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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消息
【修正公告】科學技術基本法業於106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17/07/03
公告單位 投資組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明定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包含股票)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五十六條等相關限制,俾執行研究發展單位得彈性處分及運用研究發展成果之收入。(第六條)
(二)刪除第十二條第三項訂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之授權依據。(第十二條)
(三)新增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應編列一定比例之經費用於推廣科學技術知識普及化。(第十三條)
(四)增訂授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制定科學技術人員之獎補助機制及科學技術人才延攬相關辦法的條款,以提出具體措施來保障與提升科學技術人員的相關權益。(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三項)
(五)為放寬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及公立研究機關(構)研究人員得兼任新創公司之職務,以擴大研究人員投入及協助衍生新創事業之效益,明定該等人員因科學研究業務而需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者,排除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前段不得經營商業之限制。前述之技術作價投資或兼職,除應依本法規範外,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對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包括公立學校校長、公立研究機構首長等,仍應遵守該法之規範。另增訂研究人員兼職之資訊公開、利益迴避、監督、查核等相關事項,以建立適度鬆綁、合理管理之產學友善環境。(第十七條第四、五項)
聯絡組室: 投資組 產學研發科
本局聯絡人/連絡電話: 本案聯絡人林小姐/04-25658588分機7322
更新日期: 2017/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