溶解性錳 10
砷 0.35
硒 0.35
硼 1.0
總鉻 2.0
六價鉻 0.35
總汞 0.005
甲基汞 不得檢出
銅 2
錫 0.5
氟鹽 15
真色色度 550
酚類 1.0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10
油脂 10
氰化物 1.0
甲醛 3.0
透視度 15
硝酸鹽氮 50
總有機磷劑 0.5
總氨基甲酸鹽 0.5
除草劑 1.0
安殺番 0.03
多氯聯苯 不得檢出
安特靈 不得檢出
靈丹 不得檢出
飛佈達及其衍生物 不得檢出
滴滴涕及其衍生物 不得檢出
阿特靈、地特靈 不得檢出
五氯酚及其鹽類 不得檢出
毒殺芬 不得檢出
五氯硝苯 不得檢出
福爾培 不得檢出
四氯丹 不得檢出
蓋普丹 不得檢出
動物羽毛 完全禁止
放射性物質 完全禁止
易然或爆炸性物質 完全禁止

排放製程廢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氨氮 60/50(自105年7月1日施行。)
硫化物 1.0
氫氧化四甲基銨 30/20(自105年7月1日施行。但於105年7月1日前,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每日達18,000立方公尺以上時,則先行適用。)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總毒性有機物 1.37

排放生活污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適用範圍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氨氮 250
硫化物 10

備註: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1)水溫:攝氏度(℃);(2)真色色度:無單位;(3)透視度:公分;(4)放射性物質:貝克/公升;(5)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貳、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之計量設備者,按該計量設備計算,若因故無法準確記錄時,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以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三、納管廠商應自主記錄日污水量並審視其合理性,如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其改善期間之污水計量,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如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且未報備者,其改善期間污水量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參、公民營事業用戶之污水下水道使用費收費項目包含水量、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計算公式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 = Q ×(CQ+CQC+CC+CS+ CN)+ QH ×(CH +CpH)
上式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Q:污水量。
QH:水質(含特定物質及pH)異常期間之污水量。
CQ:污水量收費單價=8.4元/立方公尺。
C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097、0.117、0.136、0.155、0.175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194元/立方公尺)。
CC: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單價。
CS :懸浮固體收費級距單價。
CN:氨氮收費級距單價。
CH:特定物質項目收費級距單價。
CpH:pH收費級距單價。
上開水質異常期間認定,為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廠商水質異常之日起,至廠商函送改善完成報告之日止(以本局收文日為準)。改善完成報告應檢附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採樣、檢驗及測定異常水質項目之檢驗報告,採樣應於本局或受委託單位書面通知水質異常後為之。

(一)化學需氧量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C)計算公式
C1 COD≦250 0.90 26.2 CC =26.2元×COD/1,000×0.90
C2 250< COD ≦500 1.00 26.2 CC =26.2元×COD/1,000×1.00
C3 500< COD ≦600 1.16 26.2 CC =26.2元×COD/1,000×1.16
C4 600< COD ≦700 1.33 26.2 CC =26.2元×COD/1,000×1.33
C5 700< COD ≦800 1.53 26.2 CC =26.2元×COD/1,000×1.53
C6 800< COD ≦900 1.76 26.2 CC =26.2元×COD/1,000×1.76
C7 900< COD 2.00 26.2 CC =26.2元×COD/1,000×2.
上表中,COD為化學需氧量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化學需氧量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二)懸浮固體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單價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mg/L) 分級費率 單價(元/公斤) 收費級距單價(CS)計算公式
S1 SS≦150 0.90 37.8 CS =37.8元×SS/1,000×0.90
S2 150< SS ≦300 1.00 37.8 CS =37.8元×SS/1,000×1.00
S3 300< SS ≦360 1.16 37.8 CS =37.8元×SS/1,000×1.16
S4 360< SS ≦420 1.33 37.8 CS =37.8元×SS/1,000×1.33
S5 420< SS ≦480 1.53 37.8 CS =37.8元×SS/1,000×1.53
S6 480< SS ≦540 1.76 37.8 CS =37.8元×SS/1,000×1.76
S7 540< SS 2.00 37.8 CS =37.8元×SS/1,000×2.00
上表中,SS為懸浮固體之濃度,以該季檢驗水質之懸浮固體算術平均數為準,單位為毫克/公升。

(三)特定物質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H) 計算公式
H1 Pd≦Psd 0 CH =0
H2 Pd>Psd 3.0 CH =Uh ×(Pd – Psd)/1,000×3.0
上表中,Pd為特定物質排放濃度(毫克/公升),Psd為特定物質納管水質標準(毫克/公升),Uh為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單價。

(四)特定物質收費項目及單價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單價(Uh)(元/公斤)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油脂、硝酸鹽氮、銀、砷、鎘、六價鉻、總汞、銅、鋅、鎳、鉛、硒、總鉻、銦、鉬、鎵、氰化物、氟鹽、硼、總毒性有機物、酚類、甲基汞、錫、氫氧化四甲基銨3,000(元/公斤)

(五)前述化學需氧量、懸浮固體及特定物質之水質,本局派員每月不定期檢驗水質,收費依參、一規定計費。經本局確認僅生活污水時,依參、二規定計費。

(六)氨氮第一及第二階段收費級距、水質分級、分級費率及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如下:

氨氮第一階段(自公告日起)收費級距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毫克/公升) 收費級距單價
H1 [氨氮]≦60 0
H2 60<[氨氮]≦70 500
H3 70<[氨氮]≦75 1,000
H4 75< [氨氮] 4,000
第一階段管制限值為60毫克/公升,污水廠不具氨氮處理功能,收費方式係列入特定物質收費。

氨氮第二階段(105年7月1日起)收費級距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毫克/公升)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CN)計算公式
H1 [氨氮]≦30 0.25 CN =200元×[氨氮]/1,000×0.25
H2 30<[氨氮]≦50 1.00 CN =200元×[氨氮]/1,000×1.00
H3 50< [氨氮] 級距公式:1+{([氨氮]-50)/10} CN =200元×[氨氮]/1,000×級距公式費率
第二階段管制限值為50毫克/公升,污水廠具氨氮處理功能,收費方式係列入一般性物質收費。

(七)氫離子濃度指數水質分級及分級費率如下:
級距 水質分級 分級費率 收費級距單價計算公式(Uh:收費項目單價)
pH1 5≦ pH≦10 0.00 CpH =8.4元×0.00
pH2 4≦ pH <5;10< pH≦11 1.00 CpH =8.4元×1.00
pH3 3≦ pH <4;11< pH≦12 2.00 CpH =8.4元×2.00
pH4 2≦ pH < 3;12< pH ≦13 3.00 CpH =8.4元×3.00
pH5 pH <2;13< pH 4.00 CpH =8.4元×4.00
pH2 4≦ pH <5;10< pH≦11 1.00 CpH =8.4元×1.00
pH3 3≦ pH <4;11< pH≦12 2.00 CpH =8.4元×2.00
pH4 2 ≦ pH < 3;12< pH≦13 3.00 CpH =8.4元×3.00
pH5 pH <2;13< pH 4.00 CpH =8.4元×4.00

(八)生物急毒性檢測及申報方式如下:
1、廠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之最大處理水量達三千立方公尺/日以上者,應每半年檢測並申報一次,上、下半年應分別於當年度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報,其檢驗結果將納入本局水質與生物急毒性關聯性數據收集、分析及管理。
2、廠商應自行委託經環保署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生物急毒性檢測,檢測前七日應以書面通知本局,由本局派員會同。檢測物種應以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公告為主,區分脊椎及無脊椎之物種。
二、公民營事業用戶僅排放生活污水或經本局同意者,其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如下:
(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Q×(UQ+UQC)
Q:污水量
UQ:污水量收費單價=17.6元/立方公尺。
UQC:水污染防治費收費單價(104至108年收費單價依序為:0.097、0.117、0.136、0.155、0.175元/立方公尺,109年以後為0.194元/立方公尺)。
(二)本局為園區下水道管理機構,處理園區內廢(污)水,免收使用費;另園區宿舍住宅、水塔、配水池及經本局同意之非營利服務性單位,免收使用費。
目的
為鼓勵園區事業單位強化安全防護及災害防救能力,並配合園區安全政策,建立完整應變通報聯防機制,守望相助,以確保園區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獎勵對象
(一) 優良單位:推行安全防護、保全工作及災害防救績優之園區事業單位。
(二) 優良人員:辦理安全防護、保全工作及災害防救績優之人員。
辦理方式
(一)安全聯防網
1、參與方式:
園區事業單位隨時皆可向園區保警中隊報名加入「安全聯防網」。
2、巡邏箱之設置:
(1)由園區保警中隊,將參與之事業單位分級、納編,依環境特性及治安狀況縝密規劃,於可監控廠區外圍狀況之重要地點設置『安全聯防網』巡邏箱。
(2)分級方式:以按租用土地計算超過10公頃者為第一級,10公頃以下為第二級。
(3)每一廠商設置巡邏箱之數量,按租用土地計算,10公頃以下最少設置1點,每超過10公頃者,最少增設1點,以此類推。
3、巡邏重點:
事業單位依其特性,不定時段(間),由該公司之安全人員,循指定路線由廠區向外延伸至巡邏點,除沿途勘查交通狀況、治安情形,並注意環保、防颱、工安等之查報工作,遇有意外狀況立即向保警隊通報,並於巡邏箱內巡邏表簽到,沿途查看重點:
(1)有無可疑份子,徘徊不去?
(2)有無可疑份子,疑似竊取車輛?
(3)有無突發交通狀況,如車禍?
(4)有無犯罪暴力事件,如群毆、搶劫、飆車等?
(5)有無周邊公司意外消防事件發生,如火災?
(6)有無周邊公司環保事件發生,如氣體洩漏?
(7) 有無周邊公司工安事件發生,如施工意外傷害?
(8)颱風期間,鄰廠有無發生嚴重損害之狀況?
(9)有無其他異常之事件?
4、突發事件處理原則:
巡邏人員遇有前述所列各項重點情事者,立即通報園區保警中隊,切勿隻身涉險,而造成危險。
5、巡邏簽到紀錄:
所有參與安全聯防網之事業單位安全人員,應不定時自廠區沿規劃之巡邏線巡視至指定之安全聯防巡邏點,並在掛設之安全聯防巡邏箱內之「巡邏表簽註」,依次序填入姓名及巡邏時間,以備日後績效統計作業;另園區保警中隊應由各責任區員警督導並負責各事業單位巡邏表收回換新工作。
(二)特殊貢獻單位或人員
園區事業單位或人員,經由園區事業單位、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推薦或自薦,敘明下列足堪獎勵之具體事證,得向本局申請獎勵:
1、因迅速通報,而讓災害、刑案消弭或降低損失者。
2、配合本局辦理相關災害防救及安全聯防演練,圓滿完成任務者。
3、災害發生時,配合提供應變器材支援或救災諮詢,具成效者。
四、統計與評審
 (一)安全聯防網:由園區保警中隊之分(小)隊長及責任區負責之員警不定期於安全聯防巡邏箱內之「巡邏表」簽巡,督導保全人員簽到情形,並於每季結束後統計當季巡邏次數,並依附表所列「平均簽巡次數」、「設置點數」、「有效通報」、「與保警隊聯繫狀況」、「跨廠際巡邏點數」等項目統計並評分,於每年1、4、7、10月份15日前,檢送本局辦理獎勵。
 (二)特殊貢獻單位或人員之獎勵,經本局認定事實無訛且對園區安全防護或災害防救確有貢獻者,核給獎勵。
獎勵
(一)獎勵種類
1、安全聯防網:
每季頒發,以參加事業單位前一季執行「安全聯防網」之績效,分級各取前3名之事業單位頒發獎金:
(1)第一級:第1名獎金新台幣3000元、第2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第3名獎金新台幣1000元。
(2)第二級:第1名獎金新台幣2000元、第2名獎金:新台幣1200元、第3名獎金:新台幣800元。
2、特殊貢獻獎勵:
特殊貢獻單位或人員,頒發每案(件)獎勵金新台幣1000~3000元,得併頒發獎牌以資獎勵。
(二)獎勵方式:
得獎單位及人員,公開受獎表揚。
得獎單位或人員之巡邏簽到紀錄或所報資料等如有不實者,本局得收回獎牌及獎金。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園區創業(新)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兼具育成服務者(以下簡稱研育中心),培育廠商優良技術並投資設立於科學工業園區,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依「科學工業園區創業育成中心設立營運管理辦法」規定,核准於中部科學工業園區設立育成中心或研究機構之法人。
研育中心參與評選應於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函送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營運報告書,向本局申請,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前一年度營運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研育中心營運策略(包括引進機制、培育方式、輔導培育資源等)。
(二)研育中心營運成果(包括年度經費、組織人力、活動與研習、人才培育、產學合作等)。
(三)培育廠商簡介(包括培育廠商資本額、產品、就業人數、研發團隊學經歷、營業額等資料)。
(四)輔導培育廠商績效(包括進駐培育廠商家數、成為科學工業家數、協助取得專利數、獎捕助計畫、資金籌措、測試驗證等)。
為辦理本要點獎勵對象之評選,由本局組織評審查委員會,成員由5人組成,遴聘機關代表、學者及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審查委員,審查會議之召開由本局局長或指定人員擔任會議召集人,召集人僅主持會議,不參與審查或表決。學者及專家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但機關代表之委員,如未能出席時,得指派同單位具相關專長之代表出席。審查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選指標
1.研育中心營運策略及成果(占總分40%)
2.研育中心培育廠商績效(占總分40%)
3.營運報告書內容(占總分10%)
4.簡報及答詢內容之完整性(占總分10%)
(一)審查程序
(1)請參選單位審查會議應派相關人員出席簡報,簡報先後順序由本局決定。
(2)簡報時間為10分鐘,答詢時採問統答方式進行,以20分鐘為原則,時間終止前2分鐘響鈴1次,終止前1分鐘再想響鈴1次,由審查委員得就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內容提出詢問,參選單位列席人員僅得就該詢問事項發言。
(二)序位評選方式
(1)由委員各依審查指標及權重,評定各參選單位總得分並據分數高低評定序位,經彙整加總所有委員對各選單位之序位,序位數最底者即為序位第1。
(2)如有兩家以上參選單位合計序位數相同,則以加總各委員所評「研育中心營運策略及成果」指標分數較高者為優先;若此項得分又相同者,則以加總各委員所評「研育中心培育廠商績效」分數較高者為優先;在相同者,委員得以投票方式決議或討論決定序位
(3)若無任一參選單位獲半數以上出席委員評分達75分以上者,委員得以投票方式決議本案是否不獎勵。
(三)其他事項
本審查方式若有未盡事項,得由委員視審查實際情況以投票方式決議之。
獎勵方式
依本局年度預算,由審查委員會按審查結果決議獎勵金頒發之對象、金額及(或)獎牌(盃),惟委員會決議獎勵內容須經簽奉本局局長核定後始得頒發。如獲頒獎勵金之法人,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民間團體或園區內廠商推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廣布環保知能,落實環境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為從事公益之民間團體或園區內廠商辦理本園區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者。但不包括與科學工業業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職業團體。
三、補助條件:
每一申請單位,本局每年以補助一次為原則。但配合政府重要政策或施政重點之活動或計畫,不在此限。
四、補助經費來源: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預算科目為本局公務預算-環安行政-環境保護-獎補助費。
五、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一) 與本園區環境保護相關之研討會、研(講)習會、觀摩、演講等活動或計畫。
(二) 與本園區環境保護相關之國際交流活動或計畫。
(三) 其他與本園區環境保護相關之活動或計畫。
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單位應提出計畫書及其他應備文件送本局審核通過後,始得補助。
(二) 申請單位基本資料部分:
1. 單位名稱全銜。
2. 人力概況。
3. 重要事蹟。
4. 曾經辦理之環境保護相關活動或計畫(包括時間、地點、合作單位及成效)。
5. 經政府登記立案之證書、法人登記證書或公司登記證明書等影本。
(三) 計畫書部分:
1. 名稱(須與環境保護相關)。
2. 目標或宗旨。
3. 辦理時間。
4. 辦理地點。
5. 主(協)辦單位。
6. 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7. 內容(包括辦理方式、人力配置或流程等)
8. 預期成果。
9. 經費估算(包括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預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七、補助經費限於經常性支出(不含資本門),包括講師鐘點費、出席費、交通費、評審費、資料印製費、材料費、場地租用費、保險費、國內差旅費、膳雜費、獎金等,但不包含人事費及行政管理費。
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審查基準:
1. 活動或計畫類別應符合第五點規定。
2. 審查項目應包含活動或計畫名稱、內容及執行方式之可行性、有效性、合理性及經費撙節開支等原則。
3. 補助經費額度以該活動或計畫總經費之二分之一及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 作業程序:
1. 申請案件由本局環安組受理並進行審查,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執行。
2. 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並退還申請文件。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或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並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終了日。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 申請經費結案應備文件:
1. 工作成果報告2份。
2. 支出用途1份。
3. 實際支出明細表1份(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 支出憑證正本。
5. 收據正本1份。
(四) 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六)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計畫書內載明處理方式。
十、督導及考核:
(一) 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受補助活動或計畫之辦理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二) 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偽浮報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等情事者,本局除令其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政府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局對於各補助案進行實地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考核項目含執行情形是否符合受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內容、是否提升環境整潔及里民居家寧適滿意度、是否宣導政府推行「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垃圾不落地」之環保政策及是否達到節能減碳之目的等四項目(詳如執行績效考核表),考核分數及實際撥補金額對照表如下:
考核分數實際撥補金額
80分以上-原核定補助金額*100%
70-79分-原核定補助金額*90%
60-69分-原核定補助金額*80%
50-59分-原核定補助金額*70%
49分以下-不予補助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將科技部或本局列名為該受補助活動或計畫之指導或協辦單位。
一、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廉政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提昇施政效能,特設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廉政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本局廉政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局廉政工作之諮詢事項。
(三)本局廉政工作執行情形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四)有關端正機關風紀及促進廉能政治事項。
(五)其他與機關業務及施政作為相關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1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委員由本局各一級主管兼任,前述人員因職務異動時免兼。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局政風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原則上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
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相關項下支應。
九、本會報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局名義行之。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各單位使用、保存與公務機密有關資料,防止機密資料遭洩露或破壞,依據「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業要點」,訂定本作業要點。
公務車派用應於前1日填妥派車單,並經主管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惟當日因緊急公務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須立即馳往洽辦者得於當日申請派車;但垃圾車、高空作業車等特殊用途車輛,由業務主管組室專管專用,免經上開派車程序。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99年9月2日公告「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以下簡稱七星農場開發案)審查結論一、(四)所載內容,掌握廠商運作化學物質之數量、種類及其他相關資訊,並參考歐盟REACH制度精神,建立化學物質管制制度,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化學物質:廠商使用之原物料中,所含天然或人為產製具有一定化學成分之物質。
(二)運作:指對化學物質進行生產、輸入或使用等行為。
(三)試驗:指具研發性質而非屬正式量產之化學物質運作行為。
(四)釋放量:指化學物質因運作而流布於空氣、水或土壤中之總量。

廠商應依據本局公告七星農場開發案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程序中經環保署確認之化學物質清單(以下簡稱確認清單),運作化學物質。
廠商應檢具運作化學物質申請表(如附件)1式3份,向本局申請核發各物質之註冊號碼。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日起15日內核發註冊號碼。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廠商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得再通知限期補正。有補正情形者,審查期限自補正資料完成之日起算。
本局核發之註冊號碼以每年運作量大於1公噸之化學物質為限,1公噸以下之化學物質由本局確認物質資訊後備查。
有關歐洲化學總署(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公告之高度關切物質(Substance of Very HighConcern, SVHC),禁止廠商運作。
廠商如申請運作逾確認清單範圍且每年運作量大於1公噸之化學物質,應先提出試驗計畫送本局核准後,始得進行該等物質之試驗性運作。本局應於受理申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邀集專家學者協助審查。
前項試驗計畫申請文件經審查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應通知廠商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但已於期限內補正而仍不合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者,本局得再通知限期補正。有補正情形者,審查期限自補正資料完成之日起算。
第一項試驗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加入試驗之化學物質種類及數量。
(二)試驗方式、步驟及試驗期間。
(三)化學物質釋放量之評估方式。
試驗計畫核准執行日數不得超過180日,廠商得於期限屆滿前15日內向本局申請展延,以1次為限,日數以180日為上限。
試驗計畫執行期滿後,廠商即應停止試驗,並應提供化學物質釋放量供本局進行健康風險評估。
本局應以重新評估之健康風險向環保署提出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如經審核通過,始得變更確認清單並重新公告之,及依第4點規定核發新增物質之註冊號碼。
廠商如未能遵守本要點所為之管制措施,致本局受環保主管機關裁罰,廠商應依環保約定書約定事項負擔應負之責任。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參與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園區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並以
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補助條件或基準
依本局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申請情況,補助款分配原則如下,惟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勞動部發布之「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
(一)依當年度申請補助並經本局審核符合之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人數,採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依一比一比例分配。受補助額度已逾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將以最高額度為限,剩餘經費將轉由其他申請單位依上開比例進行第二次分配,以此類推。
(二)依比例分配後,再按該項(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各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數占該項全部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數之比率計算各申請單位補助金額。
(三)倘當年度僅有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單一項目提出申請,本局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托兒設施之補助用途及範圍如下:
1.新興建完成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托兒設施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二)托兒措施指凡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經費來源
本項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預算科目為環安行政-勞工行政業務-獎補助費,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度補助申請日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單位應填寫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應備文件
1.托兒設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實施計畫書一份。
(4)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一份。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2.托兒措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實施計畫書一份。
(3)受僱者子女收托於簽約托兒機構名冊一份。
(4)委託契約書影本。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一份。
(6) 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7)其他。
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二)申請單位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由本局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托兒設施:申請單位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設置之支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經費報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檢送本局,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托兒措施:申請單位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至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補助款處理規定: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例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支出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局或審計機關查核。
(二)本補助款支出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本局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本局。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補助之申請限制:
(一)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二)接受托兒設施之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局將對接受補助之單位抽查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依據:下水道法第25條第1項、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及第14條第2項規定。
壹、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七星園區)污水下水道納管水質標準與項目如下:

園區事業用戶共同適用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水溫 38(適用於五月至九月)/35(適用於十月至翌年四月)
氫離子濃度指數 5.0-10.0
懸浮固體 300
化學需氧量 500
生化需氧量 300
鎳 1.0
鉛 0.2
鋅 3.5
銀 0.35
鎘 0.03
銦 0.1
鎵 0.1
鉬 0.6
溶解性鐵 10
溶解性錳 10
砷 0.35
硒 0.35
硼 1.0
總鉻 2.0
六價鉻 0.35
總汞 0.005
甲基汞 不得檢出
銅 0.15
錫 0.5
氟鹽 15
真色色度 550
酚類 1.0
陰離子界面活性劑 10
油脂 10
氰化物 1.0
甲醛 3.0
透視度 15
硝酸鹽氮 50

排放製程廢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氨氮 24 自105年7月1日施行。
總氮 50
硫化物 1.0

氫氧化四甲基銨 30/20 自105年7月1日施行。但於105年7月1日前,園區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量每日達18,000立方公尺以上時,則先行適用。

