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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中國時報A4版所載「律師:主管機關知法犯法 太扯」乙文之澄清稿
發布日期 2010/08/16
有關8月11日中國時報所載「律師:主管機關知法犯法 太扯」乙文,其中所述情形與事實不符,為免外界誤解,本局特說明及澄清補充如下:
一、友達公司尚未營運,旭能公司依水污染防治法管制
依據該報導律師蔡雅瀅表示:「這兩家廠商(指友達及旭能公司)已開始排污水,卻沒有法令來監督及約束它們」乙節,實屬誤解。進駐中科三期七星農場之友達光電公司,目前尚於設備裝機階段並未開始營運,故未有營運污水排出;另旭能公司雖已營運,但因其產業特性污水排放量較少,平均排水量約51CMD,皆依國家放流水標準排放,並受水污染防治法管制,自98年7月分營運迄今,環保主管機關平均每月二次不定期日夜間稽查其放流水排放情況,未發現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事。
蔡雅瀅另指出依照環評法第二十二條中科管理局應對廠商下令停工乙節,中科管理局非環評法所稱主管機關,自無執行該法之依據。環評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環保署,而環保署於歷次所發布新聞稿中亦多次聲明『環評法第22條依據83年12月30日立法原意及92年1月8日配合行政程序法修正說明,該條文係指「自始未經完成審查」,即應實施環評而未進行,或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尚未經主管機關作成審查結論,完成審查之情形。至於已依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經主管機關完成審查,事後審查結論經法院撤銷者,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規定。』
二、重申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已於營運前提送環保署審查
  環保署依環評法第四十三條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於95年7月31日公告中科三期(七星農場)11點審查結論,即中科三期已通過環評審查並得進行開發行為。其中附帶條件通過之目的是要求開發單位日後於開發進行中及完成後營運時必須確實執行的事項,並非要求開發單位須補正後始可進行開發。審查結論(五)略以:「開發單位於營運前應提健康風險評估,其中必須包含…」則明確規定開發單位應於營運前提健康風險評估報告,中科管理局乃委託台大、中山醫大及中國醫大等學術機構共組研究團隊,執行健康風險評估工作,並參考美國環保署方法及國內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訂定之健康風險評估指引為評估架構,評估結果七星農場加成后里農場之增量致癌風險是2.62*10-7,為可忽略風險,並已於97年11月4日將七星農場健康風險評估報告送環保署審查,距七星農場基地首家廠商(旭能)於98年7月營運尚有8個月,符合審查結論規定。
更新日期: 2010/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