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分享至臉書 字級大小大 中 小 友善列印轉寄好友
勞工事務
有關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4條所定期間之計算疑義。
發布日期 2018/10/17
公告單位 環安組
一、依據勞動部107年10月16日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函辦理。
二、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保法)第4條第1項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觀諸該條文義,其通知主管機關等之期間,係以符合大保法第2條規定之當日即起算,核屬行政程序法第48條但書規定,其始日應予計入。
三、次查大保法第4條第1項規定所稱「60日前」,係要求事業單位至少應於符合大保法第2條情事之日起,向前推算60日之「前一日」,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相關單位或人員及公告揭示。因該條文所定末日之計算方式,係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之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之順算方式,爰如該「前一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一日」之前一工作日通報解僱計畫書,方能確保勞工「知」的權利,及達到勞資雙方透過自主協商機制尋求共識、儘速消弭爭議及確保勞工權益之目的。舉例說明:某事業單位於107年8月30日符合大保法第2條情事,自該日往前推算60日為107年7月2日(星期一),因該日之「前一日」(即107年7月1日)適逢星期日,爰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一日」之前一工作日,即107年6月29日(星期五)通報解僱計畫書,方為適法。
聯絡組室: 環安組 勞工行政科
本局聯絡人/連絡電話: 鄭燕嶢/04-25658588#7913
更新日期: 2018/10/17