總毒性有機物 1.37

排放生活污水或經管理局同意之公民營事業用戶

項目 最大限值 備註

氨氮 250
硫化物 10

備註:本標準各項目限值,除氫離子濃度指數為一範圍且無單位外,均為最大限值,其單位如下:(1)水溫:攝氏度(℃);(2)真色色度:無單位;(3)透視度:公分;(4)放射性物質:貝克/公升;(5)其餘各項目:毫克/公升。
貳、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放污水量(Q)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且於污水排放口裝設符合「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下水道用戶廢(污)水計量設備使用注意事項」之計量設備者,按該計量設備計算,若因故無法準確記錄時,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得以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二、使用非自來水水源應自設水錶,其污水量按用水量計算。
三、納管廠商應自主記錄日污水量並審視其合理性,如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時,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向本局或受委託單位報備,其改善期間之污水計量,以上一季之日平均值計算。如經本局或受委託單位發現計量設備無法準確記錄且未報備者,改善期間污水量按自來水用量百分之八十計算。
使用業者不得將纜線附掛於雨水下水道或排水溝,違者本局得立即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所需費用由違規設置業者負擔。
本局已完成寬頻管道路段,使用業者不得另行挖埋建 置或附掛纜線。
使用業者於寬頻管道內佈設纜線完成後,初次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全面性巡視,並檢查管道、人手孔、引上管是否正常無異,且作成巡勘紀錄表提送本局備查,爾後每半年應至少進行一次自主檢查,並將實地檢視報告於每次自主檢查屆滿15日曆天內提報維護情形予本局,本局將視使用業者所提之報告不定期現勘檢視,使用業者若發現異常,應儘速主動提報本局處理。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公文處理流程,增進各級人員自我管理精神,提高公文品質及行政效率,特依行政院頒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要點所稱文書,係指處理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不論其形式或性質如何之一切資料。凡機關與機關或機關與人民往來之公文書,機關內部通行之文書,以及公文以外之文書而與公務有關者,均包括在內。
本要點所稱文書流程,係指文書處理自收文(創簽稿)起至發文、歸檔止之全部流程,包括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等步驟。
(一)收文處理:簽收、拆驗、分文、編號、登錄、傳遞。
(二)文件簽辦:擬辦、送會、陳核、核定。
(三)文稿擬判:擬稿、會稿、核稿、判行。
(四)發文處理:繕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錄、封發、寄送。
(五)歸檔處理:依檔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全程管制:
遵守公文處理時限規定,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或存查)、歸檔,全程列入管制。
全面管制:
實施文書流程管理,全局各組室單位均應列入管制範圍,即總收、總發文件,或單位收文、發文、創簽、創稿(或存查)均應列入管制。
各類公文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1.最速件:1日(但緊急公文仍須依個案需要之時限內完成)。
2.速件:3日。
3.普通件:6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其處理時限包含假日計算在內。
(2)來文訂有期限者,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應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4)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為準。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30日以上始可辦結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事實需要簽准訂定。
(二)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立法委員質詢案件,應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列管案件,應依列管機關所訂之預定完成期限處理。
(四)交辦案件,依規定完成期限處理。
一般公文、人民陳情案件、立法委員質詢案件限辦日期之計算,除最速件應自收文日起算外,應自總收文之次日起至結案之日止,例假日得予扣除。
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監察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期限之公文,其辦理期間例假日、國定假日不予扣除。
下列文件,應併案辦理:
(一)各件公文案情相同者。
(二)同一案情之正副本。
(三)對其他機關來函查催案件,而仍待辦者。
併辦案件以首件收文進行管制,其餘併辦公文雖得於簽准後存查銷號,但應附隨首件收文併檔處理。
彙辦案件來文均不得存查,前件彙辦公文併入後件,待最後一件(末件)來文時,以末件為基礎,計算彙辦案件時效。
公文改分作業:
(一)依行政院訂頒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第22點第1項規定,機關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單位間有分文爭議案件,應指定專人協調判定,俾提升效率。
1.承辦組室收受總收文分辦之來文,經主管核閱認為非屬本組室承辦者,須於1日內(總收文8小時內)填具「公文改分單」並檢附來文原函,退回總收文辦理改分作業。
2.受移組室對於前開改分公文如有意見,應即於當日內填具「公文提陳單」並檢附來文原函,敘明原因經組室主管核閱後,陳請主任秘書裁定承辦單位。
(二)改分公文之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準。

存查公文非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均為不當存查。不當存查公文且情節重大者,得簽准首長同意予以懲處:
(一)無轉行或答覆必要之文件或例行備案或備查之文件及表報。
(二)本機關蒐集或受贈與之參考資料。
(三)屬通知、參考性之副本。
(四)經簽奉一層核准存查之公文或其他。
(五)利用電子郵遞、通報網路或電話方式辦理登錄或答覆,於辦理完成後簽註辦理結果後存查。
(六)彙、併辦案件於彙併辦過程中所收受之文件(被併案件視為存查)。
(七)請款、核銷案件,於相關程序完成後存查。
(八)依規定得予存查之案件。
先存後辦公文,承辦人員應於公文系統完成註記續辦作業才能將公文送存歸檔。
公文時效管制以業務執行單位自我管理為主,文書單位查催處理為輔。
各級主管人員責任:
(一)在權責內核准展期案件,對逾時案件未辦展期者,應督促承辦人妥適處理。
(二)確實掌握所屬人員的可使用時間資料,於期限屆滿以前督促辦結,以有效預留其他流程的處理時間。
(三)部屬差假時,應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於期限內辦妥公文。
(四)對涉及二個以上組室案件,宜與相關組室商定作業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辦而延誤時效。
(五)檢討糾正公文逾時辦出之原因、申請展期之必要性,以作為平時考核的紀錄。
文書單位綜合稽催責任:
(一)掌握機關待辦案件之資料,每週應定期列印逾期報表查催,並提報主管會議報告。
(二)對超過辦理期限1個月以上案件,應即請業務單位作個案分析,俾簽報並限期清理,以防止積案發生。
(三)必要時會同政風人員實施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辦組室辦理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四)檢討稽催作業缺失,提請改進。
(五)綜合統計分析管制成果應對內公布,並視需要提報主管會議,同時建議獎懲,或視需要舉行文書流程管理研討會議,與局內各組室共同檢討改進。
(六)彙整公文時效統計資料,依限提送上級機關。
承辦人員責任:
(一)應把握簽辦期限,力求在可使用時間限期內辦結。如案情複雜,必須展期才能辦出,或在處理過程中發生困難,應即分析案情考量應展期日數,並於屆滿處理時限以前,敘明理由與展期日數,申請權責主管核准展期。
(二)對經辦文件,基於自我管理原則,自收文起至發文(存查)止,應負各流程查催之責。如查催發生困難時,應即簽報組室主管處理。
(三)請其他機關限期提供資料或意見者,承辦人員應負催辦責任(電話聯繫紀錄或行文催辦等)。
(四)公文處理經數次往復簽擬者,各項紀錄均應保持完整附卷歸檔,以備查考。
(五)公文未經收發登錄不得私自收受,亦不得利用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
(六)各層級人員就其承辦業務應主動檢討作業程序,簡化工作流程,以提升公文處理時效。
登記桌人員責任:
(一)每週應列印逾期未結案件及註記續辦案件資料,陳組室主管參處 。
(二)逐日檢查公文處理紀錄,管制登記組室內每一案件的處理過程與使用時間。
(三)對逾期案件未依規定辦理展期手續者或受會逾時辦理者,應依規定辦理稽催,並將查催資料提供組室主管參處。
(四)配合文書人員辦理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的資料。
展期申請:
(一)一般公文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出時,承辦人應於屆滿辦理期限前,申請展期,以2次為限,第一次展期不得超過6日,需由單位主管核准,第2次不得超過累計總日數30日,需由機關首長核准,因情形特殊,歷次展期累計必須超過30日以上時,應簽經首長核准,並會知文書稽催管考人員列入管制。
(二)來文定有期限,因展期不能按期辦結時,應先行協調通知來文機關。
(三)展期必須確屬需要,各權責主管應確實審核或提示處理原則。
(四)辦理展期之公文以逾期案件列計,逾期案件經辦理展期後,如公文實際有積壓事實者,仍應負積壓責任。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的複雜案件,以「案」為管制單元。
專案管制案件成立要件:
(一)實質要件:需長時間多方面研議且需時30日以上始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如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始能定案者,可列為「專案管制案件」。
(二)程序要件:
1.須於原件處理時限屆期前依規定提出申請。
2.如因機關首長或主管書面指示而符合專案管制實質要件者,申請時間不受前款限制。
3.應由主辦組室,敘明專案名稱與申請理由,並訂定作業計畫及預定完成日期,送文書稽催管考人員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文書單位負責管制,並由主辦組室定期提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完成時間,仍應申請展期。
「專案管制案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時效統計。
預計能在30日內辦結之案件及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人民陳情案件及監察案件已具專案性質,均不另列為「專案管制案件」。各組室應嚴格審查,以防氾濫,並予詳細登記,以備檢查。
經文書人員列管之專案管制案件應由主辦組室按時填報執行情形至結案為止,逾期按情節輕重簽請懲處。
人民申請案件依照行政院頒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及文書處理手冊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文書稽催管考人員每月應列印上月份公文處理成績月報表及申請案件辦理情形統計表,按月簽核,並於規定時間前送科技部彙整提送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核備。
公文檢核區分為平時稽催與定期、不定期檢核。
(一)平時稽催:著重於促使公文能在限期內辦出,防止積壓,其要求在建立完整的統計分析作業模式。
(二)定期、不定期檢核:著重於糾正公文製作不當,公文處理偏差。其要求在於運用「例外管理」原則,對異常的案件,重點加以檢討、分析其原因,設法改進。
文書稽催管考人員對各組室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舉行公文處理成效檢核。
本局對各組室處理公文人員,應嚴加考核,經個案或個件分析結果,得對文書流程管理之重大績效或缺失進行專案獎懲。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獎勵:
(一)公文處理數量、速度、品質、內容難易度等方面均有優良表現之人員。
(二)登錄、統計、分析、稽催等作業詳盡確實且於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落實推動有重大貢獻者。
(三)辦理文書流程簡化工作具重大貢獻者。
(四)文書流程管理制度之革新或改進建議,經採行確具績效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專案簽報議處:
(一)「登錄不確實」、「統計不確實」、「未實施各種分析」致文書流程管理原則不能落實者。
(二)無故積壓公文情形嚴重者。
(三)損毀、棄置、遺失公文或檔案者。
(四)違反分層負責規定者。
(五)無故拒收公文或對承辦公文,延不簽收逾2日者。
(六)未依規定改分或移文,嚴重影響案件處理時效者。
(七)會簽公文無故逾1週以上者。
(八)公文陳核經書面查催後仍未核批或核批後未處理者。
(九)對逾期待辦之案件,經催辦仍未辦理者。
(十)應辦案件而簽存查或先簽存查再以創號發文者經糾正再犯者。
(十一)逕收來文或交辦案件應登記而未送經文書人員登記者。
(十二)對公文登記及查催資料作不實之記錄或未經權責主管核准擅改紀錄者。
(十三)人民申請案件因缺漏要件無法辦理時,未即一次詳加註明通知補正者;人民申請案件展延一次仍未辦結,經糾正仍未改善者。
(十四)專案管制申請未符程序及實質要件而有延誤時效情形重大者。
(十五)違反本要點或文書管理之相關規定而屬情節重大者。
承辦員或各級核稿人員,於簽章上未記載日期時間,得由其上一層級人員簽註之日期時間推定。
繁複費時之公文,雖有逾限但能提具各階段均積極處理證明文件者,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輕或免予處分。
直屬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負連帶責任:
(一)明知屬員有逾限情事,未積極督促辦理,致有重大逾限情事者 。
(二)對屬員應簽辦而予以存查之案件,批准且未持續督促辦理,致延誤公務者。
(三)對屬員處理流程明顯之疏失未予糾正,致生嚴重逾限情事者。
(四)對各類有時效性之送判公文,未能儘速核閱或督促,致重大違誤逾期者。
前項連帶責任之懲處,以不超過承辦人員之懲處額度為原則。
獲得獎勵金及(或)獎牌(盃)之法人,若經查有不實陳述者,本局得收回其獎勵金或獎牌(盃) 。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規定事項,由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管理局或
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或分局)及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與
第二款規定設立之分支單位執行之。
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公告監管後,始得由國外進口稅貨品。
園區事業進口保稅貨品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設立保稅帳冊,並 指派專職人員辦理保稅業務。園區事業尚未辦妥公司設立登記而需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者,得檢具管理局或分局同意廠房租賃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專案進口保稅貨品。
前項專案申請應先向海關繳納進口稅款保證金,始得辦理通關手續,並於辦妥公司登記,且經海關公告監管後,再向海關申請退還進口稅款保證金。
園區事業於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起達三個月以上者,得檢具有關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保稅貨品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依法令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之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位於不同園區之分廠,得向分廠所在地之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園區事業於區外之總公司或分公司已具備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得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之業務。
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其中一名應為保稅業務主管級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副知管理局或分局。
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丙等特考)以上考試及格,並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
二、經管理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取得結業證書。
園區事業經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其視同進出口案件、委外加工案件、受託加工案件、借料及價值未逾海關核定免繳保證金限額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展示、修理、檢驗、組裝 測試之案件,得自行點驗進出區。
前項屬視同進出口案件者,得先憑交易憑證及裝箱單等文件登帳,於次月十五日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並應於出區前取得輸出入規定文件。
園區事業應於製造新產品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產品未出區前,造具各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並檢附製造程序說明書,送海關備查。未送海關備查而產品已先行出區者,不予除帳。
前項期限,因產品特性或實務作業特殊需求,得經海關專案核准延長之。
第一項「產品單位用 料清表」有申報不實之虞者,海關得予以查核。
園區事業應備置保稅貨品帳冊,報請海關驗印,驗印後依海關規定詳細記錄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及動態紀錄等,供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隨時查核之用。
園區事業進口之非保稅原料、物料,可與其他保稅原料、物料相互替代使用者,應一併登列於原料、物料帳管理,並於年度結算時分項列明,合併計算。
園區事業有關保稅之帳冊及編製之表報,應於年度盤存結束後,保存五年﹔其有關之憑證應保存三年。
前項資料,園區事業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海關核准,以微縮影片、磁帶、磁碟片、光碟片或其他電子媒體等按序攝錄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海關依法進行查案時,如須複印相關資料,園區事業應負責提供。
園區事業應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備置帳冊,供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查核。
本辦法所定之帳冊、表報、放行單證等文件,依海關規定格式印製使用,園區事業因業務需要必須自行設計格式或更改海關規定格式者,應事先報請海關核可。
園區事業應每年盤存一次,每二年會同會計師盤存一次。但保稅帳冊製作完善,保稅貨品管理健全之園區事業,得於會同會計師盤存之年度盤存日或盤存期限屆滿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免會同會計師盤存。
盤存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如有特殊情形、事先報經海關核准者,得酌予提前或延長之;海關及管理局或分局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予以盤存。
前項盤存,其未經抽查之項目事後發現錯誤且未移往課稅區前,機器設備應於盤存後一個月內向海關申請複查;其餘貨品應於盤存後二週內向海關申請複查,屆期不予受理。
園區事業應於盤存後三個月內根據盤存清冊編製盤存統計表、保稅原料結算報告表,連同在製品、半製品、成品盤存數折合原料分析表及內外銷成品折合原料分析表,送請海關審核。
園區事業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且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者,免會同會計師盤存。
依第一項會同盤存之會計師,以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規定核准登記為稅務代理人有案之會計師為限。
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於年度盤存,其由會計師辦理及簽證者,得免會同海關辦理。由會計師簽證之年度結算報告表,海關得免審核。
園區事業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假日盤存。園區事業管理制度健全,保稅貨品控管良好,於盤存當日作業前即能編妥盤存清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於盤存日一個月前,向海關申請辦理生產線不停工盤存:
一、以研究發展為主要業務者。
二、保稅貨品僅有機器、設備者。
三、不停工盤存時能由電腦即時提供生產線上保稅貨品之統計表報者。
經海關核准辦理不停工盤存之園區事業,應提供有關生產線上保稅貨品相關表報,供稽核關員即時查核,其生產線上之保稅貨品得免編製貨品盤存卡。
海關派員會同盤存時,發現以不停工方式無法查核或有重大弊端時,得令其停工接受盤存或另訂日期停工重盤。
園區事業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之保稅貨品及機器、設備與當年度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如未逾盤差容許率者,准免補繳稅捐,逾盤差容許率者,應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後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

