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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安組
發布日期
公告單位Label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權政策,協助雇主辦理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保障婦女權益,促進婦女參與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補助對象
園區之公私立機構或機關,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者,並以
收托受僱者未滿十二歲子女為限。
補助條件或基準
依本局當年度預算編列情形及申請情況,補助款分配原則如下,惟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不得超過勞動部發布之「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
(一)依當年度申請補助並經本局審核符合之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人數,採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依一比一比例分配。受補助額度已逾單一案件補助之最高額度,將以最高額度為限,剩餘經費將轉由其他申請單位依上開比例進行第二次分配,以此類推。
(二)依比例分配後,再按該項(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各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數占該項全部申請單位收托受僱者子女總數之比率計算各申請單位補助金額。
(三)倘當年度僅有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單一項目提出申請,本局對申請單位之補助額度,得按當年度經費預算酌定。
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如下:
(一)托兒設施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托兒設施之補助用途及範圍如下:
1.新興建完成登記立案者:補助托兒設施費用。
2.已設置並登記立案者:補助改善或更新托兒設施費用。
(托兒設施項目包括:托兒遊樂設備、廚衛設備、衛生保健、安全設備、教保設備、幼童專用車內部安全設施及哺集乳設備等。)
(二)托兒措施指凡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補助托兒津貼者。
經費來源
本項經費係依據年度預算妥適編列,預算科目為環安行政-勞工行政業務-獎補助費,每年得補助之總額度以各該年度法定預算數為限。
申請期間、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每年度補助申請日期自二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單位應填寫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
(三)應備文件
1.托兒設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托兒服務機構核准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3)實施計畫書一份。
(4)受僱者子女收托名冊一份。
(5)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6)其他。
2.托兒措施:
(1)申請書表一份。
(2)實施計畫書一份。
(3)受僱者子女收托於簽約托兒機構名冊一份。
(4)委託契約書影本。
(5)雇主補助托兒津貼證明文件一份。
(6) 有證照者證書影本。
(7)其他。
審查標準及作業流程:
(一)申請補助項目是否符合規定。
(二)申請單位應檢附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由本局函復申請單位並請依計畫內容執行。
(四)經核定不予補助之計畫,由本局敘明理由後函復申請單位。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托兒設施:申請單位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設置之支出憑證正本、成果報告書、經費報告表及設施照片等資料至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無法檢送本局,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托兒措施:申請單位依本局核准補助金額,於每年十月底前開立收據及檢附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完整印領清冊至本局辦理撥款及核銷。

補助款處理規定:
(一)本補助為部分補助,補助總數比例不超過實支數之百分之八十,並應專款專用,且妥善保存支出憑證影本及建立完整補助檔案資料,俾供本局或審計機關查核。
(二)本補助款支出憑證開立日期,除新設立托兒設施依興設發生事實認定外,有關已設立托兒設施及托兒措施均以當年度為限。
(三)接受補助單位應依所提計畫及補助內容,按進度確實執行,如有變動,應報經本局同意;年度結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報准繼續執行外,應即停止支用,並予繳回;接受補助托兒設施單位,如經營策略改變或計畫停辦時,應主動告知本局。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之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七)本案係使用政府補助款,依稅法規定本局將開立所得扣繳憑單予接受補助單位,辦理申報事宜。
補助之申請限制:
(一)屬政府設立、推動之單位,或當年度已獲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托兒設施以公辦民營或出租場所模式委由專業團隊經營,且自負盈虧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二)接受托兒設施之補助單位應於所購置設備之適當地點(或位置)標明「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年度預算補助」字樣。
督導及考核:
(一)本局對補助業務得視需要派員督導,並予考核補助款之運用情形,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二)本局將對接受補助之單位抽查考核實際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