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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法第77條之4第3項規定,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祥下載附件。
發布日期2016/12/28
發布對象園區廠商
公告單位建管組
基地別
聯絡人:黃裕德
分機:7715
更新日期: 2016/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