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帳面結存數量者,除應將超過部分之差 額併入結存數外,並應說明理由,如係產品用料量偏高,應修訂產品單位用料清表,供次年度結算時使用。
園區事業之同一種類 或可相互替代使用之原料,如部分為保稅,部分為非保稅,於年度結算時應一併列入盤存。
園區事業原料盤差容許率依照海關管理保稅工廠分業分類原料盤差容許率表辦理之。
園區事業於撤銷或廢止投資核准、解散或遷出區外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結束盤存:
一、園區事業應向管理局或分局、海關及稅捐機關洽訂或由海關逕予訂定盤存日期,並得會同管理局或分局辦理盤存。
二、海關及管理局或分局應視實際情形將保稅貨品封存於該園區事業內,或管理局或分局指定之地點。
三、盤存之保稅貨品,應由園區事業繕具報單補繳稅捐。其盤存數少於帳面結存數者,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補稅。
四、園區事業所有保稅貨品,非經補稅不得輸往課稅區。
園區事業宣告破產者,保稅貨品應依破產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其因生產或外銷之需要者,得由園區事業提供相當之保證金,經海關核准後提領使用,並應於領之翌日起一年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海關辦理銷案,屆期未銷案者,由海關就保證金抵繳應納稅捐。
經撤銷或廢止投資核准、解散、遷出區外或營運不善破產而清算之園區事業,如因故無法辦理結束盤存時,海關得逕依帳面結存數課徵應補稅捐。
園區事業之保稅機器、設備進口屆滿五年後,由園區事業自行除帳,屆時得免列帳監管;其屬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者,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在園區通關之園區事業進出口保稅貨品應進儲園區海關監管聯鎖倉庫或貨櫃集中查驗區辦理查驗。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海關核准在指定地點查驗︰
一、體積過巨、數量龐 大、在倉庫起卸不便者。
二、危險及易腐貨品進儲倉庫有礙安全者。
三、精密器材在倉庫查驗易於毀損變質者。
四、數量未逾十件,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之零星貨品。
五、進儲於園區內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海關專案核准者。
園區事業不得將非屬保稅貨品列為保稅貨品報運進口,如有誤列,應於放行後三十日內向海關申請補繳稅捐。
園區事業之貨品出入倉(廠),應於二日內登帳,但自國外進口保稅貨品,應於海關驗放後七日內登帳。
園區事業進口貨品因退貨、調換或其他原因得申請復運出口。
前項復運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輸出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課稅區廠商售予園區事業自用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及半製品,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視同外銷,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等,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經海關放行後,核發視同出口報單副本交賣方廠商憑以辦理沖退及減免稅捐。
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物流中心或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園區事業自用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保稅工廠、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自由港區事業貨物售予園區事業或園區事業保稅貨品售予自由港區事業,依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視同外銷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後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報經海關核准;原已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收回註銷或更正,並通知有關機關註銷或更正。已辦理沖退或減免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款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退貨出區。
進廠三個月後發生之退貨案件,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進口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並依法課稅。
前條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或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出口貨載運單、貨櫃(物)運送單或貨櫃清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以出口貨載運單或出口貨櫃清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
案。
園區事業進、出口貨品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依通關之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之日期。
前條之買賣發生退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出區三個月內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出售之園區事業已領有視同出口證明者,海關應通知稅捐稽徵機關。
二、海關辦理前款手續後,核發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原購買廠商辦理沖稅。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同區內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並得採按月彙報方式辦理。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賣方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之園區事業,得於交易後次月十五日前,向海關辦理按月彙報。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同園區或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者,視同出口及進口,應由買賣雙方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以非交易行為方式,將保稅貨品交付其設於其他園區之分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並得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出區及按月彙報。
園區事業以其產品作為樣品或贈品,售予或贈送國內外廠商及參觀之客戶,其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售予或贈與課稅區廠商者,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二、寄送國外廠商者,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三、交與到廠參觀之國外客戶、由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攜帶出口、民間團體出國餽贈外賓之禮品且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限額者,應填具「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由海關或具有按月彙報資格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明加封交國外客戶、廠方人員、快遞業者或民間團體具領出區,於出區後二十日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由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核放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帶出口申請書」案件應於出區後三日內,向海關備案。
四、政府機關派員出國、或接待來訪外賓向園區事業購買禮品贈送外國人士者,應憑院屬一級機關證明及收據銷案。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貨品未能銷案,亦未運回廠內者,應於銷案期限屆滿後十日內,繕具報單按出廠型態補稅。
園區事業以其原料、零組件、儀器設備交與到廠之國外客戶、廠方人員或快遞業者出口至國外測試、維修,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且價值未逾貿易主管機關依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所訂限額者,準用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之限額得由管理局或分局會同海關依實際狀況彈性調整。
園區事業輸出國外或由國外輸入之貨品,如以空運或郵寄數量在十件以下,每件毛重未逾二十公斤,其輸入時,得填具「園區事業空運或郵寄少量原料包裝加封交運進廠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核准,交由該園區事業所派人員攜運進廠;輸出時,得交郵寄出或比照輸入程序辦理。
前項貨品在運送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
由課稅區輸入園區保稅範圍之貨品,其不申請減免或退稅者,得免辦手續入區。
園區事業購進機器,日後有退回、掉換或運返課稅區者,於運返課稅區時,由該園區事業填具「科學工業園區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出區。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內銷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出區。
前項保稅貨品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屬售予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外銷者,應另行向海關申請沖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加工外銷出口後辦理退稅。
前二項內銷課稅區之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園區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出區貨品,免繳關稅。
前項免繳關稅貨品應於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者為限。其機器、設備內銷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裝配者,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內銷課稅區之產品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國內有產製者,按出廠時形態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課徵進口關稅。
二、其產品為保稅範圍外尚未能產製者,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關稅。
前條內銷課稅區之貨品,得依第五條、第六條及下列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
一、產品內銷補稅案件若以課稅區廠商為納稅義務人,並由園區事業提供相當金額之擔保,保證繳納課稅區廠商應繳納之稅費者,得由園區事業與課稅區廠商聯名繕具報單,向海關申請按月彙報。
二、設置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於出廠前按出廠批數逐批登記內銷日期、品名、規格、數量、價格及預估稅額後,於保證金數額內准由園區事業先行提貨出廠。
三、園區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將上月內銷貨品彙總繕具報單辦理補稅。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或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前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且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且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
前條副產品、廢品、下腳等之報廢,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利用價值部分:園區事業應於事前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專案核准;由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現場監毀。其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亦得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園區事業於海關及管理局或分局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
二、無利用價值部分﹕管理局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會同海關監毀。
前項廢品、下腳等,其未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第一項保稅貨品報廢業務得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
園區事業存倉過程中之保稅貨品遭受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文件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補稅除帳;如有特殊情形,報經海關核准者,得申請提供保證金暫免補稅,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後仍未找回者,由海關逕以保證金抵繳稅款結案,找回之部分海關應將保證金退還。
園區事業間借 入、借出及歸還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應由雙方聯名填具「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申報辦理驗放及進(出)廠手續,並由各該園區事業點收或歸還銷案後登入帳冊。
前項案件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廠,並於進(出)廠五日內檢送「園區事業借入(出)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成品申請書」向海關報備。
前二項由園區事業借出之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或成品,應自借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歸還,屆期不還或未向海關銷案者,應即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補辦通關及轉帳手續,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停止受理雙方園區事業借出入案件之申請半年。
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運往園區外加工所委託加工之廠商,以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
園區事業申請委託加工,應檢附合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加工廠商之公司與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同一公司設立於不同園區內之各分廠間之互託加工案件,受理委託加工申請之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應通知受託加工廠之管理局或分局,受託加工之分廠可免再申請核准;委託加工案件之申請,得以電子文件方式辦理之。
前項委託加工案件,加工廠商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其加工廠商為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者,得申請除帳。
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品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向海關銷案。
第一項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加工者,以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日起一年為限;屆期未運回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園區事業自備之保稅模具得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運出區外,供委託加工之加工廠或跨關區另設之分廠使用;其申請方式及期限依前條委託加工之規定辦理之。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園區事業應檢附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委託加工廠商之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管理局或分局申請核准。
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科學工業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園區事業進口或自其他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或保稅工廠購買之保稅貨品,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向海關申請於繳納稅款保證金後,得直接運至區外委託檢驗、組裝測試,並應於完成後運回。
前二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之機器、設備者,應經管理局或分局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前二項及本項作業,得以電子傳輸方式處理。
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前條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前項出區之保稅貨品 ,其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得展延之;機器、設備應由管理局或分局同意,其合計期限不得逾一年。
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應填具「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出區展示產品運回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手續。
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自行點驗進出區。
產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其合計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局公務機密維護,除依照「國家機密保護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暨行政院訂頒「文書處理手冊」等相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本作業要點所稱公務機密,係指公務上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電子資料等。
本要點所稱之公務機密包括如下:
(一)、國家機密:由主管機關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之規定核定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之資料者。
(二)、一般公務機密:依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規定,指本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國家機密外,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
本要點所稱之權責單位分述如下
(一)、機關首長:局長、副局長負責監督、推行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二)、單位主管:各單位科長(含)以上人員負責督導及執行該組室公務機密維護工作。
(三)、政風室:本局政風室,負責策訂本機關(單位)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並配合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各單位對於機密文書處理流程,應採取專責處理、減少處理層次、限制分發、妥慎傳送、安全保管、定期清查、澈底銷毀等相關保密管理措施,以防洩密情事發生。
為防止無關人員接近或獲取機密文書,各單位得視需要申購盛裝、銷燬、隔離、防護等機密維護設備。
有關人事甄選、採購招標、重要會議、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或易滋洩密事項,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應會同政風室策訂專案機密維護計畫,預先研擬嚴密之保密措施,以有效杜絕洩密。
本局採購案之底價分析報告、預估金額及核定底價等文件於開標前應以密件方式處理,俟決標後解密。
資訊安全管理事項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及本局「資通安全規範」辦理,政風室會同資訊單位定期或不定期稽核資訊使用管理事項。
對於資訊機密應採取相關維護措施,其單位主管或指定之負責人,應於權責範圍內負監督之責,並定期或不定期檢討資訊機密維護實施情形。
配合文書處理資訊化,資訊單位應依據資通安全規範辦理風險評估與日常資安事務作業,以確保資訊安全。
影印機、傳真機、電腦等事務性機具在洽請廠商維修時,使用單位應派人在場全程監看,以防止非法查詢、盜拷或竊取機密性資料檔案。
凡經本局補(資)助機關認定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須照科技部公布「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以下簡稱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作業程序執行人員查核、成果發表及其他事項,各機密等級之從屬、人員調查及成果公開活動申請報備作業程序。
於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如發生洩密、遺失、遭竊等洩密事件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中辦理。
針對本局業務特性,政風室應綜合分析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狀況,並會同本局秘書室實施公務機密維護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為強化與樹立公務機密維護觀念,政風室應辦理有關法規、實務作法、現存缺失檢討及策進作為、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檢討研析及補救措施等宣導。
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屬於本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即陳報機關首長,另陳報科技部政風室。
(二)、非屬本局之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政風室應通報該管機關政風機構及陳報科技部政風室。
(三)、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發生後,在不影響偵辦原則下,政風室應經機關首長同意後協調業務主管單位,研採必要之補救措施,使可能造成之損害減至最低程度,並個案研析違規或洩密之原因及管道,以資防範。
(四)、洩密或違反保密規定案件經查證完成,僅涉有行政責任者,依行政懲處規定程序處理;未涉貪瀆之刑事責任案件,簽報機關首長核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涉及貪瀆刑責者,應併同貪瀆案件處理。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台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環境保護工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特成立「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台中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監督本園區推動環保工作執行成果。
(二) 監督本園區環境品質監測作業。
(三) 協調各方意見提出改善建議並追蹤成效。
(四) 協助本園區環保爭議事項之處理。
(五) 其他有關本園區環保問題之監督事項。
本小組委員計二十九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專家學者五人。
(二) 政府機關代表二人。
(三) 本園區座落位置及鄰近區域里里長十六人。
(四) 本園區廠商代表一人。
(五)民間團體代表五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由臺中市政府及本局分別指派代表擔任之;前項第四款委員由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指派代表後由本局聘任之;其餘委員經本局簽奉核可後聘任之。
本小組委員中二位為共同召集人,一位由專家學者代表擔任,另一位由政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任期為二年一任,期滿得續聘(派)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本小組會議工作人員,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承共同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有關事務。
本小組會議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得由共同召集人召開臨時會,應有過半數委員親自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開會時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各委員意見經會議決議做成結論後,本局據以評估辦理。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必要得通知本局相關人員或邀請專家學者列 席會議報告或討論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計畫預算項下編列支應。
辦理依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
輔導訓練目標:
對於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以下簡稱丙等人員)提供輔導及訓練,改善工作態度或方法等,以提升其績效表現。
輔導訓練對象:
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因請公傷假、延長病假,全年無工作事實或其他非個人工作績效不佳而考列丙等人員除外)。
輔導訓練方式:
一、指派參加專業訓練:指派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參加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之專業訓練,包括實體課程、線上學習課程或混成學習課程,課程內容須與工作專業知能有關,且於輔導期間結束前至少須達20小時。
二、個別指導或輔導:實施職內訓練(on- job training),由丙等人員所屬單位主管指派專人擔任輔導員,在上班時間內協助解決其工作適應問題,並於工作執行過程中提供適當的指導協助。另輔導期間至少3個月,每月至少1次將面談情形記錄於「員工面談紀錄表」(如附件1)。
三、其他適當的輔導訓練方式。
辦理單位及分工事項:
考列丙等人員所屬單位負責輔導其專業知能、工作態度或方法等,並對其追蹤評估等;人事室負責列管輔導訓練情形並協助指派參加訓練。
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成效評估:
一、丙等人員由本局選擇適當方式予以輔導訓練後,於輔導期間每月依其工作、操行、學識及效能面向評估改善程度。
二、輔導期間每輔導1個月結束時填寫「處理結果追蹤評估表」(如附件2),由單位主管評估後陳核局長,藉以瞭解訓練辦理之成效與缺失,俾供改進及持續追蹤之參考。又於輔導期間,應適時與獎懲制度相結合,以改善受輔導訓練人員之行為。
辦理依據: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7條及第13條辦理。
訓練目標:為應本局業務需要,施予專業訓練、一般管理訓練、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行政中立訓練、及其他相關訓練,以強化及提升所屬職員之一般行政管理能力。
進修目標:為配合本局組織發展及業務需要,提供本局職員再學習與再教育之機會,以增進學識及專業新知,進而提升處理業務之能力。
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本局預算員額內任用人員,聘用人員於必要時得準用之。
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其就讀科(系)所應與本局業務性質相關之專科以上學校為優先考量。
各單位推薦或自行申請進修者,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最近2年年終考績(成、核)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且未受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者。
(二)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者。
核定進修程序:
(一)各單位推薦及自行申請入學進修者,至遲應於每學期開學後1個月內提出申請簽送人事室彙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惟機關新進人員不在此限。
(二)選修學分、專題研究或其他進修班別,須利用辦公時間或申請補助費用者,應於進修前1個月簽送人事室,提本局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陳奉核定,始得參加進修。
同時間利用辦公時間進修之人員,各單位每滿5人得核准1人,5人以下之單位至多1人為限。當年度推薦及自行申請進修總人數,以不超過本局預算員額之10分之1為限。
進修費用之補助及公假之核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單位推薦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最高補助新台幣2萬元,全時及辦公時間進修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二)自行申請進修人員
公餘時間進修者,視年度工作計畫訓練進修經費情形,最高補助新台幣1萬5千元,辦公時間進修者,給予公假,不予補助經費。
(三)進修費用補助範圍限於學費、學分費或雜費。參加進修人員,其進修之成績各科均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者,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3個月內,檢附原簽及成績通知書、繳費收據申請補助,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
(四)聘僱人員之進修補助,若因故而不予續聘僱者,已核准而未申請之補助,應全數終止核發。
(五)核准進修之費用補助或公假期限:
1、大專院校4年。
2、研究所碩士班2年。
3、研究所博士班4年。
(六)全時進修者,於進修期間給予公假;辦公時間進修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配合訓練目標由人事室擬定年度各項訓練種類及班別。
前項訓練種類係指:
(一)專業訓練。
(二)一般管理訓練。
(三)進用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四)行政中立訓練(以演講、研習會或網路學習方式辦理)。
(五)初任各官等主管人員訓練(委託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理)。
(六)其他相關訓練。
申請參加英語訓練應先簽奉核准,並以公餘時間參加政府機關(構)、學校或財團法人所開設課程為限,每期程補助學費(不含教材)2分之1,每年最高補助1萬元。
獲准補助參加訓練人員,應檢據申請補助,並於訓練結束後1個月內於本局內部網頁刊載訓練報告(文字不得少於1千字),依奉核定內容申請補助,所需費用由各單位相關預算經費支應。如單位相關預算無法支應時,得由受訓人員就不足部分自行付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簽奉核准者,得免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
(一)各主管機關因業務需要請本局指派人員參加訓練者。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及國家文官學院開辦之各項訓練班別。
(三)其他機關、法人及社團所開設與業務需要之相關研習及訓練班別,天數3日以內。
參加訓練進修人員同時間應以核定相關課程為限,進修課程結束後1年內不得再申請進修。但經甄審會審議通過或晉級進修者不在此限。
申請各項訓練進修人員以未曾參加訓練進修者為優先,且3年內不得參加同1項訓練進修課程。
利用辦公時間參加訓練進修人員,應依核准時間為限,課程結束後應返局上班,並不得假借出差、公出或不假外出行之。原核准時間變更者,應銷假上班。
學習時數之認定:本局自行辦理之訓練班別,由本局依實際訓練時數給與學習護照認證。其他機關辦理之各訓練班別,依各機關給與學習時數認證。
他機關調入人員參加訓練進修,應重新簽准,並依本計畫辦理。
本局年度編列預算不足支應或參加訓練進修人員違反相關規定者,經提進修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調降各項補助或不予補助。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局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局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
(六)本局個人資料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
(七)其他本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局長指定之;其餘委員由各組室主管擔任。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局法制人員辦理;為強化幕僚功能,協助辦理幕僚工作,並得邀請本局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業務單位、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列)席。
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之考核。
(二)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二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本局個人資料保護方針及政策之執行、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本局應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通報。
(二)非資訊面個人資料安全事件之通報。
(三)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單一窗口。
(四)本局個人資料專人名冊之製作及更新。
(五)本局個人資料專人與職員工教育訓練名單及紀錄之彙整。
本局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以本局依適當方式公開者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各單位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為之。遇有疑義者,應提請本小組研議。
各單位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但符合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本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各單位蒐集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所列事項。但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告知,得於首次對當事人為利用時併同為之。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規定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應取得當事人同意書。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時,應詳為審核並簽奉核定後為之。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六條但書規定對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應將個人資料之利用歷程做成紀錄。
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不得為資料庫之恣意連結,且不得濫用。
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有誤或缺漏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更正或補充之,並留存相關紀錄。
因可歸責於本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由資料蒐集單位以通知書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本局保有之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停止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本局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由資料蒐集單位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者,各該單位應確實記錄。
各單位依本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簽奉核定後移由資料保有單位為之。
個人資料已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者,資料保有單位應確實記錄。
本局遇有本法第十二條所定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情事者,經查明後,應由資料外洩單位以適當方式儘速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局為請求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書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二)有本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准駁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閱覽其個人資料,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
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之准駁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個人資料檔案,其性質特殊或法律另有規定不應公開其檔案名稱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為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本局指定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專人,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分級分類管理,並針對接觸人員建立安全管理規範。
為強化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存取安全,防止非法授權存取,維護個人資料之隱私性,應建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制度,由資訊安全內部稽核小組定期查考。
前項個人資料檔案資訊系統之帳號、密碼、權限管理及存取紀錄等相關管理事宜,依「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資訊安全管理政策」辦理之。
第一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稽核之運作組織、稽核頻率及稽核所應注意之相關事項,依本局資通安全稽核程序辦理之。
各單位遇有個人資料檔案發生遭人惡意破壞毀損、作業不慎等危安事件,或有駭客攻擊等非法入侵情事,如屬非資訊面之個資外洩事件,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至本小組;如屬資訊面之個資外洩事件,應依本局資通安全緊急應變計畫暨作業處理程序迅速通報至本小組及本局資訊安全處理小組。
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除本要點外,並應符合行政院及本局訂定之相關資訊作業安全與機密維護規範。
本局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本要點。
採購案之開標由秘書室主任或其授權人員主持。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1/10採購案之驗收,由請購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主持;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之驗收,簽請局長或其授權人指派適當人員主持。
相關單位應辦事項依「本局辦理採購案件各相關單位應辦事項表」辦理。(如表三)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廠商投入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之研究發展,推動製程設備產業上下游自發性整合與投入提升製程零組件前瞻技術,促進產業轉型與技術升級及提升機械設備價值,進而提升國內製程設備之接受度與使用率,增加設備與關鍵零組件產值,並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作資源整合,協助推動高科技設備之前瞻技術發展,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2、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三)於國內設有研發部門,並能培訓研發技術人才。
與申請機構合作共同研發並執行補助計畫之廠商(以下簡稱合作廠商)須具備依公司法設立公司之資格。
申請機構須結合或委託國內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研機構)進行設備及關鍵性零組件與技術研發之產學合作,始得申請計畫補助。
如申請機構有優良研發計畫且同時申請進駐科學園區時,將優先予以補助。
本要點補助範圍包含光電、半導體、能源、精密機械、生醫、政府推動之政策性項目與其他產業之設備模組或關鍵性零組件之前瞻性技術研發及研發技術人才培育。
本局得聘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召集人,審查下列事項:
(一)計畫執行之方式。
(二)計畫之可行性。
(三)計畫補助金額與執行期程核定及變更。
(四)計畫終止。
為執行本計畫,本局得委請具實務經驗機構成立專案計畫辦公室(以下簡稱計畫辦公室)協助辦理下列工作:
(一)研擬計畫申請文件、辦理計畫執行及追蹤考核工作。
(二)申請機構資格、計畫申請書初審及財務審查作業。
(三)經費動支進度初審作業及補助款原始憑證審查。
(四)推薦政府機關、產業、學術及研究機構專家學者擔任計畫審查委員,經本局同意後聘用。
(五)辦理技術審查行政作業。
(六)辦理審議委員會議行政作業。
(七)計畫輔導、宣傳及推動等相關行政作業。
計畫辦公室審查申請機構財務資料之主要負責人員應具專業人員資格。
計畫辦公室經本局同意後,得聘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委員會(以下簡稱技展會),其中一人為總召集人、一人為協同召集人。總召集人得依各技術領域指定委員一人為領域召集人、若干人為領域審查委員。
技展會之任務如下:
(一)訂定設備技術定義及審查原則。
(二)審查申請機構計畫技術功能、規格、執行能力及財務狀況。
(三)查核計畫之執行是否符合契約規定。
(四)審查計畫之變更申請。
(五)補助金額之初審。
(六)計畫工作執行進度核定。
(七)結案審查。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之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申請機構、合作廠商及學研機構須進行研發技術人才培訓,培訓經費應占總補助金額百分之五以上。
