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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事務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0條之1、第32條、第34條、第36條及第49條所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程序疑義。
發布日期 2018/06/22
公告單位 環安組
一、依據勞動部107年6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0884號函辦理。
二、另勞動部104年6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1200號函及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1月27日勞動2字第1010088029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聯絡組室: 環安組 勞工行政科
本局聯絡人/連絡電話: 何怡佳04-25658588轉7920
更新日期: 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