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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發布日期
公告單位Label
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中部科學園
區第四期(二林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開發計畫環境保護工
作,落實民眾參與及推動客觀公正監督機制,依據環境影響評估
審查後續應辦事項,特成立「二林園區環境保護監督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監督事項如下:
(一)關於本園區廢(污)水再生利用之執行情形。
(二)關於本園區環評承諾事項辦理情形。
(三)關於本園區環境監測議題之執行情形。
(四)關於本園區環保事項之民意徵詢及溝通。
(五)關於本園區環境監測資訊公開事項辦理情形。
(六)其他經本小組決議應監督之事項。
本小組置共同召集人二人,綜理本小組事務。召集人為當然委員,一人由專家學者代表委員互選之,另一人由本局代表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派員兼辦。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依據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續應辦事項,其中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分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組成如下:
(一)專家學者至少五人,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擔任之。
(二)民間團體及當地居民代表至少五人,由本局遴聘設立於彰化縣之民間團體或設籍彰化縣之人士擔任之。
(三)開發單位及相關機關代表,由本局派員或洽相關主管機關、進駐廠商或廠商同業公會推薦人員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本局聘(兼)之,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代表機關或民間團體出任者,應隨本職進退,委員異動時由原推薦單位以書面為之。
本小組委員人數及組成,得視本園區開發內容調整。
本小組會議以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及現場勘查,均以共同召集人為主席。開會時,得視監督事項之性質邀請相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或進行勘查作業。
本小組會議召開前一週,於適當地點及網站公布開會訊息、相關調查及監督資料。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但具公務人員、公職人員或法人代表人身分者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代理人出席。。
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聘任委員及列席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小組運作所需經費,由本局於相關計畫預算項下編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