申請機構委託學研機構合作研發者,所支應予學研機構之費用,須於研發計畫中列明,其金額應占總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且不涵蓋前項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申請機構如因不可歸責之情事導致計畫必須中途終止時,應報請技展會審查並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不受前二項人才培訓及委託學研機構研發補助金額比率之限制。
申請機構申請補助時,應詳繕申請書一式十份並檢附電子檔,函送計畫辦公室審查,計畫辦公室隨時接受申請,申請書之格式及應記載事項由計畫辦公室擬定並經本局核定後公布。
申請書應包含下列文件:
(一)公司概況(含申請機構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成立未滿三年之公司檢附歷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二)所研發之新設備或技術之說明。
(三)新設備或技術之風險與對策。
(四)計畫執行說明。
(五)計畫費用之明細。
(六)計畫主持人、共同主持人之個人資料表。
(七)申請機構申請日前五年內之專利著作或技術報告一至五件(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有二家以上之合作廠商時,應檢附各自出資比例說明、權利義務規範等書面約定文件。
(九)其他與申請產學合作模式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委託或合作契約書、意向書、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及使用歸屬之權利義務相關規範文件等)。
(十)申請機構須填具切結書,切結所申請之計畫未向政府其他機構申請補助及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申請書之格式或應記載事項有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由計畫辦公室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限期補正;申請人資格不符者,計畫辦公室應轉請本局通知退件,申請文件本局得視需要留存。
申請機構同時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三件;學研機構計畫主持人同時間執行之計畫,不得超過二件,計畫執行期間最多以二年為限,得展延一次,並以三個月為限。
計畫辦公室接受申請書時,應立即建立檔案,並進行申請機構資格、計畫書初審及財務審查;初審合格者,按所屬領域別由技展會各技術領域召集人指定主審委員及協審委員各一人,經計畫辦公室登錄後進行分案審查,並應請審查小組成員簽署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同時依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主審委員應會同外界專家學者二至三名組成審查小組共同審查,本局並得派員出席審查會議。
(二)審查完畢後提出審查報告,經計畫辦公室彙整後,送請技展會辦理初審及審議委員會審議作業。審查報告文件應包括資格及財務狀況審查表、技術開發計畫書審查表、保密及利益迴避同意書。
(三)審查項目應包括:
1、公司財務狀況。
2、設備技術、功能規格(設備技術須具前瞻性、技術關連性效果強、市場潛力大、能帶動相關產業發展)。
3、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含研發技術人才培訓經費)。
4、技術移轉,其移轉對象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5、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技術生根原則)。
6、公司之研發能力,以及過去研發績效。
7、同類型之計畫,須符合下列情形:
(1)各案產品規格有差異。
(2)產品目標市場大或不同。
(3)後申請案件之研發技術層次必須優於前案。
8、申請機構以往執行績效。
(四)計畫辦公室須彙整技展會審查報告及審議委員會通過之紀錄轉請本局以書面通知申請機構辦理簽約程序;審查不通過之案件由本局退還原申請之文件,並得視需要留存二至三份文件。
經核定給予補助之申請機構於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一個月內檢具填妥之「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補助契約書」一式十份,由計畫辦公室轉本局辦理簽約手續,申請機構屆期未辦理簽約手續者,註銷其受補助資格。契約書格式及內容由本局定之。
契約書核對無誤用印後,由本局抽存八份,其餘二份交由原申請機構保存。
計畫費用得包括以下項目,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一)計畫執行人員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設備使用及維護費。
(四)委託學研機構研究費(本項費用得包含學研機構主持人之研究主持費,每月不逾新臺幣壹萬元,但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人員薪資得比照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訂標準辦理)。
(五)其他費用。
(六)培訓研發人才經費。
各項經費編列方式、額度及查核應注意事項,由計畫辦公室擬定「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報本局核定後公布實施。
補助金額管理、申請撥付原則及撥付方式,依下列各項規定辦理:
(一)接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
(二)計畫補助款提撥依據契約書(計畫書)內補助款歲出預算分配表以預付分期付款之方式進行,申請機構須檢附請款文件分期申請撥付。
(三)申請機構於簽約後十五日內檢附請款文件申請撥付第一期補助款,其餘各期補助款,須經審查前一期計畫實際執行進度達預定工作進度百分之八十五及累計撥付之補助款動支進度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始能申請撥付次期補助款。
(四)計畫原始憑證經本局徵得審計機關同意實施就地查核者,所有原始憑證,申請機構應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分列,附同記帳憑證序時裝訂成冊後,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本局及計畫辦公室定期或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申請機構應予配合,不得拒絕。原始憑證留存年限自結案完成之日起計算,以十年為限。
計畫委託學研機構及合作廠商於計畫通過後,均不得申請變更。但申請機構發生合併或分割情況、委託學研機構或合作廠商發生解散、合併或分割情況時,得以重大專案方式提出申請變更。
申請機構在補助金額不變情況下,得申請計畫變更,其申請須於每年期中及年度查訪前一個月,以書面提出。
計畫之執行,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
(一)申請機構須於每季結束後,填報該計畫執行工作報告及經費動支明細表等相關表單一式三份,以書面提報。
(二)由技展會審查委員、學者專家及本局組成計畫查核小組,於每年七、八月間進行計畫期中查訪,每年一、二月間進行年度查訪。前述查訪必要時可合併執行,並得不定期查核計畫之執行情形及稽核補助款之支用情形。
(三)計畫查核小組查訪重點:
1、計畫執行現況與原計畫目標所列查核點執行狀況。
2、研發工作是否在國內進行。
3、研發人才培訓是否按計畫進行。
4、技術合作進行情形。
5、申請機構是否有申請變更事項,其變更是否合理。
6、申請機構研發部門人員是否確實填寫研發記錄簿。
7、查核當期經費支出中與原計畫不同之項目與經費。
計畫辦公室應將計畫查核小組查訪及計畫變更審查結果送請本局以書面函送申請機構。
申請機構應依作業規定提出計畫履約保證文件。
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對於查訪小組、計畫辦公室及本局有關申請計畫之查詢,有說明及答覆之義務,並應定期提出工作報告及各項經費使用明細,經計畫辦公室、技展會及本局認可後分別辦理撥付次期款。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執行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款及自籌款使用於核定計畫以外之其他用途。
申請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本局應通知申請機構限期改善,並提出書面答辯,經技展會審查結果如認定證據確切時,得報請審議委員會同意刪減計畫補助金額,並由本局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
計畫執行完成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交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受補助之申請機構應於作業規定期限內編製成果報告六份,連同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原始憑證影本、補助款決算報告及財產目錄等,函送計畫辦公室轉請本局辦理核銷。計畫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其原始憑證由申請機構留存備查。
(二)結案查訪:由本局、技展會審查委員及學者專家組成結案查訪小組,進行實地查訪計畫成果,倘經結案查訪小組認定成效不佳,經召開審議委員會議確認後,得停止撥付補助款尾款;未執行部分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申請機構於結案查訪時應備妥計畫相關財務帳冊、全部經費原始憑證及專戶存摺等資料以便查核。
(三)結清專戶:計畫完成結案時,申請機構應於補助款尾款撥付後,結清補助款專戶並辦理結餘數及利息繳回。
(四)成果發表:本局對計畫及研發成果得與申請機構共同發表。
申請機構補助款之使用及計畫執行有未配合本要點申請、執行及考核管理之各項規定者,由審議委員會審查後,本局得依情節輕重酌予降低補助金額,並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或得不再核給其他計畫之補助。
有下列情節重大者,審議委員會得同意終止計畫,並由本局辦理契約終止,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三年內並不得再申請本計畫。
(一)計畫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設備技術開發工作,或進度嚴重落後。
(三)所開發之設備技術規格與原計畫有嚴重差異。
申請機構非經本局專案核准,計畫研發之專利及技術於計畫完成日起二年內不得移轉至境外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局除得終止申請機構本計畫其餘補助契約外,並得不再受理該申請機構補助計畫之申請。
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申請機構或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研機構所有。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研機構間,得自行協議所產生研發成果之歸屬,並納入契約執行。
申請機構與其委託合作研發之學研機構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為強化本局廉政施政品質,提升廉政會報功能,透過跨部門人員參與組成廉政品管圈,針對相關廉政課題進行問題分析、探討關鍵因素、提出改善方案,以促進廉潔效能。
本品管圈任務如下:
(一)擬訂廉政會報議題。
(二)討論機關廉政風險評估、內部控制、內部稽核、採購稽核、施工查核、行政透明、請託關說及廉政倫理規範登錄、平時考核及職期輪調之檢討等。
(三)研提廉政興革建議。
(四)檢討分析貪瀆風紀案件。
(五)推動廉政研究及問卷調查、訪查。
(六)研編防貪指引及廉政實務手冊•
(七)促進提升施政效能或防止浪費公帑。
(八)研討其他重要廉政事項。
三、廉政品管圈執行方式:
成立廉政品管圈工作小組,由政風室負責秘書作業,協助處理廉政會報議題設定、討論提案初審、列管案件追蹤及廉政會報召集人交辦事項等,執行方式如下:
(一)廉政品管圈工作小組由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成員計有營建組(營建)、工商組(法制)、秘書室(採購)、主計室(主計),另召集人對本小組成員得依機關階段任務需要或議題內容調整之。
(二)參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實施要點」推動廉政品管圈工作小組活動,每年選定(一至四項)廉政業務相關議題作為研討主題,並得對廉政有關業務檢討缺失、研提興革建議,以及對相關制度或措施提出建言、參與研擬。
(三)以跨部門合作為原則,並結合本局內部控制制度及現有廉政機制,積極研討並解決本局相關廉能問題。
(四)廉政品管圈設圈長一人,圈員以三至十人為原則,圈長於指定期限內提交計畫構想送工作小組初審,經工作小組簽陳局長同意後實施。
前項計畫構想得包括主題、圈員名單、程序、方式、預期效益、所需經費、完成期限等,其項目由工作小組審查之。
(五)工作小組針對廉政會報議題設定、成立品管圈等事項,得請相關業管單位先行提供資料或報告,以利後續作業規劃。
(六)工作小組對於各組室所提廉政會報報告案、討論案,得先行開會研商進行初審,並提供修正意見及建議。
(七)品管圈得運用腦力激盪、要因分析(亦稱魚骨圖)、SWOT 分析(即「優勢、弱勢、機會、威脅之分析」)等工具,進行問題研析,並提出解決方案。
(八)品管圈活動過程應詳實留存紀錄(如照片、會議紀錄等),提送工作小組及秘書單位備查。
本品管圈召集人、工作小組成員、圈長及圈員均為無給職。
本品管圈所需經費由本局預算項下支應。
為維護檔案庫房之設施、有效管制人員的進出及嚴防非法破壞或攜出公文檔案資料,特訂定本要點。
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14點、15點及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4章規定訂定。
門禁管理
(一)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方式管理,檔案管理人員須持經設定使用權限之識別證刷卡後始得進入,進出時間均自動登錄,俾利安全管理並供查核;檔案管理人員應負責門禁管制及相關設施維護。
(二)嚴禁非檔案管理人員進入檔案庫房,若有進入之必要,需由檔案管理人員陪同,非檔案管理人員離開前,檔案管理人員應確實檢查有無攜出檔案之狀況,並檢查門窗、保全、監視等設備是否正常,並於「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附表1)記錄進出時間及辦理事項。
(三)維修廠商進入檔案庫房,檔案管理人員應全程陪同。
(四)庫房於非上班時間發生異常狀況,保全人員得進入庫房為必要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儘速陳報。
檔案庫房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吸菸。
(三)飲食、儲存食物或堆置雜物。
(四)植養生物。
(五)未經許可攜出檔案。
(六)未經許可攝影拍照。
(七)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庫房維護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每日就下列各項進行查檢工作,並於「檔案庫房查檢紀錄單」記錄之(附表2):
1.照明、消防設備及空調系統是否正常。
2.錄影監視、通訊系統是否正常。
3.門禁管制系統是否正常。
4.除濕機、防潮櫃是否正常。
5.空氣淨化設備是否正常。
(二)檔案管理人員應每日檢視庫房溫濕度記錄系統是否正常,並記錄於「檔案庫房溫濕度紀錄單」(附表3)。
(三)庫房之設備或設施如有損毀或異常時,檔案管理人員應進行必要之處置,並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且將處理結果記錄於「檔案庫房設施維護紀錄單」(附表4)。
(四)檔案庫房應維持整潔,檔案架及通道不可堆置雜物,並定期清潔地板、檔案架及檔案上之灰塵、更換空氣清淨機所使用之濾網、且施以防蟲、鼠、黴、菌防治處理,惟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五)遇有豪大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檔案管理人員應預作防災準備,如注意檔案庫房排水口保持暢通、緊閉窗戶等。災後應立即檢查檔案庫房地是否積水、牆壁是否有滲水現象。
(六)庫房如遭天災或人為破壞,進入災場時,應即拍照並紀錄現場狀況。
訂定庫房緊急應變計畫,定期檢視各項預防措施並進行實地演練。
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檔案庫房之檔案數量、保管狀況概述、庫房管理相關簿冊、相關設備及管理物品等完成移交後,始得離職。
為激勵科學工業園區之科學工業(以下簡稱申請機構)從事創新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作資源整合,協助園區廠商創新技術,以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計畫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執行機關為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本要點之申請機構、計畫總主持人、學研機構定義如次:
(一)申請機構:指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設立,且財務健全之園區科學工業。
(二)計畫總主持人:係指由申請機構在職人員擔任,且其在職期間須涵蓋整個申請補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期程者。
(三)學研機構:係指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國科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並與申請機構合作參與計畫研究者,且其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資格須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
本要點補助之研究發展計畫範圍如次:
(一)創新產品相關之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
(二)污染防治或能源節約之研究。
(三)市場拓展或管理技術改善之研究。
(四)提高產品品質或改進生產效率之研究。
(五)制定產業國際標準。
(六)研究成果技術擴散規劃與應用。
(七)與前各項相關之研發合作。
所提研發技術內容,如屬跨領域產業異質整合,具創造產業差異化與高附加價值,且研發風險程度較高者;對促成產業上、中、下游整合及對產業鏈形成具關鍵地位者;將學術創意導入實際商品化,具有市場潛力價值者,可予以優先補助。
申請方式:
申請機構計畫總主持人應詳繕計畫申請書一式十份及電子檔一份,函送管理局申請。
受理申請期限及申請書之格式須依管理局公告之規定辦理。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本計畫申請執行期間原則為一年。學研機構主持人每一年度以參與一件計畫為限。
本計畫中涉及人體試驗、採集人體檢體、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者,應檢附醫學倫理委員會或人體試驗委員會核准文件;涉及基因重組相關實驗者,應檢附生物實驗安全委員會核准之基因重組實驗申請同意書;涉及基因轉殖田間試驗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文件;涉及動物實驗者,應檢附實驗動物管理委員會核准文件。核准文件未能於申請時提交者,須先提交已送審之證明文件,並於四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以利審查。
本要點補助之經費包括申請機構補助款及學研機構補助款兩部分,總計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壹仟萬元為限,且不得超過所申請研究發展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五十,不足部分由申請機構以自籌款支應。
前項學研機構補助款應不得低於補助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本計畫經費編列包括申請機構補助款、自籌款及學研機構補助款三部分。
申請機構計畫經費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人事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研究人員人事費用屬之。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屬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屬之。
(三)研究設備攤銷費:凡計畫執行期間內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各項研究設備攤銷費用,研究設備攤銷金額以不超過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研究設備均應依規定列帳管理,並列入申請機構之財產目錄。
(四)其他研究費:凡為執行本計畫直接所需之文具、郵電費、差旅費、印刷裝訂費、資料蒐集及調查費、計算機及貴重儀器使用費、技術移轉費、研究設備維護費、專利申請與管理維護費、相關儀器保險及運雜費等均屬之。
申請機構補助款以人事費為限,且接受本計畫補助之研發人員不得重覆支領其他政府相關計畫補助。其餘經費項目(含自行負擔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研究設備攤銷費、其他研究費)得編列為自籌款。
學研機構補助款得編列以下項目:
(一)業務費
1.人事費用:主持人研究主持費每月新台幣一萬元;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專、兼任助理酬金及臨時工資,須符合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但申請機構另以自籌款支付者不在此限。
2.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本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二)研究設備費:凡執行本計畫所需單價在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之各項儀器、機械及資訊設備(含各項電腦設施、網路系統、周邊設備、套裝軟體、程式設計費)等之購置、裝置費用及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等屬之,本項設備之採購,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三十萬元,且與本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所購置之研究設備均應依規定列帳管理,並列入學研機構之財產目錄。
(三)管理費:執行本計畫所需之費用,按「業務費」、「研究設備費」總和計算,最高以百分之十五為上限。研究主持費不計算管理費。
上列各項費用應在申請書中明列,以供審查。
管理局得依申請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聘請企業界、學術研究機構、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組成審核小組負責計畫初審委員推薦、複審、實地驗收及計畫終止審查等工作,其成員得由國科會推薦之。
審核程序及審查原則:
(一)審核程序
1.專家書面初審:管理局於接獲申請書後,即按各申請案件之領域特性,送請相關專家學者三至五人審查。
2.審核小組審核:申請書經相關學者審查後,由管理局整理各專家學者之審查意見,送請審核小組會議審核。
3.核定:申請案件經審核小組審議決議予以補助後,由管理局函知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辦理簽約手續;經審核小組審議決議不予補助之案件,則逕由管理局退還申請機構。
(二)本計畫審查程序應遵守保密原則及利益迴避原則,審查重點如次:
1.計畫所開發之技術層次、應用價值、預期經濟效益。
2.計畫研究內容與執行步驟可行性。
3.計畫編列經費額度、人力配置、預期完成之項目與具體成果之合理性。
4.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計畫分工合作架構。
本計畫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通知計畫總主持人簡報。
本計畫審查期間自申請書文件完整交付之次日起二個月;但必要時,審查期間得予以延長。
前項之審查期間不含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本計畫簽約、撥款及經費核銷程序如次:
(一)簽約:本計畫經核定給予補助後,由管理局與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簽訂合約書,申請機構接獲簽約通知函後應於三十日內檢具已用印完妥之合約書一式七份,函送管理局辦理簽約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手續者,其補助申請即予註銷。管理局於核對合約書無訛後,即於合約書上加蓋關防及首長印信,由管理局抽存五份,並交由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各執一份保存。上述合約書之格式及內容由管理局訂定之。
(二)撥款方式: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於簽約手續完成後,分別檢據申請撥付第一期款,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學研機構於期中查訪後,申請機構於計畫完成驗收審核通過後,分別檢據申請撥付第二期款,補助款之百分之五十。管理局必要時得變更撥款方式。
(三)經費核銷:申請機構應將所請領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及自籌款憑證影本,學研機構應將所請領之補助款原始憑證正本,依核定之計畫項目編列清單,並依發生時間之先後順序裝訂成冊,於計畫完成後二個月內函送管理局查核。但經管理局徵得審計部同意,原始憑證實施就地查核者,原始憑證得免送審。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如有計畫內容、補助項目經費變更、執行期限延長、計畫執行終止等情事,應依據本要點、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合約書等相關規定,於計畫執行期間內向管理局申請辦理。
有關違約之處理,悉依合約書相關規定辦理。
計畫執行期間,申請機構應負責督導本計畫,加強管考運用成果。管理局依下列方式追蹤考核之:
(一)期中報告:計畫總主持人自該計畫開始執行日起第六個月,應填報該計畫執行進度狀況報告及補助款與自籌款使用明細表,提供管理局查核。管理局並得隨時洽請計畫總主持人或受補助之申請機構負責人提供有關執行情形書面資料。
(二)期中查訪:管理局得派員或組織訪問小組前往查核計畫之執行概況並稽核補助經費之實際支用情形。執行成效不彰者得終止補助。
計畫執行完成時之處理方式規定如次:
(一)提交執行成果報告及財務決算報告:申請機構應於計畫完成二個月內,彙整與學研機構之研究成果精簡及完整報告各一式三份(含電子檔),連同補助款決算報告與財產目錄等,函送管理局查核。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主持人對上述計畫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如因涉及專利、技術移轉案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影響公序良俗或政治社會安定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原則上管理局得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原則上不予公開。
(二)實地驗收:管理局派員會同專家實地驗收研究成果,若研究計畫屬軟體方面者,驗收其程式及運作成效;若研究計畫屬硬體方面者,驗收其實際功能,倘成效不佳,得停止撥付第二期補助款;未執行者應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三)成果發表:管理局對研究計畫及成果有發表權。
計畫研究成果及所產生之智慧財產權(以下簡稱研發成果),歸屬申請機構所有,或由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雙方依相關規定自行商議約定之。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對研發成果負管理及運用之責,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處理申請專利、技術移轉、專利授權等事宜。
學研機構主持人於本計畫執行期間變更所屬單位時,其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及運用等相關問題,由變更前、後所屬單位、主持人及申請機構自行協調之,並函報管理局同意後辦理。
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主持人在研發成果獲准專利後,應在計畫成果發表、研究報告或技術授權商品化應用時明確標示專利證書號數。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時,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將補助經費使用於核定目的外之其他用途。
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學研機構應依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之相關規定辦理經費報銷,且確實審核計畫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憑證,如發現主持人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應不得報銷,並責成主持人限期改善。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應對所提各項支出憑證支付事實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於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予繳回,且不受第六點第二項補助款比例之限制。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執行計畫之各項支出憑證,經管理局查核,如發現有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者,除應追繳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理補助計畫申請一至五年。
申請機構與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及經費使用如有第十三點第二款、前點第六項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重大情事,由管理局通知申請機構或學研機構主持人提出書面答辯,並召開審核小組會議審議,依相關規定辦理。
申請機構及學研機構執行本計畫應依科技資料保密要點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計畫經管理局審查,列為敏感科技研究計畫者,執行時,申請機構及計畫總主持人應依政府資助敏感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之規定建立安全管制制度,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與國科會之相關保密要求,如未依規定辦理,除應負法律責任外,管理局得視情節輕重拒絕申請機構日後若干年向管理局申請各項獎、補助計畫經費,並追回該研究計畫補助款。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補助專題計畫作業要點、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其他相關法令及合約書規定辦理。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發揮所經管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各場所)—即中興體育館、中興會堂、青少年活動中心、中興體能活動中心、中興運動場及各處公園、球場之使用功能及維護管理設施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各場所提供各機關、學校、團體租用,除依各場所設置功能舉辦活動使用外,亦得舉辦公務、藝文、社教之集會、演講、展覽、體育或表演等活動,惟不提供筵席(宴會)及婚喪活動使用。
租用者應依下列程序,完成申請、繳費手續,並經本局同意,始得使用。
(一) 應於使用前20日(球場為使用前7日),至本局公共場地租借系統(http://www1.ctsp.gov.tw/public_rent/)線上預約登記。
(二) 經審核同意後,應於使用前5日完成繳交租金及保證金手續(收費如附表)後,始得進入各場所佈置使用。
使用本局各場所之各項設施應善盡維護管理責任,使用後之廢棄物等,至遲應於活動結束翌日,負責打掃清潔完成;場所設備如有毀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10日內負責修護恢復原狀或照價賠償。使用後,應會同本局各該管理人員檢查場所內各項設施、財物,經確認無損壞及環境整潔、復原(或賠償完成)後,保證金無息退還。
租用者逾期未將場所清理恢復原狀、繳清費用或毀損財物修復者,本局得代為清理、繳納或修復,其費用並由租用者繳交之保證金支付後,剩餘之保證金再予以發還,不足之數追償之。
對於已申請同意租用之場所,如遇本局有臨時緊急狀況或特殊情況而需使焨,本局有權終止租用或延期或另覓地點舉辦。
使用各場所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應自行辦理佈置,佈置時應接受各場所管理人員指導,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徵得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張貼,影響觀瞻。
(二)租用期間本局各場所之公共秩序及安全維護工作均由租用者負責,並知會各場所管理人員;使用本局各場所辦理活動所引起之糾紛及違法情事,租用者應自行負責處理。
(三)非經申請核准,不得在本局各場所設置有販售性質之販賣部、保管處。
(四)活動如有印發門票,每場次門票張數,不得超過各場所設置之固定座位數量為原則,其所衍生之相關稅捐由租用者負責繳納。
(五)各場所之各項設備器材,不得任意取用或攜出;音響、燈光、空調、消防、電氣設備未經本局管理人員許可,不得任意裝接、啟用;機房重地不得進入,以維安全。
(六)嚴禁穿釘鞋進入本局各室內場所,亦不得穿用硬底皮鞋、木屐等鞋類進入各場所木質地板區,如經鋪設保護墊,則不在此限。
(七)具有危險或過於笨重之物品,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進入各場所。
(八)各場所之各項設備及固定設施,未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移除變更,並嚴禁破壞原有建物結構及固定設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租用;雖經同意租用後始發現者,亦得停止其使用。
(一)該活動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安寧、秩序者。
(二)與申請活動項目內容不符,或未經本局同意將本局各場所轉讓他人使用者。
(三)活動有損及本局各場所建築設備及公共安全之虞,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四)活動項目內容,衍生聚眾抗爭事件者。
(五)活動項目內容,為政黨各項公職競選所舉辦之相關活動。但經政府機關指定或借用,提供作為各候選人競選活動集會場地者,不在此限。
(六)活動項目內容,不得有營利販售行為。但中興體育館以租用方式涉及營利行為,依國有財產法及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辦理。
(七)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或經本局認定不宜租用者。
違反本要點規定者,本局得視違規情形,自其違規情事發生之日起2年內,不同意其租用本局經管各場所。
租用者在租用期間內,安全維護措施應妥善規劃。如有意外事故發生,由租用者,負全部責任;所衍生之損害賠償,本局得向租用者求償。
各場所提供租用外,室內各場所平常不對外開放使用;室外各場所原則全天開放使用,惟對於夜間需使用照明之球場,開放夜間照明至21時止。各場所開放使用時間,本局得個別調整公告之。
本局公務車輛派用,依車輛管理手冊或其他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各單位申請調派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 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 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 經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 其他緊急事故。
公務車派用應於前1日填妥派車單,送秘書室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惟當日因緊急公務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須立即馳往洽辦者得於當日申請派車;但垃圾車、高空作業車等特殊用途車輛,由業務主管組室專管專用,免經上開派車程序。
組室因業務需要用車頻繁,經簽奉局長核可後得分配固定車輛優先使用,以減省派車程序,但仍應指派專人保管並依規定填寫派車單,及隨時填註「公務車輛行駛里程紀錄表」(附表1)、「公務車輛用油月報表」(附表2)及「公務車行駛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月報表」(附表3),按月簽奉核後,送會秘書室彙整車輛管理資料;秘書室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檢車輛保管及使用情形。
因公外出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申請用車人員,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僅能就現有車輛調派。
使用公務車人員,必須遵守派車單申請路線行駛,不得中途要求駕駛人員變更及延長路線,駕駛人員於任務未完成時,不得因私務有中途擅離職守或提前返局情事。
各單位如於同一時間申請用車地點相同者,必須自行協調,再行派車。
非載運重型器材或物品,乘車人數未達3人以上者,不予派車;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車:
(1) 用車事由不符規定。
(2) 塗改到達地點。
(3) 日期不符。
申請派用公務車者,秘書室得就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儘速通知原申請人無法派車或調派用車時間。
本計畫於陳奉 核可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本要點奉 局長核定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實施目的:
為使本局同仁適應上、下班時間交通情況,並提昇自主管理之精神,以提振工作士氣與行政效率。
實施原則:
一、不影響廠商、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洽辦公務,不使廠商、民眾及其他機關人員感到不便。
二、實施完善周密之差勤管理制度,避免影響辦公紀律。
三、兼顧公務正常推行,不降低行政效率,並能尊重同仁意願,在既有人力下,維持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不變。
實施對象:
一、本局全體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但各一級單位主管以上及經簽奉局長核准之人員除外。
二、技工、工友由秘書室參照本要點規劃辦理。
實施方式:
一、彈性上班時間:
上班時間為8時至9時;下班時間為17時至18時。
二、中午休息時間:
12時30分至13時30分,全體休息,不併入彈性時間範圍內。
三、核心上班時間:
9時至12時30分及13時30分至17時,該區段時間內均應在勤。
四、請假計算時間: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30分至17時30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按正常上班時間辦理,自8時30分至12時30分。當日下午上班時間不具彈性,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
2、下午請假:按彈性時間,以上午上班滿4小時後計算之。
(三)按小時請假:
1、未開始上班即行請假者,一律不具彈性,依正常上班時間8時30分起至9時30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1小時;9時31分至10時30分以前上班者,應請假2小時,餘類推。
2、已上班1小時以上再請假者,以8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局刷卡下班時間,計算請假時數。
五、上下班刷卡規定:
(一)依規定辦公時間到、退者,於進、出時刷上、下班卡。
(二)請假、休假或出差均請事先辦妥差假手續送人事室登錄,其須於辦公時間內到勤或提早退勤者,依實際進出時間刷上、下班卡。
(三)因臨時狀況逾規定辦公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局時刷上班卡。
六、加班
本要點實施後各單位應嚴格管制加班,規定屬員彈性上班時間,如因業務需要加班者,須經指派超時工作,始得請領加班費,惟仍應受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之限制。其餘有關加班事項仍應依本局員工加班費管制要點辦理。
其他:
一、實施彈性上班人員,全日上班,應足8小時,半日上班,應足4小時。上班不足上開時間者,除請假者外為曠職。
二、總機、收發及與外界有接觸人員,依實際情形由各單位另行簽准規定上班時間。
三、為避免人員過度集中同一時段上班,各單位於彈性時間內宜適度分配上班人員,單位人員較少者,至少須有1人以上上班,從事接聽電話及其他聯繫協調事項,不得因實施彈性上班而影響業務推行。
四、本要點未竟事宜,悉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局員工公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其業務需要依規定核實辦理,如發現有浮報、冒領之情事,出差人員除追繳已發給之款項外,並依相關規定議處,其涉及刑責部分,應移送法辦,各級主管並視情節輕重負行政或刑事之責。
凡距離本局30公里以內之地區開會、洽公、參加訓練講習等,概以短程公出登記,不得申報出差旅費;搭乘高鐵者,除有特殊情形事先簽准外,應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本局員工原則以管理局所在地為出差起點,例外者由人事室另案簽准其辦公處所後,據以認定出差起點。
凡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認定及差旅費報支標準,由人事室於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出差員工旅費應於該出差事畢後15日內,檢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如附表),連同有關單據,於每月8、23日前完成核銷,並不得逾當年結帳日期。
交通費:
(一)應按必經之順路核實計算,如有特殊情形無法順路,需專案事先簽准,始得支給增加之經費。
(二)交通費包括行程中必須搭乘飛機(應事先簽准)、汽車、火車、高鐵、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按實報支;搭乘高鐵及飛機者另需檢附票根。
(三)共乘自用車除自用駕駛人外,其餘搭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四)住籍地若較本局所在地至出差地費用較高時,僅能報支本局至出差地間之交通費;至出差地,由住籍地前往出差地點為順路,則交通費依實際發生之費用,僅能報支住籍地至出差地之交通費。
住宿費:
(一)出差地點距離本局未達60公里,確因業務實際需要,需事先專案簽准,且有在出差地區住宿事實者,始得報支住宿費。
(二)於出差地點住宿,核銷住宿費時得依規定數額,檢具以機關名稱為買受人之單據報核,未檢附單據者依相關規定給予二分之一。
(三)住宿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免費宿舍者,不得報支住宿費。
膳雜費:
(一)出差時間超過4小時,未滿8小時者,膳雜費按每日規定數額二分之一支給。
(二)供膳2餐以上者,不得報支膳費,住宿費內如已含早餐,另又提供午餐,即為供2餐。
因公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者:
(一)應檢附奉派公文、調訓或開會通知,並於「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備註欄註明有無提供膳宿。
(二)訓練機構如有提供膳宿,僅補助往返交通費。受訓人員勾選不用膳宿,係自願放棄供膳宿之權利,不得再請領膳宿費用;至交通費部分,除依「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報支費用規定」第2點規定補助受訓前及受訓後由本局至訓練機構間之往返交通費外,其餘不予補助。
(三)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並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訓練機關若每日供膳2餐以上者,不再支給膳費。
(四)以公假登記奉派參加研習、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摩會、說明會者,得比照上述原則,支給交通費及膳宿費。
出差如由旅行社代辦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以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報支。
因公奉派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活動、會議,已由主辦單位動支公款負擔活動經費者,一律以公假登記,不再支給差旅費。
本局員工經核准,以個人名義應其他機關學校邀請參加與職務相關之會議,差旅費由對方支應。
差旅費由本局年度核定經費支應,經費不敷時,則按比例折減支給。
本局員工確因公需要核派出差者,其出差旅費報支標準,除依本規定外,餘應切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相關規定核實報支。
值班費:值班發給值班費,不分職員或工友,均依同一標準支給,每班新台幣250元。逢春節、端午、中秋等節日期間內值班者,每班另加值班費新台幣1,000元。
依據:
依據行政院97年12月23日院授人考字第0970065265號函修正「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因應流感大流行發生採行措施建議表」及前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4月29日局考字第0980062054號函辦理。
目的:
為因應防疫需求,預先規劃緊急應變之辦公方式,俾於新流感大流行期間業務賡續運作。
實施方式:
一、現有人力支援調配
(一)時機:疫情防疫時期為0、A1、A2級。
(二)實施方式:
1.各單位內:
各單位內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名冊,包含姓名、聯絡電話資料,除指定專人妥善保管外,另副送人事室。同組、室內如有部分人員遭居家隔離時,由組、室主管就該組、室所餘人員調派相互支援。
2.各單位間:
本局各組、室同一單位人員如遭居家隔離人數眾多,本單位所餘人力已不敷業務需要時,由各該單位簽陳局長同意調派其他組、室業務性質相近之現職人員支援。

