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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02年12月03日中國時報、中華日報、蘋果日報、台灣新生報及民眾日報報導「富喬汙染農作,農民要求賠償」報導,提供說明資料如下:
發布日期 2013/12/06
  中科管理局對於虎尾園區內之廠商入區時,均要求廠商依其行業特性,規劃設計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落實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並應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辦法」提出許可申請,經雲林縣環保局及中科管理局會審通過,領取操作許可證后始可營運。雲林縣環保局及中科管理局並不定期稽核園區廠商是否依許可之內容進行操作並保留操作紀錄備查。經查近3年來園區廠商空氣排放檢測均符合國家標準。
  
  富喬公司在空氣污染防制方面,均依法取得固定空氣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該公司排氣均經由污染防制設備密閉收集處理後排放至大氣。自農業損害案件後,近幾次環保局煙道檢次濃度皆為N.D(檢測濃度低於檢測儀器方法偵測極限值),中科管理局也安排專家學者進廠輔導提供專業建議,輔導該公司除符合法規標準外,再研議其他改善對策,減少對周邊作物之影響。
  
  本事件雖然富喬公司之排放符合規定,該公司對於鄰近敏感性或耐受性較差之農作物的影響也依「公害糾紛處理法」協處中,中科管理局將持續向該公司積極溝通,針對本事件展現出最大誠意,讓本事件圓滿落幕。
   
聯絡人:楊琇喻(投資組業推科)
聯絡電話:04-25658588*1115
更新日期: 201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