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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證金
發布日期 2014/04/21
為確保園區事業能確實依投資計畫經營,凡核准進駐的園區事業,本局將收取核准之公司投資股本或分公司營運資金總額的千分之三作為投資保證金,另公司登記未滿一年申請增資者,亦收取增資股本或營運資金總額千分之三作為投資保證金,上述投資保證金待園區事業依投資計畫完成後,本局將無息發退還前述投資保證金。
更新日期: 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