二、分開辦公:
(一)時機:疫情防疫時期為B級,經行政院發布實施停止上班並執行分開辦公措施,由秘書室視疫情實際狀況統籌規劃分開辦公場所。
(二)實施方式:
1.本局各組、室分二組辦公,第一組於本局行政大樓辦公;第二組於高等研究園區辦公室辦公,二組人力由各組、室自行調配。
2.第二組辦公場所所需軟、硬體物資設備,由秘書室及工商組配合規劃辦理。
3.注意事項:
(1)二組人員非必要時禁止面對面接觸,並不得赴對方辦公室,應以電話、網路或其他視訊設備聯繫業務。如業務上確有需要,必須經各該單位主管同意,配戴口罩後始可當面接觸。
(2)各組、室應將各組人員名冊(如附件1)送人事室彙整,名冊修正時亦請隨時聯繫修正。
(3)本措施實施人員之相關必要設備,由工商組檢查確認及評估資通安全,並依規定建立資訊安全管理防護機制:
○1本措施實施人員之資(通)訊相關作業,比照資安政策,建構妥善安全防護措施。
○2妥善規劃整體公務網路架構與作業規範,確實恪遵公務機敏資料管制措施。

三、部分人員居家辦公:
(一)時機:疫情防疫時期為B級,經行政院發布由機關視業務需要實施強制輪休,保留一部份比例之辦公人力,處理必要繼續辦理之業務及防疫相關必要業務,以維持基本核心業務運作。
(二)適用對象:各單位員工自宅資訊相關設備齊備,並須配合實施強制隔離、通勤地點較遠或經發布停課,家有國中以下子女需照顧者,得優先考量列為本措施實施對象,但下列人員不適用:
1.科長以上之人員。
2.非於固定場所辦公,必須在現場執行疫情防治、災害防救或醫療救護相關工作者。
3.經局長認定勤務特性或業務性質不適合者。
(三)實施方式:居家上班於奉准後,請填具各組室居家辦公人員名冊及資訊服務申請單,送會人事室並經簽奉核准後,由工商組提供居家辦公連線所需軟體及操作SOP,再由同仁自行設定安裝進行連線。
(四)其他:
1.本項實施人員於上班時間或執行職務時,應隨時保持通訊傳遞之暢通,並主動與直屬長官聯繫,適時報告工作結果。
2.本項實施人員公務處理之必要費用(不含水電費等家用支出),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四、備援人力:
(一)時機:疫情防疫時期為B級,並經行政院同意啟動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規劃之政府機關備援人力計劃。
(二)實施方式:
1.訂定備援人力調配表:
本局各單位以其業務正常推動所需基本核心人力,依單位、核心業務或配合防疫業務、人數、進補方式及順位,訂定其單位備援人力調配表(如附件3),直接與民眾接觸之單位,應確保疫情發生期間之業務均得以正常推展。
2.備援人力遞補順序:
(1)優先自現有人力調配:各單位所需人力應先於各單位現有員額總數內調配之,或協調其他單位支援。各單位職務出缺,由現職人員代理職務,如擬約僱人員時,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前開約僱人員於疫情結束或任務結束後應予解僱,並於契約中載明。
(2)協調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鄰近機關支援。
(3)緊急運用其他替代人力:疫情緊急程度升高,本局經依前項原則通盤檢討現有人力,可運用替代役、志工、退休人員或委外人力替代措施。
其他:如有其他未竟事宜,得隨時修正公布。
依據:「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目的:為提倡本局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
參加對象:本局員工(含職員、工級人員及約聘僱)。
社團設立程序:
(一)類別:以活動性質不重複組團為原則。
(二)程序:
1.社團籌組人數須10人以上,並覓妥活動地點,始得申請成立。社團申請人應填寫「籌組員工社團申請表」(表一),送交人事室陳局長核准後公告。
2.經核准成立者,始得據以辦理社員入社及幹部票選事宜,並於幹部選舉後,另製社員名單(表二)送交人事室備查。
3.社員及幹部異動時,應於社員名單中更新註明,於異動當月月底前送交人事室核備。
社團解散:
(一)社員人數少於10人時,社團應報請解散,並由人事室公告之。
(二)社團於1年內未檢附活動紀錄表(表三)提出經費申請時,自動解散,並由人事室公告之。
社團組織:
(一)社員大會:為決定社團活動之組織,由全體社員組成,每一社團人數不得少於10人,每位員工參加社團以不超過2個為原則。
(二)社長1人,綜理社務,由社員互選之,任期1年,連選得連任。
(三)副社長1人,負責社務之籌劃推展,由社長就社員中選任。
(四)幹事1人,協助社務之執行,由社長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團活動方式:
(一)社團活動得利用公餘時間及例假日時間辦理。
(二)各社團負配合本局各項慶典、舉辦競賽、成果展覽及協辦局內各項活動之義務。
(三)社團活動應注意安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並接受人事室輔導。
社團活動經費:
(一)各社團活動所需經費,得由各社團向社員酌收費用支應,其標準由各社團自行訂定之。
(二)本局於年底結束前核算文康活動經費剩餘款,視情形酌予補助,各社團須檢附社員名單,歷次活動紀錄表、支出憑證及收支明細表;但社員不足10人或未辦理活動時,不予補助經費。
本注意事項經奉 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為利本局同仁及洽公訪客哺餵(集)母乳,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母乳哺育政策,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精神,特設置本室,並訂定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哺(集)乳室管理維護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配合本局上班時間,於每週一至週五08:30至17:30開放,特殊情況另行公告。
使用前請至服務台登錄「哺(集)乳室使用記錄本」,並洽借鑰匙。使用者進入後可上鎖並標示「使用中」,使用後離開時請將個人物品攜離,務必關燈上鎖、將標示牌回復、鑰匙送還服務台,以維護清潔並利他人繼續使用。
本室設有沙發、洗手台、飲水設備、冰箱等均為公物,敬請愛惜使用,不可攜出、不得擅自移動或調整,如有損害應照價賠償。其他裝備如集乳器、奶瓶、冰桶、嬰兒用品等,由使用者自備。
冰箱為存放母乳(以48小時為限)之用,除母乳、集乳器、與代用之空瓶外,不可放入其他物品。冰存之母乳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及集乳時間,其餘物品(集乳器、代用空瓶)亦請標示使用者姓名。存放過期之母乳或不合規定之物品,管理單位將予丟棄以維冰箱清潔。已標示之母乳於到期時將先予提醒,若48小時後仍無人認領或取走,將予以丟棄。
使用哺乳室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協助者,請洽管理單位(人事室分機6613)。
本使用規則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依據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第五點之(二)。
目的
為防範及處理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各事業及機關重大災害防救事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成立園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負責災害通報、應變及善後等事宜,以及聯防組織之指揮與督導。
作業時機
(一)園區廠商、區內公共事業設施、機關學校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下列事故,通報本局應變處置時:
1、風災、水災或震災等天然災害。
2、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
3、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洩漏、故障或損壞。
4、空難或陸上交通事故。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6、重大職業災害、重大刑案或人為破壞。
7、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災害。
(二)本局員工或園區廠商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局或科技部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或已經)聚眾前來本局或各園區廠商陳情、請願、抗爭,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五)其他事件,本小組召集人認為必要時。
組織編組及任務
本小組為任務編組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綜理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宜,副局長擔任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並為第一順位代理人,主任秘書擔任執行秘書為召集人第二順位代理人,副執行秘書由災害主政單位主管兼任,並依召集人指示由環安組通知各任務編組成員與會,本小組依任務性質區分十一個組(任務內容詳附表一),必要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及現場指揮官列席,共同研討推動搶救事宜。
作業方式
(一)本局災害緊急應變通報專線(04-25658088)接獲災害通報時,應立即進行初期通報及必要之應變處置。
(二)緊急應變小組由各災害主政單位(如附表二)通報召集人後視災害規模成立,設置於本局或召集人指示之地點,辦理災害防救事宜。彙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環安組負責。
(三)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均由災害主政單位口頭通報召集人後視災害規模成立,並由環安組通知各任務編組主管。各類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及解除時機如附表三。
(四)召集人主持災害處理會議,掌握災害防救處置進度,並視災害之規模報告科技部。
(五)各編組單位依任務內容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召集人報告執行情形。
(六)各任務組於本小組成立期間,逐日填寫日誌交環安組彙辦,陳請執行秘書、副召集人、召集人核閱。
(七)災情處理告一段落,其後續作業可循正常程序處理時,召集人得解除本小組。
(八)有關傳染性疾病防疫之處置,依其相關因應措施或計畫辦理。
各編組單位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內自行支應。
目的: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達成施政目標,提高施政品質,增進施政效能,訂定本作業規定。
受管考單位:
本局企劃組、投資組、環安組、工商組、營建組、建管組、公管組、秘書室、人事室、主計室、政風室及保警隊。
年度重點工作計畫之擬定原則:
一、各單位年度重點工作計畫,符合下列原則之一,應列為重點工作:
(一)行政院核定之專案計畫所屬工作項目。
(二)重要中長程計畫所屬工作項目。
(三)當前重大政策。
(四)科技部列管之重要工作。
(五)首長指示之重要施政項目。
(六)為達成科技部年度施政計畫關鍵績效指標之工作項目。
(七)其他經單位選定之重點工作。
二、各單位年度重點工作計畫以十項為原則。
管考作業程序:
一、擬定年度重點工作計畫時間:
(一)各單位應依前項規定擬定次年度重點工作計畫,並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會議討論。
(二)各單位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依前款會議決議,將次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循程序簽准後送企劃組彙辦。
二、定期檢討:
(一)年中檢討:
1.各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五日前填列一至六月重點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針對落後工作項目提出落後原因,並擬定改善措施及預計完成時間送企劃組彙辦。
2.企劃組應於七月十五日前彙整前款各單位執行情形,得提報主管會議進行檢討。
(二)年終檢討:
1.各單位應於每年一月五日前填列前ㄧ年度一至十二月重點工作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報告,針對未達成之工作項目,應評估影響及辦理情形,列入以後年度重點工作,並應針對未達成之原因擬定因應策略送企劃組彙辦。
2.企劃組應彙整前項各組室執行情形後,於一月十五日前提報主管會議進行檢討。
三、重點工作計畫修正:
(一)各單位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確實執行。但符合下列之一者,得申請修正重點工作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者。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者。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者。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者。
(二)前項申請案件,應在年度結束前二個月提出。(十一、十二月發生不可抗力事由者,不在此限)
辦理年度重點工作計畫管考作業時,各單位依附件之「年度重點工作計畫彙總表」填報。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轄內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避免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歧視行為,而造成不公平待遇,特依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設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歧視案件之認定事項。
(二)提供消除就業歧視之建議事項。
(三)就業歧視申訴案件之諮詢與協助調查事項。
(四)關於對公平就業政策措施之建議事項。
(五)就業歧視問題資料之蒐集。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局勞工業務主管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勞工團體代表二人。
(二)雇主團體代表二人。
(三)女性團體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三人。
前項委員組成之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全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管理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開會時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申訴案件之雙方當事人列席說明。
本會委員有關審議、決議案件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法規條文
法規條文
法規條文
法規條文
法規條文
法規條文
目的及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園區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管理單位:寬頻管道營運管理作業負責單位為本局投資組。
(三)維護單位:寬頻管道維護作業負責單位為本局營建組。
(四)使用業者:指得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之業者。
(五)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的3或4英吋管。
(六)期間:本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日曆天為準。
寬頻管道之租用申請
寬頻管道管理單位以管為單位透過申請方式承租給使用業者佈設纜線。申請租用時,使用業者應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以一般公文書或申請書表為之(寬頻管道租用申請書表及作業流程另公佈於本局網站供業者下載參考使用)。
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
公營事業會計事務之處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登記法、公司法及
其他法律之規定。
本法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商業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
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
(一)商業會計法令與政策之制(訂)定及宣導。
(二)受理登記之公司,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辦登記之公司及受理登記之商業,
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三、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登記之商業,其商業會計事務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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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內文
三、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原則係依本局與租地廠商間土地租賃契約書第17條約定
「乙方如擬將其於本約土地上所興建之建築物轉租、轉借或轉讓予他人,應事先報經甲方同意。惟轉租、轉借或轉讓之對象應以經核准設立之園區事業為限。
依前項規定轉租或轉讓時,其租金標準及轉讓價格應經甲方同意;另轉讓時甲方得依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以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研訂。
租地廠商於轉租前,應將轉租對象、面積、租金單價等雙方租約、轉租使用現況圖表資料,函報本局獲准後始得提供租用。
承租廠房者必須為核准入區設立之園區事業為限,且需有未能租用園區標準廠房之具體理由。
各單棟廠房轉租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棟廠房樓地板總面積50%。
轉租不得影響原租地廠商之投資計畫。
轉租用途不得違反使用執照之規定,如涉變更使用或室內裝修之情形應申請許可。
轉租期間係短期性,惟有特殊需要得提送計劃申請展延。
用水用電及污染排放總質量不得超過租地廠商之原有規劃。
目的:
為於本局所轄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達到立即通報、搶救(處理)與善後等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範圍:
(一)於所轄園區內發生下列災害事故,遇有(或已經)造成公共災害、財物嚴重損失或人員傷亡之虞者。
1、風災、水災或震災等天然災害。
2、重大火災或爆炸災害。
3、公用氣體、油料管線或輸電線路洩漏、故障或損壞。
4、空難或陸上交通事故。
5、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6、重大職業災害、重大刑案或人為破壞。
7、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等災害。
(二)本局員工或園區廠商員工在外發生重大意外事故,對本局足以產生重大衝擊者。
(三)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可能對本局或科技部產生重大衝擊者。
(四)預知(或已經)聚眾前來本局或各園區廠商陳情、請願、抗爭,或在其他機關請願,訴求情節與本局有關者。
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通報專線
(一)本局設置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及通報專線(04-25658088)以建立單一窗口通報作業並提昇應變效能。
(二)園區各事業單位、機關之員工及保警隊獲知或發生上述災害應立即依本要點通報。
通報聯繫作業:
(一)通報救災單位及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
園區各事業單位、機關之員工及保警隊於園區內遇有重大事故發生時,應立即通報救災單位(各廠之緊急應變中心及消防局(119)),並立即將發生時間、地點、災害概略狀況及採取之措施等,通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如遇電話線路中斷,則應儘速派員至園區保警隊或本局通報;本局同仁遇有重大事故發生 (或經由媒體、外界得知)時亦同。
(二)通報相關權責單位應變處置
1、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值班人員(上班時間為環安組勞檢科業務承辦人、非上班時間為當週輪值總值星官)於接獲報案後,應確認該事件已通報救災單位(119消防隊),並聯絡下列單位或人員:
(1)依災害類型立即通報災害主政單位主管。
(2)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本局局長)、副召集人(本局副局長)、發言人(本局副局長)、執行秘書(本局主任秘書)。
(3)本局緊急應變業務主管:環安組組長。
(4)本局政風室及園區保警隊。
(5)受本局委託之應變單位(必要時)。
2、災害主政單位主管須隨時掌握狀況發展,動員救災或採取必要措施,並於瞭解重大事故初步完整狀況並指揮應變處理作業後,應迅速將災情及處理情形陳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
(三)通報園區災害聯防應變組織
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接獲通知後,必要時指示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值班人員,通告園區災害聯防應變組織各成員,啟動聯防應變機制。
(四)通報科技部緊急通報專線
1、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應隨時掌握狀況發展,並經核可後,由緊急應變業務主管陳報科技部,並接受相關訊息查詢。
2、重大事故或重大天然災害持續對本局所轄園區造成威脅時,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應定時通報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及科技部直至狀況解除(重大事故每小時一次、重大天然災害每半天一次)。
3、重大事故或災害處理完畢,本局災害主政單位除應儘速進行復原工作外,並應將事故始末、處理經過、損害傷亡情形及善後方案等詳情作成文件(格式如附件一),陳請局長核可後交緊急應變業務單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科技部。
(五)本局各業務單位應於平時建立緊急通報及應變處理機制,適時更新有關之通報聯絡資料及災害防救作業程序要領,並提供本局緊急應變業務單位彙整,變更時亦同。
(六)本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圖(如附件二)。
緊急應變處理:
(一)發生事故單位緊急通報及搶救
1、發生重大災害時,除立即通報救災單位及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外,遇有火災發生,在不危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應立即協助切斷瓦斯、電源,移除易燃易爆物品,搶救重要文件、財產,並使用既有消防器材救災,亦應隨時注意週遭可疑事物,儘量保持現場完整,聽候處理。
2、遇有化學物質災害,應立即通報救災單位,未受應變處理之專業訓練及穿著合於要求之防護具者,應退至危險範圍外。
3、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啟動本身之緊急應變小組,並聯絡相關單位進行搶救。
4、發生事故單位應立即通報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並設定聯絡人待命指引外部救災及支援單位。遇有化學物質災害時,應提供該處所配置圖、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SDS)等相關資訊。
5、有關傳染性疾病之處置,應配戴口罩、手套等適當防護具,並依本局相關因應措施辦理。
(二)啟動本局緊急應變及園區聯防機制
1、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或執行秘書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視災害規模成立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必要時啟動「園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調度救災資源,指揮應變,各組成員依指揮按其職責協助救災及善後事宜。
2、遇有重大災害時,第一時間由本局當週總值星官聯繫調度,並安排若干值班人員協助災害通報及其他聯繫協調業務。緊急應變小組由災害主政單位通報召集人後視災害規模成立,設置於本局或召集人指示之地點,辦理災害防救事宜。彙報相關文書等幕僚作業由緊急應變業務單位負責。
3、本園區遇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發生,在啟動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時,除同時通報相關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含消防、環保等單位)時,因事況緊急亦可同時通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災諮詢中心、中區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請求支援(請求支援單如附件三)
4、必要時立即通報其他各救災單位(如陸軍三六化學兵群及空軍427聯隊)或公共設施單位(如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等公司)進行適當之處置。
(三)初步劃定警戒管制區域、建立前進指揮所
「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各組成員,由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指揮於災害發生處之適當地點建立前進指揮所,並初步劃定警戒管制區域(熱區、暖區及冷區)。
(四)集結聯防救災資源、支援搶救
各支援單位於前進指揮所集中支援救災人力、物質(含消防裝備、化災處理設備、氣體偵測設備、通訊器材及防護具等),依指揮協助事故廠商及救災單位搶救。
(五)配合建立救治醫護措施
消防隊救護車、中科診所及鄰近醫院之救護人員依指揮於適當地點建立臨時救護站,並保持救護動線之暢通,除立即之初步處置外,嚴重者立即後送醫院救治。
(六)配合辦理污染及影響範圍之監測
1、消防、環保相關單位及聯防組織成員進行污染及影響範圍之監測,評估並提供疏散地區之建議。
2、園區污水處理廠進行消防污水之區隔、收集及處理。
(七)配合辦理園區廠商及鄰近村里居民之疏散
依災害防救法,由當地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監測或擴散模擬規劃疏散路線及處所,發布警報並指揮園區廠商及鄰近村里居民進行疏散。
(八)媒體溝通
重大災害之相關訊息,由本局局長或指定發言人依園區事故廠商或聯防組織成員提供之分析及統計資料,提供科技部、發佈新聞稿或對外說明,非經授權,本局其他同仁嚴禁自行對外發布任何訊息。
(九)重要或機密資料遺失或洩漏時,災害主政單位應負責補救及善後,並會同政風單位協助處理。
(十)遇聚眾陳情請願時,災害主政單位應指派人員負責接待疏處,並通知相關單位協助。
其他事項:
(一)本局員工在外發生重大事故時,各該單位主管應設法協助其處理善後事宜。
(二)災害緊急應變中心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應立即依通報程序轉報,如值深夜(凌晨0時至6時),對於嚴重性較低之事故,得衡酌狀況延至次晨(上午6時至8時)再行通報。
(三)原始通報來源如屬外界告知者,必須研判是否謊報再行通報。
(四)本局同仁對於所屬辦公場所、標準廠房、宿舍及其他公共區域等,其消防逃生設備之保養、逃生路線之規劃、消防演練及對本作業要點之規範內容等均應經常注意辦理,以提昇緊急應變能力。
(五)本作業要點僅規範特殊(重大或緊急)狀況之通報及處理原則,一般未規範事項仍應依規定作業程序辦理,不得省略。
(六)本局災害緊急應變中心召集人接獲重大災害通報後,得衡酌事故嚴重程度陳報科技部部長。
獎懲:
執行本局重大事故通報及處理作業有功人員,從優獎勵;相互推諉,未依規定通報或延誤時機者則從嚴議處。
總則
為因應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能整合區域災害防救資源,提昇災害防救效能,降低災害事故之損失及影響,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稱本局)結合園區相關單位及廠商防災應變資源,成立「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重大災害聯防應變組織」(以下稱本組織),並擬定本組織之編組及作業章程(以下稱本章程)。
本組織以建置園區安全聯防體系,於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有效整合區域內之救災、防災設備,互相支援緊急應變資源,以降低災害之嚴重性,並促進各廠間安全防救知識及經驗之交流,防止意外事故之發生為目的。
經本局核准並進駐園區之事業單位,應加入本組織之運作。
本組織常設指揮所設於本局所在地,園區警察隊隊部為預備應變指揮中心;事故發生時之前進指揮所,由指揮官徵詢安全諮詢小組之意見後,依現場環境設置。
任務
本組織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局辦理園區內相關危害因素之辨識、評估及災害防救應變計畫之研擬,並負責園區安全聯防功能之強化、組織成員訓練、防救設備之整備,防災資訊技術蒐集、防災預防工作之協助、演練等。
二、於園區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負責協助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聯繫、災害搶救支援、現場指揮管制、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必要時視災情演變於災害發生現場開設前進指揮所並執行救災相關工作。
三、協助善後復原及其他有關防救災事項。
運作時機
本組織之運作時機如下:
一、園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由緊急通報系統通報本組織支援協助時。
二、園區廠商、公共事業設施、機關及其他服務業等發生需動員廠外救助單位協助才得以控制之各類災害,主動通報本組織請求緊急支援協助時。
三、本組織召集人認有必要時。
本組織成員由本局、園區各事業單位、保警中隊及中科員工診所組成,編組包括:
一、召集人一名(本組織總指揮官):由本局長擔任。
二、副召集人一名:由本局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
三、執行祕書兼常任事故現場指揮官一名:由管理局主任祕書擔任。
四、連絡官一名:由管理局緊急通報專線專責人員(當週輪值之總值星官)擔任。
五、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由本局各組室主管及相關人員組成,本小組之編組及指揮,依本局「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辦理。
六、搶救組:平時由熟悉災害種類及搶救體系之成員負責,與轄區消防隊、環保署毒災應變隊、化學兵群、防爆小組及其他相關救災單位保持密切的協調連絡,災害發生時,迅速通報執行搶救任務;本組之指揮,依災害防救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管制組:由中科保警中隊組成,中隊長或分隊長擔任管制組組長。
八、醫療救護組:由中科員工診所醫護人員或駐廠醫護人員組成,主任醫師擔任救護組組長。
九、情報諮詢組:由園區各事業單位之具工安、環保、災害防救、風險管理、緊急應變體系運作之專業人員組成,組長由具上述專長之主管人員遴選擔任;下設安全諮詢及情報蒐集小組。
召集人負責綜理督導本組織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及災害善後等事宜,遇重大災害發生時,為啟動運作後之總指揮官且具指定災害現場指揮官之權力,召集人之代理人依管理局職務代理規定辦理。
副召集人負責襄助召集人推動及督導本組織運作之各項事宜。
執行祕書兼常任事故現場指揮官受召集人指揮,職責如下:
一、與事故單位建立窗口保持聯繫、負責掌握災害狀況,並規劃達成目標所需之資源與行動。
二、下達決策命令,指揮本組織相關分組進行事故應變處理。
三、為本組織對外之發言人,負責提供媒體相關資訊。
連絡官負責管理局(04)2565-8088專線之緊急通報任務。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於第一時間通報召集人,經召集人指示啟動並聯繫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各相關單位,以提供應變協助。
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之職責依「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規定辦理。
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之各組組長應協助本組織執行祕書與其他相關單位之接觸溝通,包括中央與地方警政單位、消防單位、環保單位、衛生單位、鄉鎮公所、媒體及水、電、天然氣供應單位等。
搶救組平時由本局災害防救專責人員保持聯繫,負責或協助督導園區內各單位之災害防救設施及緊急應變計畫。
遇重大災害發生時,直接負責或支援發生事故單位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情評估、偵檢、人員搜救、滅火或止漏等作業。
管制組之職責如下:
一、遇重大災害發生時,負責協助安全諮詢小組對事故現場劃分為熱區(Hot Zone)、暖區(Warm Zone)、冷區(Cold Zone)並設置警示標示,進行人員、媒體、車輛等之指揮、疏導與管制。
二、協助園區內或鄰近村里人員疏散,執行避難動線及處所之指揮。
三、協助規劃、建置與維護本組織之通訊系統,並訓練本組織成員使用。
醫療救護組平時負責規劃與評估園區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而產生傷患時,各項緊急醫療資源之整備工作,且應協助建立緊急醫療網相關緊急聯絡電話提供予連絡官彙整並因應園區特性對各種化學物質、生物病源體等危害研擬相關急救治療技術。
遇重大災害發生時應協同前進指揮所之成立開設緊急醫護站,負責傷患之搜救協助、檢傷分類、緊急醫療及後送,並提供受各種危害物質傷害或感染之防護、處置或治療等的方法與資訊。
情報諮詢組依功能下設安全諮詢小組及情報蒐集小組,其職責如下:
一、安全諮詢小組:
(一)協助辦理園區內相關危害因素之辨識、風險評估、資料庫之建立、應變計畫之制定及防救災技術之研擬、聯防演練之規劃等事宜。
(二)提供指揮官調度救災資源之決策諮詢。
(三)負責評估災害事故的危險與不安全狀況,並提供能確保進出熱區(Hot Zone)人員安全之標準與程序。
(四)協助指揮官規劃園區內或鄰村里人員疏散、避難之動線或處所。
(五)提供指揮官禁止與/或預防不安全行為諮詢,並得建議指揮官修正不安全的指示或決策。
二、情報蒐集小組:
(一)協助統計、整合成員提供之支援人員、救災器材等資料,並蒐集園區各廠商、單位主要建築物及道路平面配置圖。
(二)協助建立各類災害事故相關搶救單位及本組織各成員之聯絡通訊錄,並定期更新。
(三)蒐集國內、外重大災害之防救或聯防案例,提供本組織成員知識及經驗之交流。
(四)平時熟悉相關情報蒐集之設備及程序,遇有重大災害發生時,於事故現場執行災情蒐錄及統計,並協助新聞稿製作,經各廠發言人確認同意後,提供本組織執行祕書(發言人)參考發布。
(五)災害發生時之災情蒐錄統計資料,除提供本組織內部查詢外,對外不做發言。
後勤支援組主要係負責園區各聯防單位人力、器材、設備等整合工作,並提供後勤支援,其責職如下
一、平時依本組織之規劃,進行聯防支援行動之訓練、演練,並提供防救災器材、設備、藥劑及防護具清單等相關資料。
二、遇重大災害發生時,視災情需要於事故現場開設前進指揮所,籌措提供救災必要之相關器材設備、能源物資等,並負責救災人員、器材設備之登錄與管理。
三、前進指揮所開始作業後,本小組組長指派適當人力配帶防護裝備於除污區協助除污工作,並負責人員安全檢查及清點管制。
設置地點及器材設備
園區發生重大災害時,本組織得視災害規模及位置,於適當地點設置前進指揮所,該前進指揮所應配置適當之通訊設備、手提電腦、相關軟體系統及防護具。
本組織配置之器材設備,除通訊傳輸用器材設備、組織成員衣物、防護具及前進指揮所開設必要之硬體設備等由管理局編列預算購置外,主要防救器材設備由參與聯防廠商提供納編。
本組織器材設備之編裝,由本組織成員共同研商議定之。
作業程序
本組織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通報流程:園區內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除立即聯絡救災單位外,亦應向管理局防災應變中心 (04-25658088)通報;本組織值勤人員接獲事故通報後,應立即同步向本組織成員及召集人(本局局長)通報。
二、啟動運作時機:園區內之災害事故如符合本規定第六條之相關規定時,本組織召集人應立即發布狀況啟動運作,各成員接獲通報後即應攜帶規定之器材設備,立即前往事故現場指定集結地點並視狀況開設前進指揮所。
三、前進指揮所開設:本組織成員及器材設備就事故現場定位後,應依職責分工及任務分配進行必要處置與整備工作,並依事故現場指揮官之指示,決定是否開設前進指揮所,如有必要應按各組分工立即進行開設作業。
四、指揮操作模式:事故現場指揮官與發生事故單位之救災指揮官應保持聯繫溝通,必要時事故現場指揮官得將本組織之指揮權交予發生事故單位之救災指揮官,由其合併統一指揮本組織,如因事故擴大,致各級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並進駐事故現場時,指揮權之轉移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辦理。
五、園區如多處地點或數個廠商同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本組織即在常駐地點集結並成立應變指揮中心,此時管理局應緊急動員,加派人員進駐支援協助救災作業。
六、作業流程圖,如附件二。
附則
