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字級大小大 中 小 友善列印轉寄好友
管理費
發布日期 2019/03/07
一.管理局為維護園區之環境衛生、安全及辦理公共設施,依法向園區事業收取管理費。

二.園區事業廠商起收管理費時間:取以下時間點較早的日期開始起收管理費。
(一)國稅局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一日起(應於公司登記核准之日起15日內,依相關稅法規定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辦營業登記)。
(二)公司登記滿一年之次月一日起。

三.園區事業每月管理費計算方式:
(一)非位於都市型園區者,依承租之土地或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一。同時承租土地及廠房面積者,以應納金額較高者繳納。

附表一費率計算範例:例如承租土地26,700平方公尺
每月管理費=51,700+(26,700-25,000)*1.69=54,573元

(二)位於都市型園區者,依承租廠房面積計算繳納管理費;其費率計算標準如附表二。

(三)營業額之千分之一點九超過前二列之管理費者,改依營業額千分之一點九繳納管理費。

營業額:指依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或403)之銷售額(25欄及82欄)、收據及總、分支機構間勞務與貨物之調撥、移轉或其他足以客觀計算產值之依據合計,扣除可扣抵各項目(82欄之銷貨退回或折讓、代收代付、出售固定資產或廢料、樣品贈送、利息收入、融資租賃或配合稅法相關規定之情形經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核准者)後之數額。

四.園區事業管理費申報時間:以每二個月為一期,於每單月二十日以前自動向管理局申報並向所指定之銀行繳納管理費。

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pdf檔)
更新日期: 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