本組織人員、器材設備之整備及訓練演習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補助,如遇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本組織因執行任務而有耗材或器材設備損害遺失等,應由本局代為向發生事故單位求償。
本組織成員應遵守「組織成員相關配合事項」 (如附件三),以釐清權利義務。
本組織成員於廠內有使用法令規定之危險物、有害物或毒性化學物質時,應主動提報本局之主管單位,並對員工確實實施危害通識教育訓練。
本組織成員應提供廠內各類災害之搶救器材、設備、藥劑及防護具等清單,以利整合統計並於災害時調度支援。
本組織成員應有適當之緊急應變計畫、程序及救災設備,本局災害救防專責單位得不定期實施輔導及查核。
本局對於本組織資訊、通信等災害防救器材設備,每月至少應實施功能測試一次,每半年至少辦理不定時不定點測試演練一次,每年則配合相關單位至少參與大型演練一次。
本組織相關幹部除公務人員外,採遴聘制,任期以二年一任為原則。
本規定之執行成效由本局災害防救專責單位執行稽核管考,並每年至少召開檢討會議一次。
總則
為訂定本局之風險管理政策,預防風險發生,並降低災害之可能與後果,以達成施政目標、提升機關績效,特依「科技部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訂定本作業原則。
本局各組室(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循本局之風險管理政策,將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融入日常作業與決策運作,並參考「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手冊」、「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進行實務性操作,以辨識、分析並處理各項潛在風險。
各單位得依相關法令及業務特殊需求管理其風險或危機。
本原則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風險(Risk):潛在影響組織目標之事件,及其發生之可能性與嚴重程度。
(二)危機(Crisis):發生的事件威脅到組織重大價值,在處理時具有時間壓力,迫使決策者必須做出決策,該決策並可能有重大影響。
(三)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為有效管理可能發生事件並降低其不利影響,所執行之步驟與過程。
(四)危機處理(Crisis Management):為避免或降低危機對組織之傷害,對危機情境維持一種持續性、動態性的監控及管理過程。
(五)整合性風險管理 (Integrated Risk Management):以組織整體觀點,系統性持續進行風險評估、風險處理、風險監控及風險溝通之過程。
(六)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s):對於決策或活動,具有影響力、可能受其影響或自認可能被影響之個人或組織。
(七)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及風險評量之過程。
(八)風險辨識(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發掘可能發生風險之事件及其發生之原因和發生方式。
(九)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系統性運用有效資訊,以判斷特定事件發生之可能性及其影響之嚴重程度。
(十)風險評量(Risk Evaluation):用以決定風險管理先後順序之步驟,將風險與事先制定之標準比較,以決定該風險之等級。
(十一)風險處理(Risk Disposal):對於風險評量後不可容忍之風險,列出可將風險降低至可容忍程度之對策,進而執行相關對策,以降低事件發生之可能性或其影響之嚴重程度。
(十二)風險規避(Risk Avoidance):決定不涉入或退出風險處境。
(十三)風險降低(Risk reduction):選擇使用適當技巧及管理原則,以減低風險或其發生機率。
(十四)風險保有(Risk retention):特意或非特意承擔風險所造成之損失,或為組織之財物損失負責。
(十五)風險轉移(Risk transfer):透過立法、合約、保險或其他方式將損失之責任及其成本轉移至其他團體。
(十六)組織風險圖像(Organization’s Risk Profile):指組織主要風險項目及優先順序,以及個別風險項目分析資料;包括風險事件及其影響、緩和風險策略與目標等整體呈現。
(十七)監控(Monitor):定期及不定期檢查、諮商、觀察及記錄活動、動作或措施之過程。
(十八)風險溝通(Risk Communication):與利害關係人進行風險意識之傳播與交流,包括傳達內容、溝通方式及溝通管道。
風險管理政策與架構
本局之風險管理政策為:
(一)建立風險管理制度並持續落實對各項風險之管理機制,使各單位在規劃及推動業務時,能辨識、評量及控制各項風險,並積極從事各項業務之發展,以提供優良的產業發展環境。
(二)提昇各階層風險管理文化,提供適當資源、建立且應用標準程序,以預防潛在風險之發生。
(三)定期檢視風險管理作業,並進行必要調整及持續改善,以維持有效之風險管理系統。
(四)加強與內外部進行有效溝通,以提昇全員風險管理認知,徹底落實風險管理政策,以達成本局之策略績效目標。
本局同仁均應瞭解機關之風險管理政策,認知相關責任。辦理相關業務之規劃、管理與決策時,皆須將風險納入考量,並與業務之利害關係人進行風險溝通。
風險管理架構
(一)本局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小組組織架構如下:
1、召集人:由局長擔任召集人,綜理本局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二位副局長為副召集人、主任秘書為總幹事,襄助綜理本局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
2、推動成員:各單位主管為推動小組當然成員,各單位並依其職掌專業分工,負責所屬各項業務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檢視所有可能影響政策目標及組織目標達成之事件和因素,研擬、執行風險紓緩措施。
3、幕僚單位:由本局企劃組指派聯繫窗口,負責本局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彙整業務。
(二)風險管理架構模式,包括: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量、風險處理等程序,經由內外部之溝通降低機關風險,並透過監督與審查持續改善達成風險管理成效。(架構模式圖如附件一)。
有關資安、貪瀆、災害事故、政府採購及新聞媒體等均有相關法規規範,前述作業分由各單位遵循行政院已建立之體系辦理。
各單位應考量內外部環境,持續加強盤點可能發生的危機、潛在性風險並制定預警指標及緊急應變處理的標準作業程序,並包括規劃、執行、監督及改善等流程。
本局若發生重大危機事件,應依本局之「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並依「科技部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基準」規定之通報流程呈報(重大危機事件訊息通報流程及通報單如附件二)。
風險管理規劃
本局風險管理幕僚單位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召開「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推動小組會議」決定本局次年度之主要風險項目。各單位應配合檢視所屬業務之潛在風險,提出該年度主要風險項目,並訂定風險處理對策。
各單位應將所屬業務之風險事件、可能後果及處理風險之方法,適度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溝通,並透過資源分享,營造支持性之工作環境,以形塑風險管理文化。
各單位應依業務特性、風險類別及管理經驗等差異,設計並推動整合性風險管理,長期持續運作,以落實風險管理工作。
風險管理執行
各單位於評估風險時,應配合本局之施政目標,並考慮法令、內外部環境、技術及財務等事項,透過風險辨識、風險分析及風險評量之過程,綜合評估風險。
各單位依「機率之敘述分類表」及「影響之敘述分類表」(附件二,表1、表2),訂定風險發生可能性及其影響之嚴重程度,並據以計算風險值(風險值=發生機率×影響程度),以評量風險之容忍度。
各單位針對所屬業務之主要風險項目,應訂定風險控制機制並配合填列「風險評估及處理表」(附件三)及「主要風險圖像」(附件四),送交幕僚單位彙整,並持續執行風險評估及檢視組織風險圖像之變化。
各單位應對所辨識出之風險予以處理,並防範處理過程中可能引起其他風險。風險處理對策包括風險規避、風險降低、風險保有及風險轉移,對策亦需考量成本效益、政策可行性及處理之優先順序。
風險管理之規劃與執行,其相關程序及處理措施等均應作成紀錄。
風險管理監督
本局風險管理幕僚單位應每半年召開會議檢視並監督各單位之風險管理執行成效,並做成紀錄;如因上級機關交辦或客觀情勢變化導致增加風險項目,或原有風險項目風險值有所變動導致列管層級提升者,得以書面簽核或召開臨時會討論。
各單位應配合風險管理監督程序,採滾動方式定期辦理風險評估作業,監督可容忍之風險是否仍維持可容忍之程度,並將前期就不可容忍之主要風險項目所採行之新增控制機制,滾動納入本期現有控制機制一併檢討及評量其風險等級,以決定是否需採行其他新增控制機制因應該等風險,提供風險管理規劃與執行之成效。
風險管理改善
各單位應配合本局之風險管理政策、施政目標、相關稽核與監控、矯正與預防措施及管理階層審查,以持續改善風險管理之績效。
各單位應對監督結果所發現之異常事項提出矯正或預防等改善措施,並應確認該等措施之有效性。
各單位應依據風險管理監督結果與內外部環境,持續改善並適度與利害關係人進行風險溝通,以確保其持續適用與有效運作。
危機處理
各單位危機處理應與風險管理架構相互結合,對於經過風險處理後仍高於可容忍程度之風險,應預先規劃危機之預防、應變、復原等各階段因應措施。
各單位應依據危機之類別,訂定危機緊急應變計畫,配合本局之「災害防救通報及處理作業要點」及「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說明」適時啟動本局之緊急應變小組,並包含危機應變策略、公關溝通、善後處理等標準作業程序,並應力求機動與彈性,以適應特殊緊急事故,並透過測試與演練,驗證計畫之有效性。
各單位除強化危機處理整體概念外,應著重協調機制、危機溝通及相關案例之探討,並應建立內外部即時通報窗口及機制,善用各種溝通工具,交換最新資訊,掌握最新狀況。
各單位於危機處理完竣後,應依經驗及事實,做成知識物件案例,俾供學習及檢討改進。對處理危機結果發現異常事項,應提出矯正或預防改善措施,並確認該等措施之有效性及回饋風險管理機制持續監控。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同仁、園區從業人員及民眾之學習環境及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圖書室(以下簡稱本室)之典藏含書籍、期刊及其他資料(如:DVD等)其閱覽、外借以本局及園區事業單位員工為限,相關手續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室開放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9時至16時,國定例假日停止開放。
閱覽規則:
(一)凡進入本室閱覽人員,應保持肅靜,手機請關機或改為靜音模式。圖書室內禁止喧嘩、使用手機、吸煙、攜帶飲料及食物入內食用。
(二)私人物品、提袋、手提箱或大型紙袋應置於置物櫃,貴重物品請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三)本室藏書採開架式,得自由取閱,閱畢後,如不確定書籍原位,書籍得交服務人員歸位,以免紊亂。
(四)本室圖書借閱,禁止在書上劃記、批注或折疊、污損,如有上述情形,按書刊賠償規定處理。
(五)讀者借閱圖書,可先檢索電腦目錄查詢系統或逕自書架上取閱。
(六)凡不遵守上述規定,經勸導仍不改善者,本室得隨時請求其離開,並取消其使用本室圖書資料及相關服務項目之權利。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所轄各園區之工商服務大樓(以下簡稱工商大樓)以提供園區金融、商務、會議、餐飲、購物及科技服務等多功能使用,並提昇園區生活服務品質為目標;為建立事業單位申請進駐本局工商大樓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申請進駐對象
(一)銀行業、旅行業、保險業、會計師、律師、企業管理顧問、人力資源、餐飲、零售及其他提供工商服務、生活機能服務之事業。
(二)相關科技發展之研究機構。
(三)園區事業(科學工業除外)或純為提供科技產品及技術暨售後服務性質,確無製程之科技服務業。
(四)經獲准進駐之科學工業,其於籌設階段、廠房興建未完成前,或現有廠房空間不足時,得申請進駐工商服務大樓。
(五)其餘經進駐工商服務大樓審查小組會議審查,獲准進駐之事業單位。
申請進駐資格
申請進駐之事業單位需為已依我國相關法令合法登記之下列組織:
(一)依公司法組織之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依商業登記法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依法於中華民國境內辦理登記)
(二)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或其分公司
(三)法人團體
(四)公、協會
(五)學會
(六)政府相關機構
(七)學校
(八)其他經本局核可之事業單位
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備齊以下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件一)
2、營運計畫書。
3、區外總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其他非公司組織者,繳交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1份(非特許行業免檢查驗證)。
5、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於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准函影本1份。
6、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二)前項營運計畫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1、組織團隊:含申請單位簡介、營運經驗、駐區組織架構等項。
2、營運機能:含申請駐區營運內容、服務對象、財務規劃、進駐時程等項。
3、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4、資源配置:含租賃營運場所之配置、裝修計畫、使用計畫及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等項。
5、協同承諾:表明遵循下列事項之承諾:
(1)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
(2)有關工商大樓之管理規章。
(三)若未依前點規定備妥文件,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經退件者,6個月內本局得不予受理相同案件之申請。
(四)本要點公佈實施前已獲本局核准進駐者,得不須重新申請。
核方式
(一)事業單位提出申請後,由本局組成審核小組,以書面或開會方式辦理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單位進行簡報說明。
(二)審核小組審核之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申請者所提申請文件。
2、園區當時之發展狀況、政策、區內此類行業或服務供需情形。
3、事業之經營情形。
4、申請單位如先前有申請遭拒或廢止駐區之事由。
5、其他相關條件審核。
(三)審核小組依下列標準提出審核意見及結果:
1、不同意(有下列情況之一者):
(1)申請進駐事業單位之申請資格、經營情形或營運計畫未符進駐工商大樓之狀況。
(2)該事業進駐不利於園區之整體發展政策或可能導致區內此類服務供需失衡之情形。
2、有條件同意:
該事業單位符合進駐之申請資格,其進駐合於園區之整體發展政策,且無導致區內此類行業、服務供需失衡之情形;但其營運計畫尚需做部分修正,於書面修正後,即可同意進駐。
3、同意:
申請進駐事業單位之各項審查因素皆已符合進駐之要求。
(四)經審核小組同意准予進駐者,由本局發函通知,並據以辦理後續之租約簽訂事宜。
(五)未經本局同意進駐者,於本局通知後,6個月內本局得不再受理相同事業單位之進駐申請案,仍提出者,本局得不經審核小組審核,逕予駁回。
進駐廠商應負擔事項
(一)經同意進駐營業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之次日起1個月內辦妥進駐工商大樓之租賃程序。
(二)經同意進駐營業者,應按下列時程辦理進駐:
1、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後1個月內向本局建管組提出室內裝修圖說審查。
2、應於簽訂租賃契約後3個月內進駐、營運。
3、營運計畫書所訂進駐、營運期程較前述規定短者,依營運計畫書所訂之期限辦理。
4、已簽訂租賃契約滿3個月尚未完成進駐、營運者,得向本局申請展延,最長以1個月為限。
5、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已獲准進駐工商大樓且現仍營運之事業單位,擬擴充其承租之營運場所者,應重新提送營運計畫書,依本要點第5點規定辦理。
(四)進駐工商大樓之事業單位,應依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之規定,繳交管理費。
(五)進駐工商大樓之事業單位,除政府機構或經本局核准者外,應依與本局簽訂之租約規定,繳交押租金。
(六)進駐工商大樓事業單位應遵守相關法規及行政命令。
同意進駐之廢止
(一)經同意進駐營運者,若有違反本要點第6點之規定或其營運計畫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得廢止其進駐同意之核准,並依租賃契約之規定終止租約並限期遷出。
(二)經本局廢止其進駐之核准者,本局於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進駐之申請案。
借閱規則:
(一) 書刊資料外借憑借書證辦理。借書證申請辦法如下:
1. 凡本局員工,職員證視同借書證。
2. 園區事業單位得以團體為單位,填具申請卡及承辦人職員證至本室辦理借書證,其有關賠償由單位負責。遇承辦人變動時,各該單位應來函通知本室,俾利作業。
(二) 借閱辦法如下:
1. 本局人員每人限借圖書3冊、過期期刊3冊及其他資料3件。
2. 園區事業單位發放借書證依其員工人數而定,未滿500人者,發借書證2張,超過者,每增加500人,加發借書證2張。每張借書證限借圖書、過期期刊及其他資料各3件。
3. 1個單位擁有2張以上借書證時,不得交替使用連續借閱同1本書刊。
4. 參考工具書、當期期刊、報紙或蓋有本室「不外借」圖章者,概不外借。
5. 借閱期限,圖書以不超過2星期,期刊及其他資料以不超過1星期為限。
6. 借閱數量已滿定額者,在未歸還期間不得另借他書。
7. 借閱期滿得續借1次,期刊及其他資料不續借。但所借圖書已被他人預約者,不得續借。
8. 欲借已被他人借去之書刊,可辦理預約手續。
(三) 本局各單位基於業務需要所申請之專業性參考工具書,經本室分類編目後,可由該單位主管簽填「長期借閱單」辦理長期借閱,使用完畢,歸還本室,並應依第4點第4項之規定。長期借閱書刊每年清查1次,借閱單位應送回本室整理,借閱人員離職,須辦理交接。
(四) 借閱書刊及其他資料須在期限內歸還。
(五) 借閱書刊資料如有逾期不還者,每逾1日(放假日不包括在內)停止該張借書證借書權利3天,最長停借期限為3個月。
(六) 借閱書刊資料如有遺失、污損等情事,得依以下辦法賠償之:
1. 以購買原書刊資料之同一版本或同一卷期為原則。
2. 凡絕版書刊或無法購買原書時,國內書刊資料得照原書刊定價2倍之現金賠償,國外書刊資料按定價2.5倍賠償。
3. 套書中之1冊或數冊遺失、污損,若不能購得單本時,以現金賠償整套圖書為原則。
4. 園區各事業單位借書證應妥為保管,如有遺失,應立即向本室申請作廢辦理補發,倘因被冒用,造成圖書之損失,應由各該持證單位負賠償責任。
借閱人離職時,應先歸還借書,方完成離職手續。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園區事業之營運服務,建立工商服務業申請進入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業之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工商服務業,係指銀行、旅行、保險、會計師、律師、企業管理顧問、餐飲、零售、貨運報關業及其他提供生活機能服務之駐區服務事業;其駐區組織型態應為依公司法組織之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或依商業登記法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及其分支機構,但依事業相關法令規定不受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範者,不在此限。
本局依法將場地委託廠商經營,該場地引進工商服務業者,其營運、管理駐區審核作業,由本局各權責單位依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要點,園區自建廠房及已出租標準廠房內自行引進工商服務業者,亦同。
本局委託興建營運之建築物,若將其部份場地出租予引進之工商服務業,應向本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一),經同意後始得進駐,惟本局各權責單位另有規定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點。
非屬前點規定之本局所有廠房、建築物為引進工商服務業,得在本局網站公開資訊,受理工商服務業駐區申請。
合乎第2點規定之工商服務業,申辦在第4點規定廠房、建築物內駐區服務,本局應審核驗證下列文件:
(1) 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2) 營運計劃書。
(3) 區外總公司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獨資、合夥、會計師及律師業免檢查驗證)。
(4) 區外獨資、合夥事業之商業登記核准函影本1份(公司、會計師及律師業免檢查驗證)。
(5)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特許營業執照影本1份(非特許行業免檢查驗證)。
(6)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於園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之核准函影本1份(非分支機構免檢查驗證)。
(7)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1份。
前項營運計劃書內容應依序載明如下:
(1) 組織團隊:含申請單位簡介、營運經驗、駐區組織架構、駐區時程等項。
(2) 營運機能:含申請駐區營運內容、對象、財務規劃等項。
(3) 服務特性:含服務策略、方式、未來展望等項。
(4) 資源需求:含租賃營運場所及配置使用計畫、水電等公共設施需求等項。
(5) 協同承諾:表明遵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相關法令所規定事項之承諾。
若未依前點規定備妥文件,經本局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應予退件,經退件者,6個月內本局不予受理相同案件之申請。
本局於工商服務業備齊應具文件申請駐區後,應即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5人(含召集人)及台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中部辦事處推派會員廠商2人代表組成審核小組,由本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進行審核(本局委員建議名單格式如附件三)。若同一場所有多家廠商申請駐區,得進行評選作業,其評選方式如附件四。
前項審核小組於擇期召集成員達5人以上與會者,始得進行審核,並應依本要點審查申請內容與營運計劃書、先前申請遭拒情形、事業履約狀況、事業之聲譽或廢止駐區事由,且參酌當時園區發展狀況、區內此類服務供需情形及相關環境條件,以多數決做成審核結果提供本局核定是否准予駐區。經拒絕駐區者,於本局通知後,6個月內不再受理相同申請案,仍提出者,本局得不經審核小組審核,逕予駁回。
申請駐區之事業與本局有行政爭訟者,在行政爭訟確定前,本局得暫停其申請案之受理及審核。
經核准駐區營運者,應於核准日起3個月內辦妥區內租賃營運場所程序,並於核准日起6個月內開始營運;屆期仍未辦妥前揭租賃程序或開始營運,且未事先獲准展期者,視為放棄,且6個月內不再受理其駐區服務申請案。
已獲准駐區且現仍營運之工商服務業,擬擴充其承租之營運場所者,得向本局申請增租,並得不經審核小組審核逕行決定之;情節複雜者,依第7點第1項規定辦理。
經核准駐區營運者,若有違反其協同承諾,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而逾期未改善者,本局將提報審核小組審核,廢止駐區許可。
經廢止駐區許可者,本局將終止其營運場所之租約並限期命該事業將原於營運場所購置之設施及人員遷出園區;逾期未遷出者,本局得逕行依法處理。
訂定目的: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建築物公共安全,定期執行抽驗本園區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年度安全檢查結果,特訂定本要點。
抽驗對象:本園區自97年10月份起完成年度安全檢查之建築物一般昇降機(不含廠內專供勞工用電梯)及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
抽驗方式:由本局所委託前點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之機構(以下稱機構)協助抽驗。機構所指派協助抽驗之人員,須具備檢查員資格,且不得為該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之檢查員及保養專業廠商之專業技術人員。被抽驗設備管理人及專業保養廠商需配合到場。
抽驗設備篩選:依各該設備每月完成安全檢查結果件數,應就取得使用執照20年以上、15年以上未滿20年、10年以上未滿15年及未滿10年之建築物昇降及機械停車設備,需分別抽驗每月安全檢查件數之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及百分之十以上,當月安全檢查件數未滿10件者以一件計;以公有建築物、停車場及營業場所為優先抽驗對象,每年抽驗案件應避免與前一年度抽驗案件重複。
抽驗時間:由本局依每月完成之安全檢查資料依前點抽驗比例篩選後,排定時程,請機構排定協驗檢查員,並函知園區廠商配合通知專業保養廠商配合到場,如有特殊因素(如園區廠商作業因素等)或抽驗數量過多須延長抽驗辦理時間,最遲須於50日內完成。機構不克協助派員者,本局另行委請其他機構協助辦理。
抽驗項目須依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如附表1)、建築物自動樓梯安全檢查表(如附表2)或建築物機械停車安全檢查表辦理(如附表3)。
抽驗結果處理:由本局按季彙整上一季檢查結果彙報內政部營建署。經抽驗不合格者,檢查人員應即時報請本局,並通知專業廠商及管理人改善;其有危險之虞者,應通知本局勒令該設備停止使用並改善。改善後之設備,需辦理複檢。複檢仍不合格者,本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4項規定廢止其使用許可證。
協助抽驗費用與限制:以論件計酬,不另支給交通費,每件費用以新台幣 1000 元以內計。每日每一檢查員抽驗件數不得超過4件。
抽驗費用請領:機構於當月份抽驗完成後10日內,將抽驗結果相關彙報表(如附表4)、明細表(如附表5)及檢查表併同發票彙送本局辦理請款,如抽驗結果有不合格之處,應檢附照片。
檢查人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檢查標準執行抽驗,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公正謹慎執行,如發現有抽驗不實者,不予請款,其已支付抽驗費用繳回,本局並依建築法第91條之2規定處理。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所屬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範圍:本局行政大樓(中科路2號)101、401、402會議室、4樓中庭、1樓中庭大廳、1樓展示區、戶外圓型廣場及工商服務大樓1樓大廳。
適用優先順序: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時,以最先繳費者優先;同時繳費者以園區內已進駐廠商優先,同一順序又同日繳費者由本局抽籤定之。
申請程序及審核:申請使用本局設施,應於使用日前14日以書面(附件2)向本局提出申請,俟本局審核後通知繳費,並於使用日前7日前繳清場地維護費。
延期及取消使用流程: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延期或取消使用,採下列方式處理:
(1)如有延期必要,需於使用日前7日以書面(附件3)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如欲取消使用,應以書面(附件4)告知;未於使用日前7日告知者,所繳納場地維護費不予退還,於使用日前7日告知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80%。
(3)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部。
(4)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30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局得取消使用並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費用收取原則:
(1)租用本局設施,依本局設施租用收費基準表(附件1)繳納場地維護費及清潔費。
(2)相關活動由本局協辦者,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
(3)其他機關、團體與本局共同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4)工商服務大樓進騅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樓1樓協辦之各項活動,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
(5)工商服務大樓進騅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樓1樓大廳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大樓設施;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得不予退還。
(1)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2)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損及本大樓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4)造成本局所屬場所秩序紊亂者。
(5)辦理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等與本園區設立宗旨不符之各種活動。
(6)辦理營利性質之商業活動;但已入區廠商辦理其產品之展示等活動除外。
(7)其他經本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與本大樓設施設置目的不符,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本局設施開放租用時間、設備及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1。
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局設施,如需佈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使用公務設施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局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申請使用本局設施者,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安裝強光照明、錄影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
場地使用規則:保持場地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本局公務車輛派用,依車輛管理手冊或其他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各單位申請調派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 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 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 經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 其他緊急事故。
公務車派用應於前1日填妥派車單,並經主管人員核准後,送秘書室按照各單位送到派車單先後緩急依次調派,惟當日因緊急公務或長官臨時交辦事項,須立即馳往洽辦者得於當日申請派車。
組室因業務需要用車頻繁,經簽奉局長核可後得分配固定車輛優先使用,以減省派車程序,但仍應指派專人保管並依規定填寫派車單,及隨時填註「公務車輛行駛里程紀錄表」(附表1)、「公務車輛用油月報表」(附表2)及「公務汽車高速公路使用回數票秏用月報表」(附表3),按月簽奉核後,送會秘書室彙整車輛管理資料;秘書室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檢車輛保管及使用情形。
因公外出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申請用車人員,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僅能就現有車輛調派。
使用公務車人員,必須遵守派車單申請路線行駛,不得中途要求駕駛人員變更及延長路線,駕駛人員於任務未完成時,不得因私務有中途擅離職守或提前返局情事。
各單位如於同一時間申請用車地點相同者,必須自行協調,再行派車。
非載運重型器材或物品,乘車人數未達3人以上者,不予派車;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車:
(1) 用車事由不符規定。
(2) 申請單位未核章。
(3) 塗改到達地點。
(4) 日期不符。
申請派用公務車者,秘書室得就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儘速通知原申請人無法派車或調派用車時間。
目的及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及國際競爭力,並統合園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加強道路管理,維護交通安全及園區觀瞻,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固網、有線電視、行動通訊或其他經本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使用業者:指得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之業者。
(三)管:指在寬頻管道中所埋設的3或4英吋管。
(四)期間:本要點相關規定未有明定工作日或日曆天時,一律以日曆天為準。
寬頻管道之租用申請:
本局以管為單位透過申請方式承租給使用業者佈設纜線。申請租用時,使用業者應向本局提出申請。以一般公文書或申請書表為之(寬頻管道租用申請書表及作業流程另公佈於本局網站供業者下載參考使用)。
寬頻管道纜線維護作業申請:
使用業者如需進行纜線維護及人手孔啟閉作業時,應向本局提出申請,非經書面(如公文、傳真等)同意不得任意進場施作,以維各管道纜線之安全。
寬頻管道之租金標準:
使用業者應於本局核定次日起60日曆天內完成簽訂使用寬頻管道之契約(以下簡稱租用契約),並依規定繳納使用租金及履約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寬頻管道租金單價以每公尺每月計價,租期不到1個月以1個月計算,租金單價本局得每年檢討後調整之。租金單價於租用契約中載明,其法定營業稅外加且繳納方式以1年為1期,分年繳納,並於簽(續)約時繳交。租賃期間以1年為限,如使用業者欲續租時,應於租期屆滿前2個月以書面寄送續租契約予本局,本局則應於收到續租契約後1個月內表示是否繼續租賃;租賃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2個月前書面通知本局,於該2個月通知期間,無論使用業者是否已遷出纜線,均應給付租金。經本局許可並自行拆除纜線及恢復原狀後,無息退還自本局確認通過次日起該未到期之租金,其中未滿1個月之天數,該天數不納入退費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
寬頻管道之保證金須繳納新台幣10萬元,並於全部使用契約屆滿不續租或皆終止後且無待處理事項後申請退還。另保證金不得抵繳租金且保證金如有扣款事實發生時,使用業者須於本局通知文到次日起,10工作日內補齊保證金,違者本局得逕以提前終止使用契約方式處理。
寬頻管道使用權之移轉規定:
寬頻管道使用業者非經本局書面同意,不得將使用契約之權利轉讓予他人。如有經營電信纜線電路出租業務時,其出租期限不得逾使用契約之期限。
寬頻管道使用後應回復原狀:
使用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其事由發生之日起30日曆天內,移除已佈設之纜線,回復寬頻管道之原狀。
(一)使用契約屆滿不再續約。
(二)使用業者違反本國相關法令或本要點相關規定,經本局提前終止使用契約,其已繳納之租金,扣除已使用天數,使用業者未使用並已預繳租金之天數,其租用終止日以使用業者回復寬頻管道原狀並經本局確認同意當日為準,使用業者未使用並已預繳租金之天數,其中未滿1個月之天數,該天數不納入退費計算(以月為計算單位)。
使用業者因故不再繼續使用且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本局得逕行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將自保證金中扣抵,若不足扣繳之金額則將依法求償。
寬頻管道違規、占用之處置:
非經本局書面同意,不得占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違者,本局得立即強制拆除或剪除纜線,所需費用由使用業者負擔,同時本局得於3年內不接受其申請寬頻管道租用申請。
寬頻管道維護範圍:
寬頻管道主體(如管、管塞、人手孔銜接管、纜線托架、換氣、排水等保安設備等)維護工作由本局負責。
收納於寬頻管道內之管線及附屬設施(如電信光纖纜線、有線電視纜線、接線盒等),則由使用業者自主檢查。
寬頻管道不論遭受天災或人為惡意破壞,本局只提供管道主體修復,至於管線及附屬設施部份則由使用業者自行修復,且不得要求本局補償或賠償。若為人為惡意破壞者,本局應協助使用業者查明歸責單位及其後續處理事項。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所屬停車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行政大樓及工商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地下1、2樓之停車空間,由本局統籌管理。
本大樓停車場開放時間,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告上班日6時至22時止,其餘時段均不開放;非開放時間不受理臨時開放進出。
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啟大燈、遵循速限並依標示行駛,停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
停車場內禁止吸煙、洗車等與停車場目的無關之任何活動。
車輛內嚴禁放置任何易燃及爆裂物品。
進入本停車場停車之民眾,自進場時起至離場未滿1小時者不計費;停車逾1小時者,每30分鐘計收場地清潔維護費新台幣10元。
本局員工及進駐工商大樓廠商依租用面積取得固定停車位者得免計費,至本局洽辦公務及出席會議活動之來賓經本局核准者亦同。
票卡遺失者,計費方式自繳費當日7時起至取車離場時止。
已抽取票卡之停車民眾,應於離場前至收款機繳費後10分鐘內離場;但至本局洽公或出席會議活動之來賓,應於離場前取得管理局之證明,至服務台消磁後離場。
如因管制設備故障無法按時駛離,應立即通報相關人員處理並凍結收費計時,若未通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折減停車計費。
本大樓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或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駕駛人如毀損本大樓設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人在停車場內發生車禍事故者,由駕駛人報警處理或雙方合意解決。
本局為提昇採購效率及有效防制流弊,並落實政府採購法令,特訂定本要點。
本局各項採購業務之招標、開標及決標由採購中心辦理。採購案之採購需求暨規劃、履約管理及驗收,由請購單位辦理。
本局各項採購應由請購單位填列請購單送承辦採購單位會會計室簽辦,新台幣10萬元以上採購案件應以簽陳核。
講師費、顧問費、審查費、公關費、宣導品、個人攜帶式物品,以核准文件辦理。
本局各組室購置、定製財物,所填列請購單應列明所需財物之名稱、規格(圖樣、品質、功能)書或規範書、用途、單位、數量、交貨期限、交貨地點、經費來源等。
各請購案件除因緊急性並經核准者外,請購單位應考量採購作業及公告時間提前提出。
各組室於年度開始前應預估全年需求,併相關預估金額資料送承辦採購單位辦理彙整。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本局辦理採購案件之分層核定,悉依附表一「本局各類經費分層核定表」辦理;各類採購案件之底價核定悉依附表二「辦理採購案件底價核定表」規定辦理。
請購單位簽辦採購需求時,應先就採購案件提供需求規格、訪查市場價格、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等資料。
若有需成立評選(評審)委員會之採購案件,由請購單位提供評選(評審)委員建議名單。
凡應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案件,請購單位應於奉核准後檢附有關文件,如請購單或經奉核准採購簽呈、預估價格資料、預算書、契約草案、廠商資格資料、投標須知等,移送承辦採購單位續辦採購事宜。
為增進行政效率,減少不必要錯誤,採購中心應研擬提供採購作業相關定型表單、簽稿、範本。
請購或承辦採購單位須對採購案進行訪價及擬訂預估金額,並於底價會議提報。採購案如屬電腦相關專業知能產品、營繕工程或勞安、環保等相關案件者由請購單位進行訪價及擬定預估金額。有關底價訂定程序如下:
(一)承辦採購單位於開標前召開底價核定會議。底價會議成員由請購、承辦採購單位主管及底價核定人共同參與。底價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如因差假無法出席者得授權代理人出席,並應備妥授權代理書面資料附卷。
(二)請購案承辦人應列席說明採購理由並提出訪價過程、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並備詢;於完成說明、分析或備詢後離席。
(三)底價訂定成員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預估金額充分討論後訂定。底價密封後由承辦採購單位主管保存,至開標時交主持人啟用。
廠商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作為擔保時,必須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有效期限,並應確實對保、驗印。
承辦採購單位須將廠商蓋妥印章之合約,簽會請購單位審核後陳報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定。並於送交文書單位用印後分送廠商、請購單位、會計室及承辦採購單位保管備用。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園區之管理,發揮分工合作精神,提高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本局主管會議(以簡稱本會議)由局長指示召集,每3個月或經局長指定並得召集所屬單位舉行擴大局務會議。
本會議及擴大局務會議由局長主持,局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局長指定之副局長代理之。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三)一級單位主管。
(四)本園區保警中隊中隊長。
因業務需要經局長指定之人員,得列席主管會議;應行出席本會議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請假,並請適當人員代理之。
擴大局務會議出席人員除第四、五點人員外,另包括科長級以上人員、所屬園區辦公室負責管理人員。
本會議之範圍如下:
(一)本局重要政策之討論事項。
(二)本局重要工作計畫之執行列管事項。
(三)本局各單位重要工作報告及討論事項。
(四)本局所轄各園區管理事項。
(五)本局所涉法規報告事項。
(六)局長交議事項。
(七)其他有關本局興革之重大事項。
各單位提送本會議報告事項,應於會議前一日檢附報告資料送由秘書室列入議程;各單位所提工作報告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其報告之順序由秘書室排定並事先通知。
主管會議紀錄陳核後由秘書室分送所屬各單位,其決定事項應執行者,各單位即依照紀錄辦理,不另行文;各單位對本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應於下次主管會議提出書面或口頭報告。
本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本局工友。所稱工友,指本局預算員額編制內之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含駕駛)。
工友之工作項目,由本局視業務需要分配指定。
進用人員悉依行政院頒「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應依規定時間服勤,勤奮盡責,不得遲到早退、無故離開。服務單位認有延長服勤之必要時,應依加班有關規定辦理。請假應先向服務單位提出,經核准後,始得離去。
上班時間,應在指定處所工作或待命,不得聚眾嬉戲、酗酒賭博、高聲喧嘩。
應服從管理人員調度及長官指示,不得逃避推諉,並應專心本職工作,除交辦任務外,不得從事外務或藉故在外遊蕩。
儀容衣履應整潔、禮貌週到、態度須和藹。遇有來賓接洽詢問,應親切接待,妥為說明,並立即通報。
接聽電話,答詢聲調,均應謙和有禮。
不得洩漏機關機密,傳遞公文對於文件內容不得翻閱,並不得延誤時效;對於公物用品,應保管愛護,節約使用。
同事間要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打架或謾罵威脅。
不得擅引外人進入機關參觀,及攜帶違禁物品進入機關。
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及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每日上、下班應親自簽到、簽退。但因工作性質特殊,經單位主管核准者不在此限。
執行職務應嚴守行政中立、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不可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每日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上午8時30分至12時30分,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為因應業務需要經會議同意,得調整或延長工作時間,其延長之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申請延長工作時間,其服務單位主管應嚴予審核,人事室、秘書室並得派員實地查核,避免浮濫。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經會議同意後,得將其2週內2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2小時,每週總工作時數以不超過48小時為原則。
第1項正常工作時間,經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數以不超過48小時為原則。
例假除依勞動基準法及行政院頒工友管理規則另有特殊規定外,比照本局職員調整為週休二日。
女性同仁其子女未滿1歲,須親自哺乳者,於休息時間外,每日得於工作時間內哺乳2次,每次以30分鐘為限。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得將本規則第16條所定之工作時間延長之。延長之工作時間,應於事後補給適當之休息。
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補休方式,依工友管理要點辦理。
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得休假;但得配合人事行政局發佈之上班時間調移之。
工友在本局連續服務滿一定期間者,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2)工作滿3年者,第4年起14日。
(3)工作滿6年者,第7年起21日。
(4)工作滿9年者,第10年起28日。
(5)工作滿14年者,第15年起30日。
工友因有事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合計不得超過5日,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1年合計不得超過7日。已滿規定期限之事假,按日扣薪。1年合計不得超過14日。
工友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下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1)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申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不得超過1年。
普通傷病假超過前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工友本人結婚者婚假14日,除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延後給假外,應自結婚之日起1個月內請畢。
工友請喪假依下列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1)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15日,工資照給。
(2)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10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喪假5日,工資照給。
女性工友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8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分娩後,給產假42日。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42日;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21日;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14日。產假及流產假一次請畢。
工友之配偶分娩時,得請陪產假3日,於分娩當日及前後二日之五日內擇其中三日請假,工資照給。
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依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請假者,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服務單位得要求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
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休假:
(1)非因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2)曾受僱為各機關編制內職員、工級人員或駐衛警察者;或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者。
(3)曾依據法令規定由本局進用按月支給工資,或受僱為本局臨時員工或工讀生,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者。
前項第1款、第2款人員,其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於受僱滿1年後,准予併計原服務年資休假。
工資應按規定支給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各機關學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之。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敘餉級標準表規定辦理。但以提敘至本餉最高級為限。
工友之工資配合本局職員發給之時間辦理。
工友在本局服務至年終滿1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1年,但已達6個月者,另予考核,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1)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2)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之年資。
(3)在同年度內,由普通工友改僱為技術工友者。
工友年終考核及獎懲,依下列規定:
(1)甲等:80分以上。晉本餉1級,並給與1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1級,並給與1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2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
(2)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晉本餉1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給與1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次年仍考列乙等者,改晉年功餉1級,並給予半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其餘類推。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予1個月半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
(3)丙等:60分以上,不滿70分。不予獎懲。
(4)丁等:不滿60分。解僱。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1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1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列丁等者,解僱。
本條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均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年度內請事、病假日數超過規定假期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工友獎勵分左列三種:
(1)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工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嘉獎:
(1)工作勤奮,任勞任怨,認真負責,服從指導,足堪楷模者。
(2)提高工作效率,增加服務品質及工作績效優異者。
(3)操守廉潔,品行端正足資表揚者。
(4)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5)著有其他功績者。
工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小功:
(1)對本局業務提出建設性之建議經採納實行,具有顯著功效者。
(2)愛惜公物,撙節物料,著有具體成效者。
(3)對危害本會利益之事項,舉發並查明屬實者。
(4)遇有災變,勇於負責,處置得宜者。
(5)著有其他較大功績者。
工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大功: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災變,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2)在惡劣環境下冒險犯難盡忠職守完成任務者。
(3)辦理重要工作於期限內完成並具有特殊功績者。
(4)主動策劃興革建議,或引進新技術、新方法、新工具,經採擇實施有良好效果,對本局有重大貢獻者。
(5)維護本局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6)著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工友懲戒分左列三種:
(1)申誡
(2)記小過
(3)記大過
工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申誡:
(1)在上班時間談天嬉鬧,怠忽工作者。
(2)妨害工作場所秩序,或破壞環境整潔衛生者。
(3)不遵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者。
(4)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情節輕微者。
(5)出入工作場所不遵守規定,或拒絕門禁人員依規定之檢查或查詢者。
(6)其他違反本局之規定,情節較輕者。
工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小過: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者。
(2)經常怠忽職責或擅離崗位,嚴重影響工作氣氛和同仁工作士氣者。
(3)攜帶違禁或危險物品進入工作場所者。
(4)對主管人員態度傲慢,不服管理,或對同仁惡意攻訐或誣告、偽證而製造事端者。
(5)其他違反本局之規定,情節較重者。
工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予記大過:
(1)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致使本局蒙受損失者。
(2)違反紀律或行為粗暴擾亂工作秩序者。
(3)造謠生事或洩漏公務機密情節重大者。
(4)冒領或浮領各項津貼費用經查確實者。
(5)其他違反本局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工友懲戒之累計,申誠3次累併為記小過;記小過3次累併為記大過。且同一曆年內經功過相抵後累記大過滿2次者,得予解僱。
工友有獎懲者得依左列規定相抵:
(1)嘉獎與申誡相抵。
(2)小功1次或嘉獎3次與記小過1次或申誡3次相抵。
(3)記大功1次或記小功3次與記大過1次或記小過3次相抵。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2)業務緊縮。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作人員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依下列規定: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工友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未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工友依前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符合退休規定者依第54條之規定辦理,不合退休規定者,發給資遣費,並依下列規定計算:
適用勞退舊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如下:
(1)繼續工作滿1年者,發給相當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2)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適用勞退新制之工作年資,其資遣給與標準:每滿1年發給0.5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機關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機關主管人員或其家屬、主管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人員及其家屬,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本規則情節重大,或年終考核、另予考核列丁等者。
(5)故意損壞機關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機關機密,致機關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3日或1個月內曠職達6日者。
勞動契約終止時,經辦妥離職手續者,經勞方申請機關應發給服務證明書。
工友及臨時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1)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
(2)工作25年以上。
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其退休或終止僱用契約:
(1)年滿65歲。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
工友退休服務年資之採計,依行政院頒「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辦理;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退休金之給與,自退休人員退休之日起30日內給付之。
退休人員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予以補償。
在職期間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依勞動基準法所訂退休金標準發給撫卹金,服務未滿3年者,以3年論。並依規定請領勞工保險死亡給付。
機關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或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個人專戶。
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均參加勞工保險,享有保險給付權利。
工友之子女教育補助、結婚補助、生育補助、喪葬補助等生活津貼,依行政院每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開機關與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座談會,檢討工作、生活、福利等事項。
本局依有關安全衛生法令規定,得辦理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安全衛生。
凡本局工友、臨時人員及工讀生均應遵守安全衛生有關規定,服從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指導。
本規則如有未盡事項,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規則送經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亦同。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規定事項,爰訂定本須知。
申請閱覽、抄錄、複印等資料或卷宗檔案(以下簡稱應用),應以書面向本局申請;未以書面申請者,受理單位應告知其應以書面申請。
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應備有本人照片之有效身分證明文件。未成年申請應用本局檔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
申請檔案閱覽者,應先填妥閱覽申請書(如附件一)後,向本局秘書室辦理。閱覽申請書應載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住(居)、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申請項目、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申請目的、申請日期等。
本局受理申請後,申請案件如有不符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本局受理申請後,應自受理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為准駁,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但有「檔案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資訊法」、「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營業私密法」、「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法規規定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提供,並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一)檔案內容涉及國家機密。
(二)檔案內容涉及個人犯罪資料。
(三)檔案內容涉及工商秘密。
(四)檔案內容涉及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資料。
(五)檔案內容涉及人事及薪資資料。
(六)檔案內容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
(七)檔案提供應用有侵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正當權益之虞者。
(八)其他。
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並應出示審核通知書、身分證明文件,並完成登記程序後,始由承辦人陪同閱覽檔案。
申請人不得攜帶器材抄錄、複印(製)檔案。
申請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拒絕提供檔案閱覽。
承辦人員檢核申請人證件無誤後,應將其身分證明文件暫時代管,於閱覽完畢點收受後交還。
申請人如需輔佐人陪同檔案閱覽,應事先提出申請。
前項輔佐人以1人為限。
檔案閱覽時,不得僅由輔佐人單獨在場,申請人對其輔佐人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閱覽之本局檔案,應於閱覽當日下午5時前歸還。申請人及其輔佐人於閱覽完畢後,應將檔案歸還受理單位並經點收無訛後,始得領回身分證明文件;如有隔日繼續閱覽之必要者,仍應重新辦理申請。
檔案經電子儲存者,其閱覽以影像或複製品為原則。
申請人閱覽本局檔案,應保持資料之完整性,遵守本局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如有發生下列情形者,依檔案法第26條規定,停止其閱覽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一)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或其他損壞資料或卷宗之行為者。
(二)有拆散資料或卷宗之行為者。
(三)有其他不當行為經勸告仍不停止者。
閱覽、抄錄、複製本局檔案費用,依科技部及所屬機關提供資訊收費標準之規定收取。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所屬場地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適用範圍:本局行政大樓(中科路2 號)101、401、402 會議室、4 樓中庭、1 樓中庭大廳、1 樓展示區、戶外圓型廣場及工商服務大樓1 樓大廳。
適用優先順序:同一時段有多人申請使用時,以最先繳費者優先;同時繳費者以園區內已進駐廠商優先,同一順序又同日繳費者由本局抽籤定之。
申請程序及審核:申請使用本局設施,原則應於使用日前14 日以書面(附件2)向本局提出申請,俟本局審核後通知繳費,並於使用日前7 日前繳清場地維護費;但遇有特殊情形經本局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延期及取消使用流程:繳清場地維護費後,如欲延期或取消使用,
採下列方式處理:
(1)如有延期必要,需於使用日前7 日以書面(附件3)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如欲取消使用,應以書面(附件4)告知;未於使用日前7 日告知者,所繳納場地維護費不予退還,於使用日前7 日告知取消者,退還場地維護費80%。
(3)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退還場地維護費全部。
(4)因本局有特殊需要,於使用日前30 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變更使用時間,如申請人不願變更者,本局得取消使用並退還場地維護費全數。
費用收取原則:
(1)租用本局設施,依本局設施租用收費基準表(附件1)繳納場地維護費及清潔費。
(2)相關活動由本局協辦者,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
(3)其他機關、團體與本局共同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4)工商服務大樓進駐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樓1 樓協辦之各項活動,費用得依該主辦單位應收費用基準50%收取。
(5)工商服務大樓進駐廠商使用工商服務大樓1 樓大廳辦理之各項活動,得免收費用。
禁止使用之情形: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使用本大樓設施;已核准者,應即停止使用,其已繳付之費用得不予退還。
(1)違反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者。
(2)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3)活動有造成重大意外之虞,或損及本大樓建築及設備,不宜繼續使用者。
(4)造成本局所屬場所秩序紊亂者。
(5)辦理具有政治性、宗教性等與本園區設立宗旨不符之各種活動。
(6)辦理營利性質之商業活動;但已入區廠商辦理其產品之展示等活動除外。
(7)其他經本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與本大樓設施設置目的不符,而不宜繼續使用者。
本局設施開放租用時間、設備及租用收費基準如附件1。
設備損毀之賠償:使用本局設施,如需佈置應事先經本局同意,使用公務設施設備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請本局工作人員檢查,如有損毀,照價賠償。
申請使用本局設施者,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須臨時安裝強光照明、錄影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局同意。
場地使用規則:保持場地整潔,禁止吸煙及攜帶食物飲料入場。
海報張貼:申請使用者如須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局指定地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
場地安全維護:場地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及公共秩序應由申請使用單位會同本局協調處理之。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服務並維護所屬停車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行政大樓及工商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地下1、2樓之停車空間,由本局統籌管理。
本大樓停車場開放時間,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上班日6時至23時止,及非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日之星期六7時至20時止。
車輛進入停車場應開啟大燈、遵循速限並依標示行駛,停車應停放於停車格內,不得任意停放及妨礙通行。
停車場內禁止吸煙、洗車等與停車場目的無關之任何活動。
車輛內嚴禁放置任何易燃及爆裂物品。
進入本停車場停車之民眾,自進場時起至離場未滿1小時,及持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者均不計費;停車逾1小時者,每30分鐘(未滿30分鐘者以30分鐘計)計收場地清潔維護費新台幣10元;第3小時起每30分鐘收費新台幣20元。
本局員工及進駐工商大樓廠商依租用面積取得固定停車位者得免計費;配合本局辦理園區發展業務出席相關活動,經個案核准者亦同。
票卡遺失者,計費方式自繳費當日開放時起至取車離場時止,但仍得減免第1小時之場地清潔維護費。
已抽取票卡之停車民眾,應於離場前至收款機繳費後10分鐘內離場;但至本局洽公或出席會議活動之來賓,應於離場前取得管理局之證明,至服務台消磁後離場。
如因管制設備故障無法按時駛離,應立即通報相關人員處理並凍結收費計時,若未通報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折減停車計費。
本大樓停車場僅供停車之用,對車輛或車內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本局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損害,亦同。
駕駛人如毀損本大樓設備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人在停車場內發生車禍事故者,由駕駛人報警處理或雙方合意解決。
本局公務車輛派用,依車輛管理手冊或其他法規及本要點規定辦理。
各單位申請調派車輛須符合下列規定辦理:
(1) 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
(2) 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
(3) 經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
(4) 其他緊急事故。
組室因業務需要用車頻繁,經簽奉局長核可後得分配固定車輛優先使用,以減省派車程序,但仍應指派專人保管並依規定填寫派車單,及隨時填註「公務車輛行駛里程紀錄表」(附表1)、「公務車輛用油月報表」(附表2)及「公務汽車高速公路使用回數票秏用月報表」(附表3),按月簽奉核後,送會秘書室彙整車輛管理資料;秘書室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抽檢車輛保管及使用情形。
因公外出有大眾運輸工具可資搭乘者,應盡量乘用大眾運輸工具。
申請用車人員,不得指定駕駛人或車輛,僅能就現有車輛調派。
使用公務車人員,必須遵守派車單申請路線行駛,不得中途要求駕駛人員變更及延長路線,駕駛人員於任務未完成時,不得因私務有中途擅離職守或提前返局情事。
各單位如於同一時間申請用車地點相同者,必須自行協調,再行派車。
非載運重型器材或物品,乘車人數未達3人以上者,不予派車;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派車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派車:
(1) 用車事由不符規定。
(2) 申請單位未核章。
(3) 塗改到達地點。
(4) 日期不符。
申請派用公務車者,秘書室得就申請事由、公務緩急及車輛派用情形等,作為核派車輛與否之依據。如因緊急事故,致車輛不足分配,得儘速通知原申請人無法派車或調派用車時間。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選拔園區模範勞工,以表揚其對園區產業之貢獻、敬業樂群之精神及各項優良事蹟;及獎勵有關勞工慶祝活動之優勝人員,特訂定本要點。
模範勞工參選資格:凡本園區之事業單位及工商服務業皆可推薦所屬優秀勞工,並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參加選拔:(由本局參考勞動部每年度所訂內容擬訂參選資格)
 (一)為企(產)業之表率,有具體事蹟者。
 (二)對所從事工作之態度具服務熱忱,經考核獎勵有案者。
 (三)對所從事工作之技能有研發及創新之精神,有具體事蹟者。
 (四)辦理服務勞工事務成績卓著,有具體事蹟者。
模範勞工選拔作業
 (一)配合勞動部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作業時程,由本局函請各單位將推薦參加模範勞工選拔人員之選拔表、佐證等相關資料,送達本局辦理選拔作業。
 (二)由本局組成「模範勞工選拔小組」辦理選拔作業,另並得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模範勞工選拔。
模範勞工表揚及獎勵方式:
 (一)表揚:原則於每年五一勞動節慶祝活動辦理公開表揚。
 (二)獎勵:模範勞工每人頒發獎牌1座、獎金(或禮券、禮品,以新台幣5,000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各單位所報送模範勞工資料如有不實者,本局得收回獎座及禮品。
為慶祝五一勞動節,本局得視預算經費狀況舉辦相關慶祝活動及競賽,經評審人員評審出優勝人員若干名,並予獎勵,方式如下:競賽優勝人員每人頒發獎牌1座、獎金(或禮券、禮品,依名次給予不同金額,以新台幣10,000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另為提供園區勞工舒緩工作壓力及交流情誼之機會,以促進勞工身心健康,強化園區凝聚力,本局得視預算經費狀況舉辦其他勞工文康育樂活動競賽,個案評審及獎勵方式於實施時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擬訂辦理。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員工及洽公民眾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本局應防治辦公場所性騷擾之發生,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本局應定期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參加者將給予公假登記及經費補助。另將相關資訊製作成海報、DM等方式於集會、辦公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加強員工及洽公民眾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本局應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管道,將相關資訊於辦公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申訴專線電話:(04)25658588轉6601
申訴專用傳真:(04)25658288
申訴專用電子信箱:divisionp@ctsp.gov.tw
本局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辦公場所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本局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辦公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1名,由局長指定副局長兼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由主席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3人至7人,由局長指定單位主管或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之任期為2年,期滿得續聘(派),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製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及職稱、住所、聯絡電話、申訴之年月日。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14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申訴人者。
本局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處理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申訴處理委員會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本委員會命其迴避。
性騷擾申訴事件應自接獲申訴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申訴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得邀請具相當經驗者協助;另申訴處理委員會要求相關人員或單位提供資料,該相關人員或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訴處理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局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本局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五)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六)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七)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九)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3個月內結案,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申訴處理委員會之調查及處理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再申覆及再申訴機關。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申訴人之日起算。
但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
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訴人對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之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予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局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工作規則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本局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局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本局不得因員工提出本要點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本局職員職務出缺時,採內升與外補兼顧原則,以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職缺採內升或外補方式遴補,考量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得由各出缺單位逕行簽報本局局長決定。
職缺如決定採內升時,應就本局具有該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辦理陞遷考評,擇優陞任。其陞遷考評作業程序及評比方式,分別辦理如下:
(一)考評作業程序部分:
1.具有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列冊,並辦理資績評比(含共同選項、個別選項)。
2.送交符合陞遷資格人員核對,如核對無訛後,簽章後逕送人事室。
3.提交甄審會委員審查,衡酌冊列人員共同選項評分或共同選項及個別選項評分,評定各項考評評分。
4.召開甄審會審查。
5.依審查結果簽報本局局長核定陞任人選。
(二)考評評分方式(詳如附所擬本局辦理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1.陞遷考評項目計分共同選項、個別選項、綜合考評三大項目考評。
2.共同選項(百分之四十)、個別選項(百分之四十)及綜合考評(百分之二十)三大項合計總分數一百分
職缺如決定採外補時,應公開甄選,擇優遴選適當人員遞補。其甄選作業程序及評分方式如下:
(一)甄選作業程序:
1.上網公開徵才(如需備取人員須於簽陳本局局長核可時註明備取名額數,數額不得逾職缺數2倍,時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有效)。
2.篩選符合所訂徵才條件人員。
3.舉行面試或業務測驗(由用人單位主管、人事主任、人事甄審會委員一人組成面試小組)。
4.評定各項考評評分。
5.召開甄審會審查。
6.依審查結果簽報本局局長核定進用人選。
(二)考評評分方式:
由面試委員就學經歷、發展潛力、專業才能等綜合考評,共同評定優先遴選順序。
前述甄審會審查結果,就具有陞遷職務任用資格之人員,依程序報請本局局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同一陞遷序列之職務,其互相調任時,免辦理陞遷考核,直接簽報本局局長核定逕行調任。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職業團體積極推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勞工福利、勞工安全衛生、環境保護等相關公益事項及配合政府政策政令宣導,特訂定本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本項補助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預算科目為環安行政-勞工業務-獎補助費,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與科學工業業務相關並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登記之職業團體,如同業公會及其他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為目的之團體。
依本要點提出申請補助之單位需提具活動企劃書送審,其活動內容為促進園區事業同業和諧關係、增進同業利益之宣導活動,並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始予補助。
本要點補助之計畫範圍為配合本園區廠商公益及政令宣導活動,與本局共同辦理之下列活動:
(一)有關本園區內法令政策之各項專業教育訓練與講座等宣導及活動。
(二)有關本園區內參與社會公益事項等宣導及活動。
(三)有關本園區內促進同業和諧關係、增進同業與園區從業人員利益等宣導及活動。
經費用途:
補助項目包括:辦理活動所需之講師費、評審費、場地費、佈置費、文宣製作費、印刷費、攝影費、郵電費、旅運費、競賽獎金、紀念品、宣導品、保險費、行政文具費及雜費等。
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期間:每年三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
(二)申請單位提具活動企劃書,內容應包括活動目的、預計辦理時間、地點、活動內容、總經費(應列舉明細項目)、擬申請補助經費及項目、預期效益等,函送本局審查。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審查基準及作業程序:
(一)本局就所提活動企劃書審核該活動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第五點所規定之補助範圍。
(二)經費補助額度,每案最多以不超過該活動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且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其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不得逾當年度結帳日期。
(二)辦理經費核銷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1.活動成果報告表二份。
2.支出用途一份。
3.實際支用總經費明細表一份。(如同一案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4.補助經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一份。
5.各項支出憑證一份。
6.領據一紙。
十、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如發現活動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令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四)受補助經費所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按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執行本局未明定項目補助地方建設經費之各項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補助對象:本局所轄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
補助範圍及事項:以園區邊界或設施向外延伸三公里範圍內區域,且其運用應以實施、建設下列事項及計畫為限:
(一)交通改善項目。
(二)加強地方與園區警政之設施、裝備及其專案性計畫。
(三)加強地方與園區消防之設施、裝備及其專案性計畫。
(四)加強地方與園區環保之設施及其專案性計畫。
(五)均衡或提升地方與園區教育、文化水準及其專案性計畫。
(六)加強園區周邊醫療與保健。
(七)辦理園區特定區土地使用、規劃及都市計畫之檢討。
(八)其他經本局與地方協調同意補助之項目。
補助範圍及事項均不含土地取得、維護費用及人事費用,但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需求明細表(工程部分檢附施工預算書),說明申請補助事項內容、預定執行進度及經費運用情形等,以書面向本局提出申請。
申請補助案件由本局主辦組室受理後,就補助事項內容、進度及經費額度等進行初審,經初審通過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未達新台幣一百萬元案件:由主辦組室會簽主計室、政風室及營建組後,陳報局長核定。
(二)新台幣一百萬元(含)以上案件:由主辦組室會簽主計室、政風室及營建組,並提送本局主管會議複審,經複審通過後,陳報局長核定。
經本局核定補助案件,本局將與受補助單位簽訂補助合約,並依實際執行進度撥付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應於核定補助年度內執行完成,且不得將補助經費移作他用。
受補助單位應以提供納入預算證明及領據送本局辦理核銷。
核定補助經費額度與申請經費需求如有差距,或實際執行結果有經費不足情形時,本局不再追加補助經費額度。
已撥付之補助款,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結束如有賸餘時,賸餘款應繳還本局。
業經中央核定補助之事項,受補助單位不得再向本局申請補助。
受補助單位應將本計畫之相關合約、估驗單及付款發票等裝訂成冊並妥適保存,供本局於年度結束或計畫執行完成後辦理抽查,受補助單位應予配合。如發現受補助單位 有違背法令或與補助事項用途不符時,本局得予以追繳。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成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章程。
本會設立於台中縣大雅鄉中科路8號
本會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委員中勞工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三年,勞工代表由勞工直接選舉之,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得推選後補委員一人;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本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本會任務如左:
一、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暫停提撥之審議事項。
二、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數額之審核事項。
三、 關於勞工退休準備金存儲及支用之查核事項。‘
四、 關於勞工退休金給付數額之查核事項。
五、 其他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監督事項。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開會時需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決議時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該決議方視為有效。
勞工退休時,由本局秘書室、會計室依照勞基法核計退休給付金額,經由本會正、副主任委員簽署,並提本局核定,始得支付之。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研發創新,提升施政規劃前瞻性及行政效能,並鼓勵本局同仁依據本局任務,規劃未來願景,運用知識管理方法,推行研發創新工作,以提升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本局同仁均得以個人或集體方式針對本局業務提出研發創新工作,以供本局參考採用,並擇優辦理獎勵。
研發創新工作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研發創新同仁填具「研發創新工作建議書」(格式不拘,得參考學位論文格式)送本局工商組。
(二)由本局工商組彙整後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邀請研發創新同仁列席說明。
(三)評審小組由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各組室主管擔任委員。
(四)研發創新工作經評審後,認為富有願景、具創新性、可行性,足供本局參考採用,應評定等次,等次分為特優、優等與佳作,簽報局長核定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
「研發創新工作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存或潛在問題分析。
(例如問題形成背景分析、SWOT分析或趨勢分析等)
(二)策略性規劃或具體作法及其所具研發創新之 處。
(例如解決或改善方案,於必要時得同時提出數種具體作法,具有研發創新之理由)
(三)策略性規劃或具體作法之效益評估。
(例如所節省經費、簡化之流程、提升服務品質之處等,並儘量以量化方式呈現)
獎勵種類如下:
(一)特優獎,記功1次。
(二)優等獎,嘉獎2次。
(三)佳作獎,嘉獎1次。
(四)列入年終考績重要參考資料。
(五)並得列入年度組室績效評比。
獲獎之研發創新工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局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四)刊登於本局之出版品或本局網站。
如同仁所提具之創新研發工作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獎勵科技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或「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相關規定,經本局推薦參加,並獲相關獎勵,則本局不再核予敘獎。惟如未獲獎勵,則回歸本局標準併同獎勵。
研發創新工作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嚴禁抄襲,如經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或抄襲之情形,一律不予獎勵,已獲之行政獎勵予以註銷,並依規定懲處。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聘用及約僱人員之工作績效,以及其續聘僱、晉階與聘用人員日後升聘有準確客觀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本局聘用及約僱人員任職至年度結束前滿1年者,予以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
(一)年度內在國外進修(研究)或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達6個月以上者。
(二)佔預算員額外職缺人員,於年度中納編為聘用或約僱人員者。
(三)約僱人員於年度中改聘為聘用人員者。
(四)年度中育嬰留職停薪者。
前項第一款在國內修讀學位期間,每週返局工作3天以上,且其業務均自行完成者,其工作績效考核專案處理。
年度工作績效考核應就受考人工作績效、行為表現2項分別評分,以100分為滿分。其中工作績效占70分、行為表現占30分。
工作績效包括工作內容、學識及才能。
行為表現包括操行、出勤狀況、獎懲紀錄、工作態度及同仁配合度。
年度工作績效考核,分甲、乙、丙3等,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80分以上。
(二)乙等:70分以上,不滿80分。
(三)丙等:不滿70分。
單位主管初評列丙等者,應於工作績效考核表具體事蹟欄內詳述具體事蹟及理由。
年度工作績效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續聘僱並晉薪1階。
(二)乙等:續聘僱並晉薪1階。連續考列乙等,留原薪點。
(三)丙等:不予續約。
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以上:
(一)年度內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1日或累積達2日。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惟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
(四)服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者。
已晉支本職最高薪點者,雖經考列乙等以上,亦不予晉階。
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之聘用及約僱人員,經評定服務成績優良者,予以續聘僱。
本局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含未參加年度工作績效考核者)於年度結束前,應填具工作績效考核表,送單位主管初評。單位主管於初評後,送由人事室彙整,提本局人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陳核。
壹、依據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頒「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民服務不定期考核工作計畫」。(上述工作計畫依據「全面提升服務品質方案」辦理)。
貳、目標
推動建立本機關為民服務工作自行考核制度,提升服務品質。
參、考核對象
本局所屬各單位及服務人員。
肆、實施方式
一、以各單位自行評鑑為主,本局為民服務綜評小組不定期複評,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自行評鑑
各單位就負責之業務,依考核項目每年至少自行評鑑乙次,並將執行情形及自評結果送工商組彙整,提送綜評小組複評。
(二)綜評小組複評
由主任秘書召集本局工商組、人事室、政風室組成為民服務綜評小組,依工商組彙整後之自評結果予以考核並追蹤其改善情形。
二、考核項目
考核項目分為「服務標準及自我評鑑」、「主管參與提升為民服務情形」、「申辦案件(服務項目)作業程序」、「民眾抱怨(陳情)之處理」、「延伸服務據點、結合社會資源」、「完善服務環境,提供特殊服務」、「機關網頁建置」、「遠距及資訊化服務措施」、「電話禮貌」等九項,其考核內容詳如附表。
三、考核結果
(一)工商組於每年一月底前,將本局前一年考核結果陳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並將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評鑑結果登載於本局網頁。
(二)各單位應就改進事項,確實改善,並於綜評小組複評後二個月內提出改進情形報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研發創新,提升施政規劃前瞻性及行政效能,並鼓勵本局同仁依據本局任務,規劃未來願景,運用知識管理方法,推行研發創新工作,以提升行政效能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本局同仁均得以個人或集體方式針對本局業務提出研發創新工作,以供本局參考採用,並擇優辦理獎勵。
研發創新工作辦理程序如下:
(一)由研發創新同仁填具「研發創新工作建議書」(格式不拘,得參考學位論文格式)送本局企劃組。
(二)由本局企劃組彙整後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必要時並得邀請研發創新同仁列席說明。
(三)評審小組由局長指定之副局長擔任召集人,各組室主管擔任委員。
(四)研發創新工作經評審後,認為富有願景、具創新性、可行性,足供本局參考採用,應評定等次,等次分為特優、優等與佳作,簽報局長核定予以獎勵並公開表揚。
「研發創新工作建議書」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現存或潛在問題分析。
(例如問題形成背景分析、SWOT分析或趨勢分析等)
(二)策略性規劃或具體作法及其所具研發創新之處。
(例如解決或改善方案,於必要時得同時提出數種具體作法,具有研發創新之理由)
(三)策略性規劃或具體作法之效益評估。
(例如所節省經費、簡化之流程、提升服務品質之處等,並儘量以量化方式呈現)
獎勵種類如下:
(一)特優獎,記功1次。
(二)優等獎,嘉獎2次。
(三)佳作獎,嘉獎1次。
(四)列入年終考績重要參考資料。
獲獎之研發創新工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報請局長核定實施。
(二)報請上級機關核採。
(三)函送有關機關參考。
(四)刊登於本局之出版品或本局網站。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保障轄區內性別工作權之平等、消除職場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5條第1項規定,設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性別工作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依第3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如同仁所提具之創新研發工作符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獎勵科技行政研究發展作業要點」或「各機關建立參與及建議制度考核獎勵要點」相關規定,經本局推薦參加,並獲相關獎勵,則本局不再核予敘獎。惟如未獲獎勵,則回歸本局標準併同獎勵。
研發創新工作應遵守著作權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嚴禁抄襲,如經發現有違反著作權法或抄襲之情形,一律不予獎勵,已獲之行政獎勵予以註銷,並依規定懲處。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附屬法規之諮詢及研議。
(二)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
(三) 年度工作計畫之審議。
(四) 轄區性別工作平等現況之調查。
(五) 就業歧視認定之評議。
(六) 其他促進兩性工作平等之事項。
本會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指定本局副局長1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局就下列人員派 (聘) 之,其中女性委員人數應佔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ㄧ以上。
(一)本局代表1人。
(二)勞工團體推薦代表2人。
(三)婦女團體推薦代表2人。
(四)雇主團體推薦代表2人。
(五)學者專家1人。
前項委員任期2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務調
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聘);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
屆滿之日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1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1至2人,受執行祕書之指揮監督,辦理本會之事務。前述人員,均由本局現職人員派兼之。
本會每6個月召開一次定期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遇有審議案件,應即召開審議會議。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出席委員1人代理主席,並應有委員二分之ㄧ以上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或人員列席說明。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及表揚中部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工作,防止職業災害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範圍如下:
(一)優良單位: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單位。
(二)優良人員:辦理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績優之園區事業人員。
本局舉辦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選拔,於每年3月1日起1個月內接受自薦或推薦,並於5月底完成評審為原則。
事業單位或人員申請參加選拔事宜,本局承辦人員應查驗下列資料:
(一)推(自)薦表。(附表1、2)
(二)相關說明資料。
前項推(自)薦表格式,由本局參照勞動部訂定之「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選拔評審方式:
(一)由本局組成評審小組,指派召集委員,並遴聘學者、專家等適當人選擔任評審委員,由評審小組決定得獎名單。
(二)評審項目及標準:參照勞動部「選拔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及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評選結果本局擇期舉行公開頒獎典禮,獲選優良單位頒發獎座壹座;獲選優良人員頒發獎座壹座及獎金,獲選優良人員之獎金以新台幣5,000元為上限,並須依稅法辦理扣繳。
本局得自得獎單位或人員中,擇優推薦參加勞動部辦理之全國性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選拔。
得獎單位或人員所報資料如有不實者,本局得收回獎座及獎金。
廠商累積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者,不得提出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獎助申請。
申請廠商在填寫獎助申請書前,應詳閱「科學園區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獎助實施要點」,如有疑問即洽請管理局承辦人員解釋。
研發計畫獎助最多以二項獎助計畫在案為原則,獎助額度原則如下:
(一)若公司入區未滿三年者,以實收資本額(五千萬元以上)之百分之十為累計執行中獎助金額上限,但其實收資本額小於五千萬元者,則以五○○萬元為上限。
(二)若公司入區三年以上者(含三年),則以營業額之百分之十與本局年度預算之百分之二十,兩者金額較小者為累計執行中獎助金額上限。
所附之獎助申請書內容僅供參考,申請廠商請依格式大小自行印製使用。
申請廠商應詳繕獎助申請書一式四份,並檢附有關資料後,裝訂成冊,函送管理局審查。管理局隨時接受申請,並陸續交付審查。審查重點包括:
(一)本研究發展計畫技術層次為何?目前國內是否已有本計畫所擬開發之技術?若有,請說明之。
(二)本研究發展計畫中對預期技術成果之把握程度如何?
(三)本研究發展計畫所擬開發之技術其應用價值為何?並請說明其在市場上與經濟上之效益?
(四)本研究發展計畫所列之經費額度是否合理?是否有應調整之處?若有,請惠予說明。
(五)本研究發展計畫所列之人力配置是否合理?是否有應調整之處?若有,請惠予說明。
(六)本研究發展計畫所述之研究方法與進行步驟是否合理可行?是否能與預定之進度配合?
(七)本研究發展計畫所列之具體成果是否足供專家於驗收成果時判定達成目標之關鍵重點?若否,應列出那些關鍵重點?請惠予提示。
(八)綜合觀之,本研究發展計畫是否值得獎助?若值得獎助,請明確提示獎助金額。審查時間約需一個月,審查結果將隨時通知申請廠商。
凡接受本局獎助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之公司,如有事實需要申請延長計畫執行期限,變更計畫內容、研究人員異動、補助項目調整等,均應依獎助合約書規定,於原合約計畫執行期間向管理局提出申請,經管理局書面同意後,始得為之。
申請廠商應自計畫開始執行日起,每三個月填報計畫執行進度報告及計畫經費使用明細表(如格式一)供本局查核。
計畫執行完畢時,申請廠商須提交二份研究報告或成果報告(附格式二)連同獎助計畫決算表(附格式三)及有關獎助金及自籌金之單據應依序裝訂成冊,並依獎助項目編號填列清單,函送管理局查核,以備審計部之稽查。
計畫執行完畢後二年內,申請廠商須每半年提交該獎助計畫後期成效報告(附格式四)供本局查核。
其他未列事宜悉依「科學工業園區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獎助實施要點」及申請廠商與管理局所簽訂之「科學工業園區創新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獎助合約書」等有關規定辦理。
為激勵廠商投入高科技設備前瞻技術發展計畫之研究發展,推動製程設
備產業上下游自發性整合與投入提升製程零組件前瞻技術,促進產業轉
型與技術升級及提升機械設備價值,進而提升國內製程設備之接受度與
使用率,增加設備與關鍵零組件產值,並引進學術界力量,強化產學合
作資源整合,協助推動高科技設備之前瞻技術發展,提升國家產業競爭
力,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為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
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管理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申請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財務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淨值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
2、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
(三)於國內設有研發部門,並能培訓研發技術人才。
申請機構需結合下列其中一項產學合作模式,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委託國內外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稱學術單位)合作研發。
(二)延攬學術單位教師或研究人員任職或兼職,擔任所申請研發計畫之
共(協)同主持人,且在職期間應含括整個計畫期程。
(三)結合學術單位進行設備研發創新之關鍵性技術。
(四)提供研發工作機會予國內大學,並共同從事研發計畫。
本要點補助之範圍包含下列有關光電、半導體、太陽能、精密機械及生
物科技等產業之設備模組或關鍵性零組件技術:
(一)材料設備技術(奈米材料、太陽能及光電材料、半導體材料或設備
製程技術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二)製程設備技術(特用化製程技術如微影、薄膜或精密定位/對位系統
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三)封裝設備技術(IC載板設計、晶圓切割技術、絕緣層包覆銲線技術
、嵌入式晶片封裝、薄膜封裝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四)測試設備技術(如材料或元件特性分析、AOI檢測設備、檢測自動化
整合系統等)及培育研發技術人才。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鼓勵園區廠商從事創新研究、開發新產品,以提升技術水準,強化產業競爭力,特定本要點。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之選拔每年乙次:
(一) 參選對象:
1. 限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具科學工業資格之廠商。
2. 在科學工業園區內營運且有繳交管理費。
(二) 參選產品:
1. 自行研發之創新產品。
2. 不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之規定。
3. 同一廠商以申請乙項產品為限。
4. 如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款者,不得申請;但計畫執行完成後,再衍生創新研發更高階產品者,不在此限。
申請本優良廠商創新產品獎,必須填具申請表,自行勾選產業類別,並檢附園區事業登記證影本、其他有關參選產品之說明資料、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圖片、型錄等送審資料。
選拔評審方式如下:
(一)評審程序
1. 初審:由初審委員依個別產業進行書面審查。
2. 複審:由複審委員會就現場簡報之入選產品,按個別產業決定得獎名單。
3. 決審:簽辦決審。
(二) 評審標準
1. 基本項目
參選產品之創新性(30%):參選產品具有創新意義及特色。
參選產品之技術性(30%):參選產品具製程或設計突破性技術。
參選產品之市場競爭力(20%):參選產品是否有競爭對象抑或為獨特之產品,在市場上之表現是否取代重要產品或開創新市場領域。
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及經費(10%):參選產品投入之研發人力經費與素質。
參選產品衍生之效益及影響(10%):參選產品對企業本身產生之效益;對相關產業產生之影響(含連鎖效果)
2. 另為鼓勵廠商創新產品進入國際市場,增加評選加分項目:
參選產品獲國際知名獎項(5%)
參選產品申請之專利數(5%)
參選產品之論文發表篇數(5%)
(三) 入選名額
各產業不限得獎名額,得視園區成長情形,酌予調整,惟仍由評審委員會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